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危险物品管理制度(专业17篇)

规章制度对于确保组织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了解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我们可以看看以下范文。

精神卫生管理制度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内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我国政府自 50 年代,就非常重视重性精神病管理防治工作。当 前,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工作竞争激烈、生活压力增加、不同阶 层利益格局变化,精神疾病越来越受到关注,也为精神卫生工作提出 了更高要求。

一、切实加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工作的领导 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 服务规范-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规范》的要求,通过家属自报、社 区报告、精神病收治医院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反馈等渠道,掌握 本镇重性精神疾病的线索,采取分片包干、进村入户的方式,逐一排 查确认后,建立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档案。

二、做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访视评估工作 严格按照《重性精神疾病观者管理服务规范》的要求,做好重性 精神病患者的随访工作。精神卫生服务人员应定期与患者接触,了解 患者近期情况,特别是患者的生活自理能力、疾病状况、药物治疗情 况、药物副反应,并及时进行患者危险行为评估。对危险行为级别较 高者,应迅速按照服务流程逐级处理,同时加强防范。

三、加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管理 对已确诊为重性疾病疾病的患者,特别是有危险行为的患者,协 助民政部门送往精神卫生机构住院治疗; 对处于稳定期的重性精神疾 病患者,应制定院外康复计划,由卫生院定期随访。

精神科管理制度

一、对精神科病房所有窗户都安装了防盗窗、出入大门安装防盗门,平时处于封闭状态,出入小门平时处于封闭状态,进出有专用钥匙开关。

二、病人住院后,不得随身携带任何危险品,包括硬底鞋、裤带、围巾、丝巾、刀具、硬的物品、丝、绳等。

三、房间内设施简洁、不存放任何危险品,地面干燥、防滑、卫生间、洗涑间贴防滑地砖。

四、病人服药时由工作人员按配好的药品逐个发放并现场监督服用。

五、沐浴室使用喷淋头,热水管道外包防烫设施,病人洗澡时有工作人员陪在现场,帮助将水冷热调整到位。

六、24小时有人在病房内巡视,以防止病人发生意外。

七、严禁电线外露,病房内电源统一管理,配电箱加锁管理,电闸刀不用时处于断电状态。

八、病房内配备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九、医院专门制定精神科病房消防预案,并组织病区人员学习、演练,分工明确,一旦发生火灾,各司其职,尽快将病人疏散到安全地带,保证安全。

十、采取病区自查、联合互查、护理部检查、医教科检查、院部检查相结合方式加强对病区安全检查工作。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1。学校危险物品主要包括保管室、食堂等所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的试剂等易对师生产生危害和造成安全事故的物品。

2。学校危险物品的.配备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在实际教学中确需该类物品须经学校领导批准,派专门的教师外出购买。

3。危险物品的采购、存放、保管由学校安排一名责任心强的教师负责,该教师要严格保管、经常检查、检测、严格领取、使用、销毁登记制度。

4。负责对危险物品管理的教师要作到防火、防盗、防晒、防光。

5。学生使用危险药品进行实验时,必须严格按照老师的要求去做,要一切行动听指挥。

6。若因有关人员不按上述要求去做,发生的后果将由其本人负全部责任。

精神科管理制度

医院应统筹规划人员出入口,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医院入口处设置 1 个或数个预检分诊点;加强车辆管理,确保所有进入医院的人员经过体温测量及健康码查验。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人员聚集;开放式医院建议在疫情期间设置围档和清晰醒目的警示标识。

工作人员须出示健康码、测量体温后进入院区。工作人员凡出现发热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或健康码异常,按照第四条进行。

根据医院情况设置患者出入口及预检分诊点,可设住院患者及家属出入口和或门急诊患者出入口;住院及急诊出入口应24 小时开放,门诊患者出入口可根据门诊时间设定。对进入患者测量体温、检查健康码,必要时进行流行病学史调查。入口处工作人员按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1)有发热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由预检分诊工作人员引导至发热门诊就诊,进行详细流行病学调查、血常规检查、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胸部 ct 检查(方舱)等。

(2)无发热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健康码为绿色,门诊患者经门诊二级分诊处分诊,无流行病学史的患者可正常就诊,有流行病学史的患者,按黄码人员管理流程进行。急诊患者经急诊预检分诊后进入就诊。如患者病情危重,可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由急诊预检分诊处工作人员安排患者进入隔离抢救病房救治,同时做好新冠病毒感染排查工作。

(3)无发热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健康码为黄色,由预检分诊工作人员引导至发热门诊,进行详细流行病史学调查及核酸检测,必要时行血常规及胸部 ct 检查(方舱)等。患者无相关流行病学史,且核酸检测阴性,由发热门诊医生诊治。

如需住院或手术治疗的非急症患者,应转运至黄码定点医疗机构;病情稳定、不需要进一步治疗的患者,告知其应进行居家医学观察,并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告。

(4)无发热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健康码为红色,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并上报当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由预检分诊工作人员将患者引导至发热门诊隔离病房进行隔离,进行详细流行病学调查、血常规检查、核酸检测、胸部 ct 检查(方舱)等,相关工作人员根据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如专家组会诊判断为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则由专用运送车辆转运至定点医院治疗;暂时排除新冠肺炎病毒感染的患者,如病情需要进一步治疗,尽量安排在发热门诊隔离病房进行治疗;如需住院或手术治疗,应严格按照指定路线转运,并安置在过渡病房治疗,杜绝与其他人员产生人流、物流及空气流的交叉;病情稳定、不需要进一步治疗的患者,通知辖区疾控中心,转运至定点隔离机构进行隔离。

