刑法修正案心得范文(18篇)

心得体会是对自己的思考和感悟的总结,可以让我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成长和改进方向。8.以下是一些经典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在写作中带来一些新的思路和触发。

刑法修正案

引言:

刑法修正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改革,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而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作为普通公民,我对刑法修正案进行了深入学习和思考,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

刑法修正案对于保障公民权利、加强司法公正有着显著的意义。修正案明确了对人权的保护,加大了对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惩处的力度,提高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例如,修正案扩大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打击力度,对于强奸、盗窃等犯罪行为,惩罚力度更加严厉。这一改革措施对于增强公民的安全感和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二段:

刑法修正案对于预防和打击犯罪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修正案中增加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条件的规定,加大了对潜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此外,修正案还加强了对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提高了刑罚执行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这些改革措施一方面可以及时地防止潜在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可以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有效地平衡了社会公平与效能。

第三段:

刑法修正案还明确了对犯罪行为的界定,科学指导公民的行为。修正案提出了对传销、网络诈骗等新型犯罪的刑事处罚,强调了对违法犯罪信息网络的规范,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修正案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也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和保护,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理和处罚方式的特殊性。通过这些措施,修正案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第四段:

刑法修正案的推出需要广大公民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公民作为刑法的执行主体,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主动参与到法治建设过程中。关注修正案的改革措施,了解自己的基本权益,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公民也应当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守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社会正义的维护和发展做出贡献。

结尾:

综上所述,刑法修正案对于保障公民权利、加强司法公正、预防和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公民应当积极参与到法治建设中去,既是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是为了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我相信,在刑法修正案的指引下,我们的社会将会更加繁荣、进步。

刑法修正案

修正案提高了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管和约束力度,对于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惩戒。这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预防,更重要的是强化了司法公信力,营造了法治环境,让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有更大的信任。同时,也必将对司法人员产生巨大的约束力,更好地保障司法权力的行使。

第三段:维护生命安全的感悟。

修正案对暴力恐吓、虐待亲属、构成家庭暴力等相关行为进行了明确惩戒。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个人的尊严和身体健康,更涉及到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全。这次修正案的出台,无疑将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权益,建立更加和谐的家庭和社会。

第四段:保护财产安全的感悟。

针对贪污受贿、侵占、损毁、偷盗等财产犯罪行为,修正案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不仅增大了惩罚力度,还增加了对官员的行政处罚和社会监督力度。这将有助于维护人民的财产安全和公平正义,强化正常的市场秩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稳定的法治环境。

第五段:全面推进法治进程的感悟。

刑法修正案,不仅是一项法律文本的修改,更是对于社会建设和法治环境的深入思考,是我国全面推进法治进程的重要一步。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和理解这部新修订的刑法,积极参与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建设一个更加繁荣稳定的中华民族伟大家园。

总结:

通过对刑法修正案的学习和思考,我们更清晰地了解到法律对于社会稳定和繁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们应该弘扬法治精神,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勇于贡献力量,为建设更加繁荣稳定的中华民族伟大家园贡献一份力量。

刑法修正案

2021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决定,这对整个社会来说是一件大事。这不仅是一份法律文件、一份政策通知,更重要的是对我们的暴力犯罪行为进行一次全方位的规范和制约。这份修正案的颁布将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犯罪,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也更好地维护了社会治安的稳定。

二、对于相关法律更加重要的规定。

首先,新修订的刑法中,增设了对于性侵害儿童的严厉制裁。这跟当下的社会现实不无关系。可以说,这是对社会文化现实的一种切实的回应。而且,这类犯罪行为一旦发生不仅对受害人的身心造成严重的创伤,还会对受害人的家庭甚至整个社会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因此,增加了对这类犯罪的惩罚,是对受害者的又一种保护。

另外,在故意杀人罪中,加入了限制减轻处罚规定。这一项规定实际上是对乱杀事件的一种预警性制度。对于那些恶意杀人案件,法律不再给予减轻处罚的可能性,一定程度上收到了衪们预期的威慑作用。这为想要行凶伤人的人提供了更趋严厉的约束,对避免和降低社会现代化极其有意义,也是安定稳定社会的一大助力。

三、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

新修订的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的罪犯加强了惩罚力度。这一条例的颁布,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有着更好的保障。就像现阶段的儒家思想:赏罚分明,给人以信仰。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制度的规定要清楚明了,才能让罪犯们下次再考虑一下行为后果。同时,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上观察,当罪犯都知道自身的行为会带来严重的后果,那么就会朝着守规矩的好方向发展。

四、严厉打击经济犯罪。

此外,刑法修正案也从根源上制止了一些经济犯罪行为,加强了财产刑执行力度,以各种方式实施追回违法所得。这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下尤为重要。经济管理缺位、法律透明度不足,都导致了经济犯罪的泛滥。因此,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可以说是事关国家稳定的未来。

五、结语。

总之,刑法修正案的颁布不仅加强了对常规暴力犯罪的惩罚,还涉及到了对未成年人、生态和经济等方面的更细致的规定。可以说,对于建立和谐幸福的社会环境来说,这份修订案是方向明确的推进,彰显了我们国家对法治事业的坚定信仰和决心。我们可以从中看到国家发展进程中的方向,也可以从中感受到法治时代的趋势。

刑法修正案

近日,中国刑法修正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作为一项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与人民福祉的法律修订,它对于保障社会安全、稳定与和谐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修正案通过之际,我深感其重大意义与深远影响,下面将围绕这一主题发表一些个人的心得体会。

首先,刑法修正案的出台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与进步。法律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的基石。通过修正刑法,我国进一步完善了现有刑事立法体系,加强了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和预防。修正案对于现实中的新型犯罪行为进行界定,明确了刑事责任的界限和刑罚的适用原则,从而保障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权益。整个修正过程体现了国家法治建设的积极进展,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有助于提高犯罪防控水平,有效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安全。新形势下,犯罪形态出现了较大变化,传统犯罪与新型犯罪交织在一起,社会对于犯罪的耐受度和期望也在不断调整。修正刑法,就是要时刻保持刑事法律的针对性和前瞻性。比如,在修正案中,对于网络犯罪、环境犯罪等新型犯罪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和处罚,以提升法律的威慑力和震慑力。只有通过不断修正和完善刑法,才能更好地应对犯罪形势的变化,提高犯罪防控水平,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安全。

再次,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刑法是一种刚性制度,对于犯罪行为的制裁必须依法而行,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其适用范围。而修正刑法,实质上就是对现有刑法的补充和修缮,以使之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各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我国一直在积极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修正刑法的出台是其中之一体现。通过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标准,加强了对刑罚执行的监督与质询,确保了司法的公正与公平。

最后,刑法修正案的出台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合作与努力。法律的实施不仅仅需要政府的推动和监督,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合作与努力。修正案的目标是保障人民的生命权、财产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而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和教育,增加人们对刑法修正案内容的了解和认同;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身作则,不触犯法律红线;公民个体应当自觉遵循法律,增强法治意识,不做违法行为。只有全社会共同合作,才能真正实现刑法修正案的目标和意义。

综上所述,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项重要成果。它体现了法治的进步与完善,有助于提高犯罪防控水平,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公平。然而,实现修正案的目标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合作与努力。只有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体共同合作,才能真正实现刑法修正案的宗旨和意义。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将迈上一个新台阶,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做出更大的贡献。

刑法修正案备考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00字)。

刑法修正案备考是法学生的一项重要任务,不仅要熟悉法律知识,还要掌握相关修正案的内容和精神。本文将结合个人备考经验,分享我对刑法修正案的理解和体会。

第二段:了解修正案的重要性(200字)。

刑法修正案是法律的根本性文件,其修订直接影响到刑法的适用和实践。备考刑法修正案不仅仅是为了应试,更是为了提高我们理解和运用法律的能力。通过深入研究修正案,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法律的精神和宗旨,正确处理案件,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治秩序。

第三段:备考方法与技巧(400字)。

备考刑法修正案,不仅要阅读修正案的正文,更要理解修正背景和立法目的。首先,我们应该详细了解修正案所要修改和增加的内容,把握其中的条文变动。其次,针对修正案的重点和争议问题,我们要深入研究相关理论和实践,了解修正意见和立法原则。最后,我们应该学会分析修正案对实际案件的适用和影响,通过案例分析来巩固学习成果。

备考刑法修正案需要耐心和恒心,要善于总结经验,不断改进方法。我发现,在备考过程中,背诵是很重要的一环,因为刑法修正案要素繁多,背诵可以帮助我们对条文变动和修正内容做到心中有数。另外,合理规划时间,坚持每天学习并温故知新,可以避免遗忘现象。当然,重要的是要持续加强实践和应用能力,不仅看懂修正案内容,更要学会将其应用到实际案件中。

第五段:备考成果与收获(300字)。

备考刑法修正案不仅仅是为了应试,更是为了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通过备考,我对刑法修正案的内容和精神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我逐渐形成了扎实的法学基础和严密的法律思维,培养了准确判断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同时,备考过程也增强了我的自信心和专业素养,让我更加自信地面对未来的法律实践。