(5)无发热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如无健康码,由预检分诊工作人员详细询问病史等信息并让患者填写《江苏省医疗机构预检分诊操作表》。如确定患者来自中高风险区患者,处理方法参照黄码人员。

医院入口处工作人员由医院统筹安排,预检分诊工作人员必须体温正常、健康码绿码、无流行病学史,并按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学校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是对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的试剂、药品、气体、液体等易对师生产生危害和造成安全事故的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为确保易燃易爆物品在保管、发放、使用过程中不发生意外事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1.学校危险物品主要包括保管室、食堂等所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的试剂等易对师生产生危害和造成安全事故的物品。

2.学校危险物品的配备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在实际教学中确需该类物品须经学校领导批准,派专门的教师外出购买。

3.危险物品的采购、存放、保管由学校安排一名责任心强的教师负责,该教师要严格保管、经常检查、检测、严格领取、使用、销毁登记制度。

4.负责对危险物品管理的教师要作到防火、防盗、防晒、防光。

5.学生使用危险药品进行实验时,必须严格按照老师的要求去做,要一切行动听指挥。

6.若因有关人员不按上述要求去做,发生的后果将由其本人负全部责任。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保障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危险物品指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剧毒物品、麻醉、放射性物品等酸性腐蚀物品等。

第三条对管理、储存和使用危险品的部门,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危险品的安全负直接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第四条储存危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危险品应当储存于专用仓库和专用储存设施中,并且分类、分项存放,相互间保持相互的安全距离。

2、危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必须符合《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具有防火、防爆、防控、防静电、避雷,应有良好的通风和相应的安全电器照明设施。

3、化学物品的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存放。

4、危险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入库验收、出库登记制度,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

5、危险品的领取,要经部门负责人的签字批准,由2名以上人员共同办理领取手续。

第五条学生在使用危险品做实验时,教师和实验员必须在现场进行指导,严禁擅自离岗、脱岗。严禁学生将危险品带出实验室。

第六条各使用部门在处理废弃危险品时,应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格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危险品。

第七条对于严格遵守危险品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本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由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实验室管理员负责管理。

(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帐目,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

(三)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要严格安全措施,严格危险物品存放、使用审批制度。

(四)除实验室等教学需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外,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禁止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五)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根据物化特性分类存放,严禁混存。

(六)地下室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高层建筑严禁使用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

(七)危险物品存放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八)易燃易爆、剧毒品、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化学危险品,要严防发生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一旦发现危险品有丢失、被盗现象,应立即向校长或分管副校长报告,要立即追查落实,并按有关规定严格整顿处理。

(九)学校应制订危险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出现紧急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精神科管理制度

一、同普通病房各项管理要求。

二、病区大门及各室进出口应随时锁门,钥匙妥善保管。严格执行病房安全管理制度,防止意外。

三、病人入病房,除携带日常用品外,其他危险及贵重物品禁止带入。病人衣物食品,零用钱等交护士保管,并双方签名。

四、病人按床号分桌用膳。密切观察病人饮食情况。

五、病人活动应按活动日程执行,除特殊治疗或有躯体疾病需要卧床外,应鼓励病人参加工疗活动。

六、按制度探视病人,应根据病情需要或特殊情况,经护士长同意后,在指定地点会客。家属不得在病室逗留。

学校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保护环境.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危险物品指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剧毒物品、麻醉、放射性物品等酸性腐蚀物品等.

第三条对管理、储存和使用危险品的班级,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第一负责人对本班级危险品的安全负直接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第四条储存危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危险品应当储存于专用仓库和专用储存设施中,并且分类、分项存放,相互间保持相互的安全距离.

2、危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具有防火、防爆、防控、防静电、避雷,应有良好的通风和相应的安全电器照明设施.

3、危险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入库验收、出库登记制度,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

4、危险品的领取,要经学校负责人的签字批准,由2名以上人员共同办理领取手续.

第五条学生在使用危险品做实验时,教师和实验员必须在现场进行指导,严禁擅自离岗、脱岗.严禁学生将危险品带出实验室.

第六条各使用班级在处理废弃危险品时,应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格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危险品.

第七条对于严格遵守危险品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的班级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本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本规定自制订之日起实行.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由学校总务后勤统一管理,并选配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并具有业务能力的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二、必须规范安全储存,储存室符合防火、防爆、防盗、防泄漏等安全管理要求,保管人员须经过消防安全及有关专业知识培训。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得在同一室内存放,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

三、学校一般不得购买剧毒药品,因实验所需必须购买的须经学校校长严格审批,并严格执行危险品采购审批制度,危险物品的购买必须由校长审批,领用必须由教导主任审批,限量发放,出入库须有精确计量和记载。

四、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数量及时退库。严禁任何人私自将危险物品带出保管室或实验室。并按规定程序严格管理。

五、使用危险品时要按规范操作使用,学生必须在指导老师指导下进行实验实习,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六、任何个人不准私自购买、收藏、保存剧毒、易燃、易爆物品,违者由此发生的事故则负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精神卫生工作管理制度和规范

第一条 (标的)

本法规订定维护及促进精神卫生政策之一般原则,以及规范精神紊乱患者之强制性住院事宜。

第二条 (精神卫生之维护及促进)