结尾(100字)。

备考刑法修正案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但通过认真学习和应用,我们可以悟得法律的真谛。同时,备考过程也让我们更加重视法制建设和法治精神,为建设共同富裕、公平正义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我相信只要我们付出努力,就一定能够在备考中实现自己的目标,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学者。

刑法修正案心得体会

近期,我国刑法进行了一次重要的修订,修正案试图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更加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刑事司法。通过学习这一修正案,我深刻认识到了其背后所蕴含的改革精神和社会意义,并对其中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了思考和探讨。在以下的文章中,我将结合个人的体会和观察,对最新刑法修正案进行分析和总结。

首先,最新刑法修正案将犯罪与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修正案明确规定,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过程中,对于未成年人、初犯者以及犯罪行为能够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分子,应当采取教育、挽救等手段,有条件地减轻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司法改革的方向,将刑事正义与教育教导相结合,从而更好地实现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定。这也确保了刑法制度的人性化,并充分发挥了刑法教育的社会功能。

其次,最新刑法修正案对网络犯罪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非常符合当下社会的需求。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犯罪数量激增,对于这类犯罪的合理打击显得尤为重要。修正案的出台,强化了对网络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了违反个人信息、恶意攻击网站、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等犯罪行为的刑法处罚。此举体现了刑法的及时适应性和引领性,为构建网络安全环境提供了法律支持。

再次,最新刑法修正案对陪审制度的改革作出了重要的创新。以前的刑法规定中,陪审制度仅在严重犯罪案件中适用,并且只采用了传统的“一审陪审员制度”。而最新的修正案则扩大了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并提出了“二审陪审员制度”。这一改革的出台,完善了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体系和机制,增强了公众对刑事司法的认同感和参与度,提升了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此外,最新刑法修正案增加了对生态环境犯罪的惩处力度,进一步加强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修正案明确规定,生态环境犯罪属于犯罪行为,将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犯罪的刑事追究能力进行了进一步拓展。这一修订体现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坚定决心,也向国际社会表明了我们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和追求。

最后,最新刑法修正案对于冤错案件的防范和纠正提出了更严格的规定。修正案规定,对于案件中涉及抑郁症、思维障碍等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组成专家组进行专业鉴定,确保刑事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这一修订强化了刑事司法的审慎性和精确性,减少了冤错案的发生,增强了人民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任和依赖。

综上所述,最新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通过本次修订,我国刑法不仅更加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求,更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这一修订为我国刑罚执行机制的完善提供了重要保障,也为加强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我们应当密切关注刑法修正案的贯彻执行情况,推动社会法制建设不断迈进。

刑法修正案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体系也需要不断的完善和修订。近期,我国刑法修正案进行了重要的修改与更新,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作为一名学法人员,我深感在此次刑法修正中的许多变化值得关注和思考。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一些关于刑法修正案的心得体会,并对刑法修正案所做的改革举措提出一些个人的见解。

首先,刑法修正案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一些刑事犯罪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和制度安排。比如,修改了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规定,强化了对于黑客攻击、窃取、出售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防范和打击力度。这一修正的出台对于迎接信息时代的刑法挑战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刑法修正案还对犯罪行为中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进行了更为明确的界定,增加了对于侵犯人身自由、隐私权等的刑事处罚力度。这将有效地震慑犯罪分子,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刑法修正案着眼于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力度,力求从法律的制裁中遏止和减少犯罪行为。在我看来,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的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的修订体现了更为公正和严厉的态度。比如,修正案对于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进行了刑事处罚的规定,相比于过去对这类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提高。同时,刑法修正案对于对口单位(如企事业单位)若涉嫌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进行了更为明确并严厉的处罚规定,增加了违法犯罪成本,减少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这些举措对于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安宁有着重要的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刑法修正案还进一步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惩治。面对青少年犯罪的日益严重化,修正案不仅加大了对于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而且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机制和救助措施进行了相关的规定。此举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以人为本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希望通过教育和帮助,从根本上改变未成年人的犯罪观念和行为,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为其提供更多的改造机会。这一修订显示出我国司法制度在面对社会问题时具有强大的适应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智慧。

最后,刑法修正案中的一些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落实。首先,对于一些刑事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需要更为明确和规范。我们需要进一步建立起一整套科学合理的定性定罪标准,保证对于刑事犯罪行为的公正定性和定罪。其次,对于一些犯罪行为所涉及的证据收集、审判程序等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我们需要建立起一套严密的证据标准体系和审判程序规令,保证公平、公正和有效的司法判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达到刑法修正案的目标,为社会提供一个公正正义的法治环境。

总之,刑法修正案作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深入了解刑法修正案的同时,我们也应该不断反思和思考现行刑法的局限与不足,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刑法修正案电力心得体会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刑法修正案的制定和实施成为了不可避免的任务。近日,中国立法机关通过了一项有关刑法的修正案,其中涉及了电力方面的相关内容。这一修正案对于保障电力领域的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秩序,提升人民生活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充分理解并积极参与电力行业的基础上,我对这一修正案有着一些体会和感悟。

首先,电力与人民生活密不可分,电力方面的法律保障显得尤为重要。作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电力已经成为了人们在工作、生活和娱乐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在过去的一些年里,电力行业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停电、电费问题以及用电安全等。本次修正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这不仅有助于保障人民正常的用电需求,更能够提升人民的生活质量,体现了法律在为人民谋福祉的初衷。

其次,修正案的实施对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电力行业是一个涉及面广、复杂度高的行业,涉及到能源的开发利用、供电服务的提供等多个环节。以前,电力行业存在一些制约其健康发展的问题,如利益输送、不公平竞争等。而修正案的实施将以法律的方式对这些问题进行规制,强化了监管力度,增加了违法成本,为电力行业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这不仅有助于提升电力行业的整体服务质量,更促进了电力领域内外的良性竞争,为人民提供了更好的电力服务。

第三,修正案对于保护电力消费者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作为电力行业的服务对象和最终消费者,人民的权益应该得到充分保护,同时违法行为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过去,一些电力企业以及从业人员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如过度收费、欺诈宣传等,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电力消费者的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而在新修正案中,对此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明确了电力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保护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具体的细则和处罚规定,提高了维权的便利性和效果。这将有效减少不正当竞争,增加消费者选择权和满意度,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第四,修正案对于打击电力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威慑作用。电力行业的违法和犯罪行为给社会秩序和人民的生活带来了许多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比如电力盗窃、设备损坏以及破坏电力设施等行为,这不仅侵害了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威胁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本次修正案的修订,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以及相关的处罚规定。这将有助于提高电力违法犯罪的成本,打击犯罪分子的信心,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后,修正案对于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全球环境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电力行业的转型和改革已经成为了当务之急。本次修正案在电力相关内容中注重了对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支持和发展,并对环境保护做了明确的规定。这将激励电力企业加大对新能源技术的投入和研发,推动电力行业向清洁、低碳、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同时,在法律的支持下,电力行业也将更好地实施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总之,刑法修正案对电力行业的发展和电力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修正案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与电力行业的建设与改革。只有通过法律的规制和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营造良好的电力环境,为人民提供更好的电力服务。

刑法修正案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法律的更新与完善成为了一个必然趋势。2020年12月26日,修订后的刑法修正案正式生效。自然,其中的改动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作为普通人,我们又该如何看待这部新的刑法修正案?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

近年来,我国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在发展,犯罪问题也日益严峻。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法制秩序,我们需要一部完善的刑法。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正是为了满足这一需求。此次修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一是增加了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保护的刑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起到了很重要的推动作用;二是扩大了对涉及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治理等方面的刑事问题,体现了立法者的新思想、新态度和新举措;三是加强了对未成年犯罪的惩治和保护工作,特别是在网络犯罪方面,明确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责任体系,更好地实现了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目的。

刑法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安全,但在执行中,也存在侵害人权的情况。此次修正,重点加强了对于人权的保护。比如,修正案对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罪行,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和惩罚。此外,在网络方面,修正案也重点规定了虚假信息的传播和网络数据等涉及侵犯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措施有效强化了人权的保护。

未成年人的保护是我们每个社会人士应该具备的素养。而此次修正也着眼于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修正案重点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标准,同时,也增加了对于利用网络犯罪等手段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罪行的规范,这样的措施,有力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和利益。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最重要的核心价值。任何一个法律标准,都应该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得以达成。此次修正也特别强调了司法公正问题。修正案在明确了基础法律准则的同时,也特别要求要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这样的规范,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公正面临的种种难题,为公正司法的实现保驾护航。

此次修正,是我国法律体系完善的一次重要实践。然而,任何一个法律标准,都不可能涵盖所有的问题,也存在着局限性和不同解释的可能性。在实践过程中,还需要不断地总结实践经验,及时反映社会变化的新情况,加强司法解释和审判指南的制定,不断推进我国法治步伐。总之,市民和立法者的双重努力,才能让刑法修正案更好地实践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

在修正刑法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倡导“以人为本,法治为先”的价值理念,积极践行尊重人权,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和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职责,持续的做好宣传理性和扶持意识和常识的工作,共同营造一个法制良好的社会环境。