一、维护及促进精神卫生政策旨在确保或恢复人之精神平衡、帮助其发展建立人格之能力及促使其融入社会及恢复经济能力。

二、精神卫生之维护系透过采取一级、二级及三级预防精神紊乱措施,以及透过向澳门居民推广精神卫生之活动而进行。

三、一级预防工作包括旨在减低精神紊乱发病率之措施。

四、二级预防工作包括旨在透过断症及尽早治疗以减少精神紊乱之恶化情况之措施。

五、三级预防工作包括旨在预防精神紊乱所引致之并发症之措施,以及旨在以积极开展康复计划为基础,使精神紊乱病人及患者重新融入社会之措施。

第三条 (一般原则)

本地区之维护及促进精神卫生政策须遵从下列原则:

b)逐步以尽量开放之途径提供精神卫生护理;

c)为有心理社会康复需要之病人提供精神卫生护理时,应根据其自立程度,优先选择在其住所、日间中心或公民社会开办之再就业单位内提供有关护理。

第四条 (精神紊乱患者之权利)

一、使用卫生服务之精神紊乱患者享有下列特别权利:

a)被告知所建议之治疗计划及可预计之治疗效果,以及其它可供选择之治疗方法;

b)在其个性及尊严获得尊重之情况下,接受质素合适之监护及治疗;

e)同意或拒绝参与研究、临床实验或培训活动;

f)查阅临床评估及医生诊断之资料,包括断定其危险程度之诊断资料;

g)不接受对其身体活动作出限制或入住隔离病房,但在限定之情况下除外;

h)在临床卷宗内详细记录所接受之治疗;

l)就所提供之劳务而收取合理之报酬;

m)获协助行使声明异议权及投诉权。

二、进行精神外科手术,须经精神紊乱患者之书面同意,以及经精神卫生委员会指定之两名精神科医生之书面意见赞成。

三、如精神紊乱患者为十四岁以下之未成年人,或对被要求给予同意之意义及范围无判断能力,则第一款c项、d项及e项所载之权利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

第五条 (行政当局之责任)

一、在精神卫生政策范畴内,行政当局负责:

c)在维护及促进精神卫生方面,开展、推动及维持所需之服务;

e)订定活动之优先次序,以及评估其执行情况;

f)根据专有法规之规定,共同分担第三条c项所指之心理社会康复之负担;

g)未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之精神紊乱患者之财产管理出现紧急及不可延误之情况时,对该等情况采取特别之管理措施。

二、在不影响上款规定之情况下,未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之精神紊乱患者之财产管理,由总督制定独立规章予以规范。

第六条 (精神卫生委员会)

一、设立精神卫生委员会,以下称为委员会。

二、在维护及促进精神卫生政策事宜上,委员会为总督之咨询机关,以及为协调、培训及科学研究活动方面之监察、推动及辅助机关。

三、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a)一名精神科医生及一名基本卫生护理领域之医生;

b)一名澳门社会工作司之代表;

c)一名公认杰出之法律专家;

d)一名家属团体及使用者团体之代表;

e)一至三名被公认享有声望之人士。

四、委员会之成员由总督以批示指定,且有权收取委任批示所规定之报酬。

五、d项所指之团体尚未适当成立时,应委任家属及澳门卫生司之使用者。

六、总督亦得以批示委任代表工作范围与精神卫生有关之公共行政当局之部门或机构之其它成员。

七、委员会由第三款a项所指之精神科医生主持。

八、澳门卫生司负责向委员会提供辅助服务,并应提供使委员会有效运作所需之资源。

九、委员会应制定其运作规章,交由总督核准,并应编

制有关活动之年度报告,且最迟于翌年三月三十一日呈交。

第七条 (委员会之权限)

委员会之权限为:

a)就关于维护及促进精神卫生之问题,发表意见;

c)推动上项所指场所及部门之间之协调及合作;

e)推动及跟进国际机构通过之措施及提议之执行;

f)为维护精神卫生而提出立法建议;

i)促使编制关于维护及促进精神卫生之服务之统计数字;

j)就提供精神卫生护理之任何机构之楼宇之建造、扩大及重建计划,发表意见;

l)协助开展科学研究项目,以及提供在精神卫生范畴内被要求给予之技术援助;

m)与其它部门及机构合作,协助进行属精神卫生范畴之流行病研究或其它研究。

第二章 强制性住院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强制性住院之前提)

得对属下列情况之严重精神紊乱患者采取强制性住院措施:

b)其对给予同意之意义及范围无足够之判断能力,且缺乏治疗会严重损害其健康状况。

第九条 (待住院决定之人在诉讼上之权利)

待住院决定之精神紊乱患者特别享有下列权利:

a)被告知其权利;

b)出席与其有直接关系之诉讼行为,但其健康状况不容许时除外;

d)提供证据及声请采取认为必要之措施。

第十条 (住院人之权利及义务)

一、住院之精神紊乱患者享有澳门具医院性质之场所之

其它住院人获承认之所有权利,以及特别享有下列权利:

a)被告知或清楚了解其权利;

b)清楚了解被剥夺自由之原因;

c)由其委托或获指定之辩护人辅助,且得与辩护人作私人联络;

d)就决定强制性住院之裁判或维持强制性住院之裁判,提起上诉;

e)自由收发函件;

f)根据选举法之规定投票。

二、住院人特别有义务接受医生指定之治疗,但不影响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第十一条 (正当性)

一、下列者具有请求对精神紊乱患者采取强制性住院措施之正当性:

a)法定代理人;

b)具有正当性声请精神紊乱患者之禁治产宣告之任何人;

c)澳门卫生司司长;

d)检-察-院;

e)卫生场所之领导人,但以精神紊乱之情况于自愿住院期间发现为限。

二、为适用上款之规定,医生在执行职务中发现第八条规定所指之精神紊乱之情况时,应通知澳门卫生司司长。

第二节 住院

第十二条 (住院之请求)

一、强制性住院之请求须向澳门卫生司司长提出。

二、属以精神科医生之报告为基础请求于公共卫生场所住院者,澳门卫生司司长得允许临时之强制性住院,并说明其决定之依据。

三、在上款所指之情况下,澳门卫生司司长应于七十二小时内,将其决定交由有权限之法院确认。

四、属请求于私人卫生场所住院者,澳门卫生司司长应自收到请求时起七十二小时内,将卷宗送交有权限之法院,以便取得住院之许可。

第十三条 (紧急强制性住院)

一、当出现第八条所规定之前提,以及存在对该条所指之法益之迫在眉睫之危险,尤其严重精神紊乱患者健康状况之急剧恶化所引致者,得向澳门卫生司司长请求对严重精神紊乱患者采取紧急强制性住院措施。

二、紧急强制性住院之请求旨在使精神紊乱患者接受临床精神病评估、对其进行临床记录及提供必需之医疗辅助。

三、如临床精神病评估显示有需要住院,而待住院决定

之人反对住院,具医院性质之场所须将临时住院决定通知有权限之法院,并送交评估报告。

四、如临床精神病评估显示无需住院,须实时释放精神紊乱患者,并将有关卷宗送交检-察-院之代表。

五、当情况紧急或延误会造成危险,以致未能预先作出住院决定,任何警-察当局得立即将待住院决定之人移送至设有精神科之具医院性质之场所,并缮立载有精神紊乱患者之身分资料,以及说明移送时间及地点之笔录。

六、在自愿住院期间或在精神科急诊部门出现第八条所规定之前提时,亦适用紧急强制性住院程序。

第十四条 (法院之确认)

紧急强制性住院之维持,取决于法院于七十二小时内作出确认须住院之裁判。

第十五条 (住院之代替)

一、如强制性门诊治疗可在自由状况下维持,须以该种治疗代替住院。

二、住院之代替,取决于住院人明确表示接受精神科主治医生所订定之门诊治疗条件。

三、住院之代替须通知有权限之法院。

四、如精神紊乱患者不遵守订定之条件,精神科主治医生须将不遵守之情况通知有权限之法院,以恢复采取住院措施。

五、必要时,提供住院之具医院性质之场所须请求有权限之法院发出移送命令状,并由警-察当局执行。

第十六条 (住院之终止)

一、导致住院之前提不复存在时,须终止住院。

二、住院之终止须透过由具医院性质之场所之医务主任签署之出院文件或透过裁判而产生效力;出院文件须以提供住院之卫生部门之临床精神病评估报告为依据。

三、出院一事须立即通知有权限之法院。

第十七条 (住院人情况之重新审查)

一、如提出存在终止住院之合理原因,有权限之法院应随时审议终止住院之请求。

二、自开始住院或作出维持住院之裁判起满两个月,不论有无声请,均须对住院人之情况进行强制性重新审查。

三、住院人、其辩护人及第十一条所指之人,均具有声请重新审查之正当性。

四、为适用第二款之规定,具医院性质之场所须于作出重新审查之前,最少提早十日送交一份临床精神病评估报告。

五、进行强制性重新审查时,须听取检-察-院、辩护人及住院人之意见,但住院人之健康状况使听取其意见属无作用或不可行时除外。

第三节 特别情况

第十八条 (不可归责者之强制性住院)

一、裁判不对不可归责者科处《刑法典》第八十三条所规定之保安处分之法院,得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性住院措施。

二、为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之规定,如上款所指之法院不属于有权限作出强制性住院决定之审级,须将上款所指裁判之证明送交有权限之法院。

第十九条 (待决之刑事诉讼程序)

一、精神紊乱患者作为嫌犯之刑事诉讼程序之待决,不妨碍有权限之实体根据本法规之规定而决定对其采取住院措施。

二、在住院之情况下,具医院性质之场所须每隔两个月向负责待决之刑事诉讼程序之法院,送交关于精神紊乱患者健康状况进展之资料。

第三章 过渡及最后规定

第二十条 (补充法例)

决定强制性住院之制度未规定之情况,以适用经适当配合后之《刑事诉讼法典》中关于独任庭审判之普通诉讼程序之规定作补充。

第二十一条 (住院之诉讼程序)

强制性住院及紧急强制性住院之诉讼程序步骤,由总督以法规规范,该法规自本法规开始生效起六十日内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裁判之可上诉性)

一、就决定强制性住院之裁判、紧急强制性住院之确认,以及重新审查住院人情况之诉讼程序中作出之裁判,均得向有权限之法院提起上诉。

二、住院人、其辩护人、根据第十一条之规定声请采取住院措施之人及检-察-院,均具有上诉之正当性。

三、上诉仅具有移审之效力。

第二十三条 (诉讼程序之性质)

本法规所规定之诉讼程序属秘密及紧急之诉讼程序。

第二十四条 (诉讼费用)

本法规所规范之诉讼程序免除诉讼费用。

第二十五条 (过渡规定)