刑法修正案备考心得体会

近年来,刑事犯罪频发,社会治安形势严峻。为了更好地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需求,我国政府多次进行刑法修订,不断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处罚力度。备考刑法修正案,是每一位法学考生的必修课。在备考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刑法修正带来的法律变革以及备考的重要性,并从中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一段:了解刑法修正案的背景与目标(200字)。

刑法修正案备考的首要任务是了解修正案的背景与目标。我国政府修订刑法,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备考过程中,我通过阅读相关资料,加深了对刑法修正案背景的认识。例如,最新的修正案主要围绕犯罪类型、处罚力度、证明责任等方面进行调整,旨在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提高刑法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备考刑法修正案关键是系统学习其具体内容。通过分析修正案的相关条文,了解应试重点和考点。而刑法修正案的修改通常会涉及到刑法定义、犯罪构成要件、责任划定等,这些都需要我深入学习和理解。在备考过程中,我利用各种学习资源,如参考书籍、网络资料、判例分析等,全面系统地掌握了刑法修正案的具体内容。

第三段:分析刑法修正案的实践意义(200字)。

刑法修正案备考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分析其实践意义。刑法修正案是针对社会实际问题而进行的修改,其目标是更好地应对社会的需求和问题。备考时,我不仅仅是机械地学习修正案的条文,更是深入思考其对社会治安、法治建设以及人民生活的影响。例如,刑法修正案对于打击贪污腐败、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网络安全等方面都有积极的意义,备考过程让我更加明确刑法修正案的现实功能与价值。

第四段:总结备考过程中的方法和技巧(200字)。

备考刑法修正案,掌握一些备考方法和技巧是至关重要的。首先,我建议进行针对性复习,根据自己的备考进度,合理规划复习内容和时间。其次,注重理解并总结刑法修正案的核心理念和关键条文,将其具体内容与实际问题相结合,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此外,还要善于总结归纳,通过刑法案例的分析和实践题的解答,逐渐积累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提高备考效果。

第五段:备考刑法修正案的历程和感受(200字)。

备考刑法修正案的过程,虽然艰辛,但也让我受益匪浅。通过对刑法修正案的学习,我不仅扩展了知识面,对法律的认识也更加深刻。刑法修正案的备考不仅考察对法律的理解和记忆能力,更注重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在备考过程中,我养成了沉潜自学的好习惯,善于思考,更加注重实践与理论的结合。这些经验和感受将伴随我未来的学习和发展,成为我法律职业生涯的宝贵财富。

总结:

备考刑法修正案是每一位法学考生的必修课,它对于我们深入了解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了解刑法修正案的背景与目标,系统学习修正案的具体内容,分析刑法修正案的实践意义,总结备考方法和技巧,以及感受备考过程中的历程,我们能够更好地应对备考挑战,提高备考效果,同时培养了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我们未来的法律职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刑法修正案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修订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对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进行了深入的改革,对于加强社会治安、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学习和思考,我深深地感受到这次修订的积极意义,下面我将通过五个方面的体会来分享我的观点。

首先,最新刑法修正案增加了对新型犯罪的惩处力度,体现了我国对于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在新修正案中,对于网络犯罪、环境犯罪、食品药品犯罪等新兴犯罪进行了精确细化的定义,同时也对这些犯罪行为的刑罚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样的改革不仅对于新型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具有重要意义,更重要的是向犯罪分子传递出了强烈的警示信号,提高了犯罪成本,起到了威慑效果。

其次,最新刑法修正案注重保障人权,体现了法治理念的进一步落实。在修正案中,对于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必须及时禁止非法证据使用,进一步提高了我国刑事诉讼的公平性和正义性。这样的改革使得刑法更加人性化,既能够保护社会的稳定,又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最新刑法修正案对于刑罚的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展现出法治环境下司法公正的追求。修正案细化了我国法律的量刑标准,并合理分配了刑罚的幅度。这一修订既符合国家法律精神的要求,又兼顾了个案的具体实际情况,体现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刑事司法的科学性。这种变化的背后,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对外开放,也是改革开放以来普遍提高的司法水平。

第四,最新刑法修正案对于刑罚执行阶段的规定完善,减少了司法执行的随机性。在过去,由于对刑罚执行的失误和漏洞,导致了许多冤假错案的发生。而最新刑法修正案在此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完善了执行措施,减少了司法执行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这种变化不仅对于维护人权具有现实意义,同时也为刑法的长足进步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最后,最新刑法修正案的出台也为我国刑法研究和学术界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通过对最新刑法修正案的研读和比较,我们可以对我国刑法的发展方向和趋势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同时,这也要求我们在刑法的实践和研究中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与时俱进地掌握最新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总之,最新刑法修正案对于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对于新型犯罪的惩处力度、人权的保障、刑罚的量刑标准、执行阶段的规定和学术界的研究等方面的改革,我国的刑事司法环境进一步得到了优化和改善。我相信,在最新刑法修正案的指引下,我国的刑事司法将会朝着更加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向不断前进。