一、住有强制性住院病人之具医院性质之场所,自本法规开始生效起三个月内,须将住院病人之临床情况及有关住院之依据通知有权限之法院。

二、法院在收到通知后,须根据第十七条之规定,重新审查住院人之情况,以决定是否维持住院。

第二十六条 (职业道德守则)

精神卫生及精神科部门及场所应具备经适当制定之职业道德守则。

第二十七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于公布日之后满六十日开始生效。

一、指导原则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江-泽-民有关精神卫生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宗旨,使我国精神卫生服务能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全面推进新世纪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

二、总目标

(一)基本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团体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体制和组织管理、协调机制。

(二)加快制定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初步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体系。

(三)加强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全社会对精神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人民群众的精神健康水平。

(四)强化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力度,改善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服务,遏止精神疾病负担上升趋势,减少精神疾病致残。

(五)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完善现有精神卫生工作机构功能,提高精神卫生工作队伍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卫生服务需要。

三、具体目标与指标

目标一:加强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精神卫生知识水平。

指标1:广泛宣传,普及大众精神卫生知识。到2015年,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30%;到2015年,达到50%。

目标二:开展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遏止精神疾病患病率上升趋势。

指标2:加强儿童、青少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干预,减缓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上升趋势。

到2015年,在校学生心理保健知识知晓率达到40%;到2015年,达到60%。

到2015年,遏止儿童、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总患病率上升趋势;到2015年,儿童、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总患病率降低到12%。

指标3:开展孕产期妇女心理保健,提高孕产期妇女心理健康水平。到2015年,妇幼保健机构医护人员的孕产妇常见心理行为问题识别率达到30%;到2015年,达到50%。

指标4:普及老年性痴呆、抑郁等老年期精神疾病知识,降低老年期精神疾病危害。到2015年,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和照料者对于老年性痴呆、抑郁等精神疾病的常见症状和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30%;到2015年,达到50%。

指标5:建立国家重大灾害后精神卫生干预试点,开展受灾人群心理应激救援工作。到2015年,重大灾害后干预试点地区受灾人群获得心理救助服务的比例达20%;到2015年,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中50%获得心理救助服务。

目标三:完善精神卫生服务和保障措施,作好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

指标6:提高精神分-裂症治疗率。到2015年,达到50%;到2015年,达到60%。

指标7:提高综合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抑郁症识别率,提高抑郁症患者接受治疗的比例。

到2015年,地市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的抑郁症识别率达到40%,县级综合性医院达到30%;到2015年,分别达到60%、50%。

到2015年,抑郁症患者接受治疗的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60%;到2015年,提高120%。

指标8: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至少建立1个老年性痴呆防治试点,开展老年性痴呆防治工作。到2015年,试点地区老年性痴呆早期发现率达到50%,其中50%得到干预;到2015年,扩大试点,早期发现率达到60%,其中60%得到干预。

指标9: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到2015年,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覆盖人口达到4亿;到2015年,覆盖人口达到8亿。

目标四:建立、完善各级精神卫生工作体制和组织管理、协调机制,初步形成功能完善的全国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

指标10:基本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团体参与的各级精神卫生工作体制和组织管理、协调机制。2002年,建立国家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办公室;到2003年完成省级领导组织和协调机构建设;到2015年,完成地市级、县级领导组织和协调机构建设。

指标11: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精神卫生工作职责和任务,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部门年度工作计划,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开展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到2003年,完成地方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的制定和颁布。

指标12:初步形成功能完善的全国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2002年,建立国家级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到2003年,完成各省级服务体系和网络的建设;到2015年,完成地市级、县级服务体系和网络的建设。

目标五: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

指标13:开展多层次、多方面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到2015年,完成50%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培训;到2015年,完成80%。

开展综合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专业人员知识、技能培训,提高其服务能力。到2015年,完成50%相关人员的培训;到2015年,完成80%。

指标14:拓展提供精神卫生服务渠道。到2015年,70%的直辖市和地级市至少有1所综合性医院能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到2015年,50%的县级及以上地区至少有1所综合性医院能提供精神卫生服务。

目标六:掌握精神疾病基本信息。

指标15:到2015年,完成全国精神疾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基本掌握全国重点精神疾病患病率和疾病负担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形成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团体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体制。

各级政府要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政府重大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责任,掌握精神疾病发展趋势及其对社会、经济、政治的影响。县级以上政府成立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和协调组织,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统筹落实和安排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和落实各项措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可持续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部门规划、计划时,必须将精神卫生工作列为必要内容。

各有关部门和社团(组织)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面推行精神卫生工作的各项措施。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精神卫生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并支持单位、团体、个人以多种形式提供资助和志愿服务。

(二)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精神卫生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卫生部门会同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及时报请国务院审核并送全国人大审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资质审核与管理,规范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准入制度;制定、完善精神卫生相关标准和工作制度;规范心理治疗与咨询;会同编制部门制定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设置方案。

计划部门要将精神卫生工作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以满足群众的精神卫生需求。

宣传部门要制定鼓励新闻单位开展公益性、群众性精神卫生知识宣传的政策,积极发挥新闻单位在社会动员、传播知识方面的优势作用,倡导体质健康、心理健全的生活方式。

教育部门要结合素质教育的实施,将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心理行为问题工作纳入学校日常工作计划,并落实保障措施。

科技部门要积极组织和支持开展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防治的研究。

劳动保障部门在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时,要妥善解决参保的重点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就业。