刑法修正案备考心得体会

刑法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基石,而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往往意味着刑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对于从事法律工作的年轻人而言,备考刑法修正案是一种重要的提升自身专业素养的方式。本文将从研究动机、备考方法、心得体会等方面,探讨备考刑法修正案的心得体会。

首先,备考刑法修正案需要明确研究动机。对于从事法律工作的年轻人来说,备考刑法修正案不仅是一种职业要求,更是一种使命感和责任担当。只有深刻理解刑法修正案的重要性,才能够持续地激发自己的备考动力。可以通过学习刑法修正案背后的社会现实问题,并与自身的工作实践相结合,找到备考的动力源泉。

其次,备考刑法修正案需要合理的备考方法。刑法修正案的备考不同于其他学科,需要从法律背景出发,透过法学视角看待问题。备考者应该熟悉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框架和逻辑,对于修正的法条和罪名变化有清晰的掌握。此外,也要注意积累案例分析的经验,通过对案例的深入研究,理解刑法修正案的具体应用情况。还可以多参加模拟答题和讨论会等活动,与他人交流和分享,不断提高自己的备考水平。

再次,备考刑法修正案需要注重实践和理论相结合。备考者应该注重实践经验的积累,参与实践活动,了解法律实践中的刑事问题,尤其是与刑法修正案相关的实际问题。通过实践经验的积累,备考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为将法律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做好准备。同时,备考者也要注重理论学习,通过阅读各类法学著作和学术期刊,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深化对刑法修正案的理论认识。实践和理论相结合,才能够使备考者具备更高层次的专业素养。

另外,备考刑法修正案需要关注新旧版本的差异。刑法修正案往往是对现行刑法的修改和完善,备考者需要对新旧版本的差异有清晰的认识。要了解修正案的修改点和背后的意图,理解修正项的具体内容和对刑事案件处理的影响。同时,还需要与其他备考者和专业人士进行交流,共同探讨新旧版本的差异,增进理解和认识。

最后,备考刑法修正案需要持之以恒的学习态度。备考刑法修正案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长期的学习和积累。备考者需要保持良好的学习习惯,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并坚持执行。此外,还要不断反思和总结备考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及时调整学习策略。只有坚持不懈地学习,备考者才能够逐渐形成自己的学习体系和备考方法,从而更好地备考刑法修正案。

综上所述,备考刑法修正案是提升法律专业素养的重要途径。备考者需要明确研究动机,制定合理的备考方法,注重实践和理论相结合,关注新旧版本的差异,持之以恒地学习。只有这样,备考者才能够真正掌握刑法修正案的精髓,为实际工作提供更好的法律支持。

刑法修正案

近期,中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这一修正案在刑法立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重要法律,新的刑法修正案对人民大众的日常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下面将从刑法修正案的立法背景、新修正案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加强环境保护方面、保护人权、依法打击犯罪等方面展开论述,并分享一些对这一修正案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们必须了解刑法修正案背后的立法背景。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因此为了对新型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法律必须进行修订和完善。新修正案立足于当前社会的实际情况,旨在提供更加合理和适用的法律规定,为社会治理提供更好的法律依据,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

其次,新修正案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调整。修正案将刑事责任年龄从原先的14周岁提高到16周岁。这一调整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群体的保护与关爱。在新修正案颁布之前,过低的刑事责任年龄容易导致未成年人的潜在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教育惩戒,最终反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提高刑事责任年龄,将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推迟到更为成熟的时期,有助于让他们更好地进行教育和培养,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三,刑法修正案加强了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修正案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提高了对环境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环境保护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新修正案的推出,使得环境罪行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同时也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法律武器。这一举措有助于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第四,新修正案强调保护人权。通过增设新的罪名,如侵犯人身自由罪、人口贩卖罪等,修正案提供了更为全面和有力的法律保障,以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人权尊严。人权保护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是刑事法律所应当关注和维护的基本原则。新修正案的颁布将进一步加强对人权的保护,为人民群众充分发挥自主权利提供了法律支持。

最后,新修正案强调依法打击犯罪。刑法修正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其要义在于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公正。新修正案对一系列犯罪行为给予了明确的定性和处罚标准,无疑将提高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使刑法更加顺应社会需要。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明确规定,将加强执法力度,维护社会秩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公平和有力的法律保障。