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均收入的实际情况,及时收容和治疗社会上无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的精神病人,研究制定对患有重点精神疾病有家无业且支付精神疾病基本医疗费用有困难的患者实行救助的政策。

公安部门要重点掌握辖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情况,落实日常监管和控制措施;依法做好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收治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配合卫生部门制定和完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政策;要结合监禁及强制性教育改造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加强被监禁人群和强制性教育改造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

人事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建立和规范心理治疗与咨询、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技术资格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加强精神卫生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的相关政策,扩大队伍规模,调整专业结构。

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职责和工作需要,适当安排精神卫生工作经费,逐步增加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投入。

物价部门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精神卫生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精神卫生服务的价格体系,适时调整服务收费结构和价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各类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举办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康复服务、技能培训、生活照顾的机构,对接受有劳动能力的精神残疾者就业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倡导全社会消除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歧视,使精神疾病患者在痊愈后拥有平等就学和就业的机会。

(三)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多方位、多层次筹资模式。

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精神卫生工作的需要,编制经费预算,用于精神疾病的预防、社区康复和健康教育等。多渠道、多方位、多层次筹措资金,建立和完善贫困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和救助制度;制定具体办法,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资助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和支持精神卫生事业发展。

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的财税支持政策和物价政策,引导社会资源投向精神卫生工作。

精神病院安全管理制度

1.1“被精神病”问题。近些年来,“被精神病”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热点和社会管理的新难点。精神病如何鉴定、怎么收治?怎样防止精神病收治被不当利用对公民人身安全和正当权利带来的侵害?怎样防止因误收病人而引来官司或纠纷,这是新形势下每个精神病院都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精神疾病的诊断主要是靠对精神状况的检查评估,通过经过专业训练的专科医生对病人进行面谈检查,了解他的思维、情感、行为等。这样的诊断评估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如果相关人员提供片面或者虚假信息,编造既往病史,容易让医生对病情的判断产生偏差,就可能给医院带来纠纷隐患。

1.2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精神病院 由于其病人的特殊性,较普通医院的意外事件不仅发生率高,且危险程度更高,往往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常见的突发事件多种多样,如病人自伤、自杀、伤人、毁物、纵火、噎食、 药物中毒、逃跑出走、跌伤等。为保障病人和社会的安全,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和处理。

1.3病人保护性约束纠纷。约束保护是精神科临床护理的重要措施之一,其目的就是限制患者的紊乱行为,以保障患者和他人安全,防止周围财务受毁,保证治疗护理工作顺利进行。但约束和隔离导致的损伤后果(如患者骨折、自杀)等引发的医疗纠纷和官司也日益增多,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举证责任倒置”也使临床工作者们如履薄冰。怎样开展必要的保护性约束,减少纠纷的发生,不仅仅是重症安全护理的主要内容,也是基础护理的难题之一。

2、对策

2.1“被精神病”的防范。2.1.1教育医务人员增强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要严格区分“非自愿住院”与“强制收治”的界线,“非自愿住院”体现了对患者的尊重,和平等就医权,更为人性化,其实是相对于自愿治疗而言的,主要包括家属送入医院治疗和公安机关送入医院的精神病人,但监护人或公安机关必须完善知情同意签字及各项手续齐全情况下再办理入院手续,严禁医院方面强制收治入院。

2.1.2严格入院标准。由于精神障碍是一种特殊疾病,发病机理复杂,目前还没有精确的仪器可以进行指标性检测,只能靠医生的临床观察诊断,为避免误诊、误治等情况,首次提交全国人大会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严格规定了精神障碍诊断程序和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患者,应当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在72小时内做出书面诊断结论。对非自愿住院治疗情形,还可根据不同状况进行复诊和鉴定。特别是对于首次发病的精神病人,一定要详细询问病史,了解病情症状,结合相关检查作出判断,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布的精神病诊断标准作出是否收治入院的决定。

2.2突发事件的处置

2.2.1加强安全教育,健全规章制度

2.2.2  筛查高危人群,实施重点监护

(1)  要针对住院患者在住院期间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分析,提出安全管理对策,对所有住院病人可能发生意外事件的高危性进行评估,制定评估量表,根据患者高危因素评估打分,认真筛选有可能是中高危意外事件患者,并将安全医疗护理计划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在患者一览表上注明明确标志,使每班做到对高危患者心中有数,班班交接,严格巡视,重点监护。

(3) 对出现激烈的冲击或冲动行为的,可采用约束躯体或肢体的方式,避免其接触一切危险物品,防止和减少患者自伤或伤人的行为发生,必要时寻求公安人员帮助。

(4) 预防病人药物中毒主要是要加强药物管理和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严格执行“三查八对”制度,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

(5) 对易出走的的患者要加强心理辅导,关注其生活动态,避免患者在隐蔽处活动,加强门、窗和危险物品的管理,加强工作人员责任感,提高观察力和识别力,才能杜绝患者出走。

(6) 对暴食和抢食病人应专人护理,控制进食速度。禁止病人将食物带回病室。对有明显锥体外系症状者,可酌情在餐前给拮抗剂,并为其选用流质或半流质,必要时专人喂饭或给予鼻饲。精神病人应集体用餐,开饭时护士应全力以赴,严密观察,酌情协助,防止噎食发生或力争对噎食早发现、早抢救。预防再次发生噎食窒息,可减小抗精神药物剂量或换药。