总而言之,刑法修正案的通过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完善起着重要的作用。新修正案的立法背景、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保护人权、依法打击犯罪等方面的变化都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法律基础和保障。正如在审议中所强调的那样,刑法修正案的通过,不仅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更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一步。我们每个公民都应当了解新修正案的内容,并将其落实到日常生活中,共同建设一个安全、公正、有序的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17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200000元。

2、受贿罪数额巨大标准,200000元-3000000元。

3、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以上。

三、受贿罪情节认定标准。

1、较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2、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受贿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3、特别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受贿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修正案心得体会

修正案是指对宪法或法律的修改、补充或废止的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完善法律体系,保障公民的权益。修正案的制定、执行与评价,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在此,我要谈谈我对修正案的体会和感悟。

首先,修正案的制定需要考虑全局。修正案的制定不仅仅是对特定问题的解决,更是要站在整个社会的角度,审视当前的法律体系,并思考其中的不足之处。只有全面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和因素,才能制定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修正案。例如,在我国的宪法修正案中,对国家元首连任次数的限制进行了修改,这不仅是针对当前的特定情况,更是对我国政治体制的全面思考和发展。

其次,修正案的执行需要依法严格遵守。修正案制定后,必须依法实施,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违反,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严格遵守修正案,才能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例如,在我国刑法修正案中,对某些犯罪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力度进行了修订,这要求司法机关在执行时要根据修正案的规定进行裁决,确保刑法的正常执行。

再次,修正案的评价需要科学客观。修正案的效果和影响需要通过科学的研究和客观的评价来衡量。不能凭主观臆断或片面的数据就对修正案进行评价,而应该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和数据进行客观分析,从而真正了解修正案带来的变化和效果。例如,在我国的教育法修正案中,对课业负担的问题进行了改进,其实施后需要通过综合评价系统来评估实际效果。

最后,修正案的完善需要不断推进。修正案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需要根据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得到不断的完善和调整。只有在不断修正的过程中,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因此,修正案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政府、学者、专家和公众的广泛参与和贡献。例如,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在不断的修订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多次修改,以适应我国土地管理的需要。

总之,修正案的制定、执行与评价需要全面考虑全局、依法严格遵守、科学客观评价和不断推进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修正案的目标,为社会的发展和改革提供法律的支持和保障。我们作为公民,应该积极关注修正案的制定与执行,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为修正案的落实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我们也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积极参与修正案的讨论和建设,为法律的完善和社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刑法心得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x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枪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奸、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

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故意杀人罪,这是我首次有勇气上台“讲课”的一个罪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态上,究竟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这暴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总论知识体系的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加以弥补。现在时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理解何以判断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判断,问题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实质区别: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实质区别: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动放弃的话就是中止。后三者比较容易混淆,鉴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践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是,犯罪形态的不同对罪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

刑法分则主要规定具体罪名与罪状,数目繁多,在如何把握刑法分则的问题上,我认为应该从理解以及掌握各个罪名的主要内容和行为方式上出发学习。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具体条文来确立各种犯罪行为,条文的内容包括罪状和法定刑。通过罪状设计来描述犯罪行为,确定打击犯罪的范围,是各国刑法的通行作法。罪状的内容主要是对社会现实中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需要由刑罚方法来处置的事实加以记述,这是罪刑法定,在认识论上是定性认识。法定的罪刑设计要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司法定量,具备可操作性。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考虑,满足可操作性的最佳状态是:立法对每一个问题的规定不仅有定性因素,更为关键的是有定量因素。只有在定量的意义上才可以说能够将可操作性落实,仅仅停留在定性阶段而不考虑定量因素,不符合“实事求是”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面对具体个案,处理具体案件时,对刑法的适用解释只能是具体的,根本原因是案件之间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正如我们高考英语作文经常用的一句话:everycoinhastwosides。每一枚硬币都有两面,更何况是一个案件,又何止两面呢。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件事物是完全相同的。每个案件在其所具有的特殊之处都是独一无二的。一个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方,他们永远不可能重复在他们之间引起纠纷的那种行为。我们可以用足以涵盖不同时空下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不同纠纷的一般术语,去描述一个案件中的诸般事项。我们也可以用仅仅能够包含在一时一地的这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的特定的法言法语,对他们加以描述。无论我们怎样描述案件,每一个案件都只发生一次。例如杀人罪是定性描述,具体的杀人行为分别有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基于故意和过失的程度所反应出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在各个案件中均有差异。

至于刑法上所说的行为方式,我们在学习的时候经常会进入这样的一个思维误区,法条说什么即是什么,抠字眼,只在于字面上的分析以及在语句上的剖析,而忽视了其中的内涵以及各个不同的行为方式所导致的不同的行为结果以及判决结果。经过学习,我发现刑法总论和分则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总论的指导,单看分则,确实难以作出正确的判决,由此可知,无论是总论还是分则,在学习的时候必须融会贯通,不可厚此薄彼,构建自身完整的刑法知识体系,对分析案件时很有帮助。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把握刑法法条上所提到的各个行为方式呢?当然,语义理解是最基础的一方面,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法条上没有明确写上、规定上的其他行为,那些特殊的行为方式该如何定性的问题。法条不可能涵盖所有有可能的犯罪行为方式,人的创造力是无限大的,可是路走偏了,就成了人的犯罪手段及方式是无限多的。因此,当出现于某些特殊的行为方式时,一是可以依照法条总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而不必关注与其他具体行为方式的关系;二是可以依照刑法总论上一些基本的、原则上的规定,再结合相类似的具体罪名,由法官进行自由心证。

刑法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正如广州许霆的恶意提款案件,从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的有期徒刑,然而同一性质同一行为方式的“云南许霆”则从无期徒刑改判为八年的有期徒刑,且是借鉴广州许霆案的先例进行上诉。“云南许霆”表示:“2015年7月的时候,我有一次减刑机会,要减两年零六个月。结果报上去,法院说我不认罪,这个减刑就没有批。”直到广州许霆案引起了一系列涟漪,方才让这个“云南许霆”有了提前步出监狱的机会。为什么不同的法院检察院的判决会有不同的结果,为什么法律规定的上诉在实际操作中那么难实施,甚至对于写了很多遍的申诉材料上交到法院,依然是无人问津,这是司法实践的失误还是司法机关办事效率的低下,不得而知。我记得当初本科专业选了法学的时候,不少人告诫过我,从法学院毕业出来以后,会发现大学四年所学到的跟职业会大相庭径,无论你是作为律师还是检察官。其实个人认为,不是学的东西大相庭径,而是作为一个人心中那份正义以及法律理想已经在社会的大染缸之中被染得失去了本来的颜色,看不清其本来的面目,因此才会造成大相庭径的局面。司法实践当中,理论上的东西相信是相差无几的,由于法院、检察院以及辩护人的不同而容易造成判决结果出现差异,这也是刑事立法的一个不足之处,也是刑事司法的一个缺陷所在。

通过这学期学习刑法分则,我深深体会到,要学好刑法这一门课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这需要理论联系实际,过于理想化的思维会导致刑法的学习道路出现偏差,批判性的思维反倒会让自身更好地认清事实,看清法律不只是维护人的权利,而且牵涉到的还有很多很多或正或邪的方方面面。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学科,且与其他部门法比起来,刑法是“第二道防线”,没有刑法做后盾、做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贯彻实施。因此我们不是为了学习刑法而学习刑法,而是为了把法律知识融会贯通,将学到的知识更好地应用到实践中去,解决实践中具体的问题而学习刑法。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不能闭门读书,忽视联系实际,那是高中时候明确高考高分为目标的学习方法,我们应当把理论学习跟我国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刑事审判实践结合起来。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还要了解、关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带着新问题去学习刑法理论,同时也要关注犯罪学、心理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方面的相关学科。这样不但为学习刑法提供了动力,而且也能使所学的刑法学知识得以检验、充实和提高,并能提高分析问题和认识问题的能力。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细则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七、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五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十二、删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十三、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十五、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十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将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八、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十、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增加二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三、将刑法第三百条修改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十四、将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修改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十五、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十六、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七、将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十八、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修改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十、将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四十二、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修改为:“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三、删去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四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十六、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十七、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十八、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修改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十、将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五十一、将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条修改为:“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出台,官方还没有消息。但是大家可以根据一些经验推测一下。最快最有可能司法解释在这个月末出台。最慢的话则是12月底。理由如下所述:

通过时间20xx年2月25日。

施行时间20xx年5月1日。

通过时间20xx年4月20日。

施行时间20xx年5月1日。

(二)关于司法解释的作用。

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属正式解释。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但是在国内,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可以与其上位法即宪法和法律相冲突.法院判决时可以直接引用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配合法律的实施的,并且刑法修正案九的适用的时效问题在修正案是没有说明的,因此,必须有配套的司法解释来予以辅助法律的实施。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在本月末出台的可能性是相当大的。

1、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同时,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犯罪。

2、针对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增加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的,严重妨害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对实施诈骗、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多发的情况,增加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媒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4、针对开设“伪基站”等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

5、针对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增加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是犯罪。

6、对单位实施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规定了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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