(7) 防止老年病人跌伤要加强对病人的护理,减少不安全因素,如加强夜间巡视,配备夜间照明,注意及时清除走廊的各种障碍物,保持通道畅通,并保持地面清洁、干燥;调低病床高度,患者的鞋袜、衣服大小要合适,避免穿高跟鞋和泡沫、塑料底鞋。

2.2.3 制定应急预案  提高应变能力

精神病院要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事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又称应急计划,它是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降低事故损失的重要举措。预案要对应急机构职责、人员、技术、装备、设施(备)、物资、救援行动及其指挥与协调等方面措施预先做出的具体安排。同时要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如预防自杀、自伤、冲动伤人、纵火、毁物、防跌倒、防出走等方面的简单急救技术,需要病房里的全体工作人员都应熟练掌握,而病人窒息、药物中毒、休克等危急情况的抢救,则需要病房的医护人员认真的掌握,这样才能够在意外事件发生时处变不惊,沉稳应对,有效处置,努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减少事故损失 。

2.3  保护性约束纠纷的防范措施

2.3.1 重视法律法规教育,合法行医,提高风险防范和法律保护意识 。 根据现代法理学的规定,医疗护理行为的合法性要具备以下三个要素:国家法律的许可和保障;具有治疗目的;患者的承诺(1)。所以医护人员必须学习有关法律知识、现行的国家医疗、护理法律法规等以增强侵权损害赔偿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预防差错、事故的警觉性和责任感,在实际工作中严格依法行事,明确护患双方所享有的权利,更好地应用法律条文,保护患者和自我。

2.3.2  严格掌握保护性约束的应用原则,加强专业人员基本技能培训和考核 。 掌握了保护性约束的应用原则可使工作人员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时避免盲目、随意使用保护性约束,警示决不滥用约束并把约束作为惩罚手段来惩罚患者。保护性约束操作是精神科护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的基本操作,也是提高护理质量、确保护理安全的基础。

2.3.3尊重患者人格,做好知情同意 。医护人员应尊重患者的人格,态度和蔼地向患者及其家属充分说明约束的目的和必要性,使患者消除恐惧和敌对行为。可能患者因认知能力受损而无法对医护人员的决定做出正确的判断,但对家属来说,至少可以减少误解和纠纷,取得家属的理解和配合,充分体现了护理工作的科学化、人文化、规范化和证据化,既给患者提供安全而有尊严、人性的保护性约束,同时又能保证临床护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2.3.4制定控制和实施保护性约束的标准、评估系统,减少和限制不合理使用。原则上对患者首先采用限制性相对较小的措施,比如先住开放或半开放病房,视奏效情况或病情变化来决定是否提升限制性措施的级别。为确保约束的合理使用,可以通过对精神病患者压力和危机的准确评估,以及培训护理人员加强对患者的观察、沟通,并通过增加护士编制来减少对患者的躯体约束。国外的'研究者还设计了一种picu管理量表,放在精神科急性病房以及精神科重症病房中进行检测,其评分高低对减少以及指导约束的使用方面十分有用(2)。

3、小结:精神病院的管理工作千头万绪,重点难点很多,医院管理者一定要头脑清醒,主次分明,善于采取正确的方法和措施处理一些难点问题,就能够克难攻坚,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促进医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并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能力。在确定责任能力方面,责任年龄是一个方面,行为人的精神状态是另外一个重要方面。有些行为人虽然达到了责任年龄,由于疾病的原因,并不必然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他们因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而实施了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规定,需要澄清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并不成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不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规定,参照《刑法》的规定,修改成“造成违反治安管理后果的”。

第二,如何确定行为人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才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没有像《刑法》那样明确要对行为人的精神状况依照法定程序鉴定,但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应当由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或者由公安机关指定的精神病院进行鉴定。”没有条件做鉴定的,可以根据其病史和调查、走访的情况,由公安机关认定。双方当事人或监护人对公安机关的认定有异议,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的,应该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费用应由提出鉴定者负担。

第三,关于监护人的责任。“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明确了监护人对精神病人负有的义务。法条上使用“责令”一词,表明公安机关有权对没有尽到义务的监护人给予严厉的批评,并严令他必须承担监护责任,对精神病人严加看管并给予必要的治疗。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造成违反治安管理后果的精神病人,是否可以对造成犯罪后果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法律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尽管《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有“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的规定,但这一规定,是否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精神病人,尚不明确。我们认为,强制医疗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对行为人采取。但是,对于造成违反治安管理后果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必要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

(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由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实验室管理员负责管理。

(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帐目,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

(三)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

(四)除实验室等教学需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外,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禁止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六)地下室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高层建筑严禁使用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

(七)危险物品存放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八)易燃易爆、剧毒品、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化学危险品,要严防发生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

一旦发现危险品有丢失、被盗现象,应立即向校长或分管副校长报告,要立即追查落实,并按有关规定严格整顿处理。

(九)学校应制订危险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出现紧急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白山镇中学雷锋精神管理制度

雷锋精神是党和人民极为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厚政治资源。学雷锋,就是要以雷锋为榜样,忠诚党和人民的伟大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新的历史时期弘扬雷锋精神,树立以身作则形象,特建立以下制度:

一,建立严谨的学习机制

雷锋精神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在学习上发扬“钉子精神”,全体教职员工应端正学习态度,弘扬优良学风。

二,建立完善的学习制度

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雷锋精神的核心要义。全体教职员工学习雷锋坚持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境界和价值诉求,重温党的宗旨,把加强党的宗旨教育作为一项基本学习制度。学习雷锋爱憎分明的阶级立场、诚恳务实的工作作风、助人为乐的思想品德、公而忘私的价值取向、奋不顾身的革命斗志。

三,创建爱岗敬业机制

1

树立雷锋同志“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的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的社会职业道德新风。教职员工在工作中要积极推出特色鲜明的服务创新、主动解决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学生和其他教职工。教职员工内部互相帮助,出现问题与领导多请示、多沟通,完善内部流程机制,创新管理制度。

四,惩恶扬善激励机制

褒扬见义勇为、舍己为公的社会行为,依法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惩处胆小怕死、损公肥私不义举动,坚决打击社会邪-恶势力。

五,建立教职员工定期体检的.制度

为体现学校对教职员工的关心、关爱,始终如一地重视和关注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全面的体检,体检项目根据职工个人意愿和性别、年龄有选择性的开展。

六,建立完善员工道德建设体系

业、求真务实、敢于担当、勤奋工作的工作作风。员工在家庭做到:夫妻和睦、孝敬长辈、关爱孩子、邻里团结、勤俭持家。所有员工个人必须做到友善互助、政治宽恕、明礼诚信、热情诚恳、自强自立。

七,建立完善学雷锋活动考评机制

(一)、与时俱进、科学管理

1、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管理制度。确立发展目标、工作计划制定、考评督办检查以及奖励惩罚等形成一整套系统、全面、协调的管理制度。

2、以激励为导向,形成和实施职工奖励分配制度。打破平均主义,能者多得,分配按不同岗位设置岗位津贴。以优质的管理确定不同的奖励标准,充分发挥奖励机制的导向激励作用。

管理环节上都遵循必要的规程,促进整个管理环节始终在一个良性轨道上运行,保障学校常规秩序。

(二)、以人文本、科学管理

1、发扬民主,参与学校管理

职工当家作主,参与学校的管理,关注学校的发展,是职工的民主权利,也是每个职工的精神需要。学校要经常把学校的成就、发展前景和学校的重要决策告诉职工,建立教代会并定期召开会议,召开民主恳谈会等,并给予及时的反馈。

2、人文关怀,参与管理

(1)坚持物质利益原则。给劳动者以物质利益,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所决定的,也是满足人生存需要的保障。理解和体谅职工难处,尽可能的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困难。安居方能乐业,帮助妥善处理生活困难,使其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

文化学习、业务进修与提高的需求。

(3)关心职工的身体健康。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每年为职工进行一次体检,职工生孩子、生病此类住院学校组织看望。

(4)增强集体意识,激发职工的团体性动机

建设具有较强凝聚力的集体,加强组织文化建设,增强职工的归属感、认同感,从而发挥集体与组织对个人影响的激励作用。

(5)创设宽松的心理环境,建立和疏通信息沟通渠道

宽松的心理环境是指组织内部人际关系协调,成员之间相互信任、相互关系、民主风趣浓厚。建立宽松民主的氛围,使每个组织成员都能充分发表意见,有机会表达自己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助于挖掘职工潜能,很好地确立和努力实现组织的目标。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一、首先门卫人员要做好宣传工作,并及时制止“三品”进入车站。

二、车场安全员做好旅客,驾售人员宣传工作,及时制止“三品”上车,并报告保卫科。

三、售票员、验票员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制止并报告保卫科。

四、驾乘、随车售票员、车辆租凭人劝阻旅客携带“三品”上车,并报告保卫科。

五、售票员做好宣传工作,严禁车辆携带“三品”。

六、车辆出站时,严格检查,杜绝“三品”上车,形成群防群治,各层次、多网络严查“三品”。

疫情防控期间精神科封闭式管理制度

为加强幼儿园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幼儿园内的发生与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为严防传染病疫情在园内传播流行,园长为学校传染病疫情情报人。

二、学校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按照以下要求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1、在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6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

2、在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于12小时内报告。

3、在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在24小时内报告。

三、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人时,不得隐瞒、谎报或缓报,不得越级上报。

幼儿园应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成立幼儿园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幼儿园传染病预防控制计划和方案,落实园长负责制及各部门相应职责,规范幼儿园传染病防治工作,确保传染病防治措施在校内实施。

1、规定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报告程序,保证传染病发病信息获取渠道通畅、及时。

2、幼儿园班主任老师承担疫情责任报告人,主要负责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收集、核实、登记、报告和分析工作。

3、幼儿园发生的各类传染病应及时填写报告,在法定传染病报告时限内上报靖安乡中心学校、甘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教育局。

4、建立幼儿园传染病登记专册,做好传染病病例的登记工作。

5、禁止瞒报、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第二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

为了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药品的合理应用,防止不正当行为,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医院药品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1、定点购买。购买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买。

2、双人检查。根据临床药品需求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药品双人检查,检查采购药品证明书,检查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详细记录相关信息。柜台上锁着储藏。储存药品要有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药品丢失。

3、药库实施专用账簿管理。调剂部门使用药品清日结束。

4、遵循专用处方和用量要求。处方至少保存两年。

5、定期检查药品质量。过期、破损的药品应立即申请破损,保证药品帐目一致和药品质量完善。

6、认真审查处方,促进合理用药。严格按照规定的药品适应症、用法、用量使用药品,做好用药指导,对于单片处方超过用药天数的特殊情况,处方医生必须明确诊断并双重签字后再调配。药物不合理的处方应拒绝调配。要防止重复采药,避免采购药品。

7、注册过期、损坏的药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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