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民事上诉状大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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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借款纠纷

原告:李霖,男,汉族,1958年11月19日生,330224195711190192,住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

被告:王明,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330106197810203309,住杭州市西湖区袁浦镇。

诉讼请求。

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100000元整,承诺于年7月31日归还50000元,201月31日前还清,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还款期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婚姻纠纷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女,汉族,1x××年××月2x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市××县××镇××村××组44x号,身份证号码3x××××1x××××2x××2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汉族,1x××年××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北省××市××县××镇××村13x号,身份证号码13××××1x××××033013。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抚养纠纷一案,不服xx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深宝法少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该协议形成的背景:x年1月5日之前,被上诉人一直没有给付分文抚养费,也没有来看望上诉人及孩子。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上诉人因怀孕、自己到医院生产及单独抚养孩子花去了大笔费用,为了确保孩子以后能够健康地成长,故此欲向被上诉人主张抚养费。因以前到过被上诉人老家,上诉人遂于孩子满月后,抱着孩子到被上诉人老家,但被上诉人一直避而不见,被上诉人的亲属接待了上诉人,安排上诉人住在宾馆。在被上诉人家属多方刁难且上诉人当时身上所剩钱款不多的情况下,出于孩子的健康等考量,暂时将孩子交给了被上诉人的家属,签下了所谓的《协议》并拿着所谓的补偿费5万元离去。

(二)该协议是上诉人在受到肋迫、不能自由表达自已意志的情形下签订的,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拘束力。协议不仅不能真实反映上诉人的意思表示,而且也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首先,协议没有经双方协商,系在特定的情形下由被上诉人家属出具的并要求上诉人签名,被上诉人事后再补充签名形成的。当时,上诉人因此事搞得心烦意乱,加上孩子又小,身上盘缠又所剩无几,因此无奈答应将孩子暂时放在被上诉人家,先拿点费用,因为孩子小,被上诉人家人肯定无法带好,到时一定会将孩子还给上诉人,这样抚养费拿到了,孩子也回来了,谁知道事与愿违。试想,有哪一个做母亲的忍心将刚满月的孩子交给别人?其次,协议内容中孩子的名字为张××,而本案中孩子出生证上的名字为刘××,仅从协议来看并不足以认定两者是同一孩子,依生活的常理来说,经协商后形成的协议理应会对此情况作出说明,但该协议并未予以说明,可以侧面反映此协议是由被上诉人家属乘人之危,单方出具,未与上诉人协商一致。最后,协议中没有对孩子抚养的事宜做出具体适宜的安排。协议中“乙方不得再主张张慧的抚养权”的约定损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社会公德,没有法律效力。抚养孩子是生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生父母也应当关爱子女,当抚养一方侵害孩子的合法权益或者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下,有义务采取手段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包括不限于变更抚养权。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辩称5万元是从人道主义出发而补偿给上诉人的。而上诉人收下5万元补偿款是上诉人在当时无奈下的权宜之计。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司法公正,违反了相关的法律精神。

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不属于婚姻关系,不属于离婚纠纷,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自愿]离婚之规定作出判决明显是错误的。原审法院仅根据表面上看来合法的协议作为判案的依据,是极度草率的,加重了当事人的讼累。本案中涉及到非婚生子女,而且本案有其特殊性,法院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充分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因素,才能彰显司法公正,才能切实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本案由上诉人抚养孩子,被上诉人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一)上诉人现有稳定的工作与收入,完全有能力抚养孩子,加上上诉人母亲已退休,愿意帮助上诉人照顾孩子。

(二)被上诉人道德责任感缺失。被上诉人在开庭承认其在认识上诉人之前已婚并已有孩子却隐瞒上诉人并与上诉人发生关系。此案中被上诉人明知自己已婚情形下发生婚外性行为,在上诉人怀孕、生产及单独抚养孩子期间,也没有去看望照顾上诉人母女,据此可以说明被上诉人品行不良、极度缺乏责任感。

(三)上诉人没有孩子,而被上诉人婚内已有两个孩子,再将双方的孩子判归被上诉人抚养,那么被上诉人一共三个孩子,这严重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如此,其家庭负担沉重,无法保证双方孩子的生活质量,也难免孩子不会受到不公平对待。因此,上诉人有理由认为被上诉人对孩子的成长不利,且孩子属于女孩,从生理上或心理上都更适合跟随母亲一起生活。

(四)孩子还未满2周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应由上诉人抚养。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定性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违反相关法律精神,请求二审体谅一个母亲的心情,依法查明事实并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月××日。

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白x,男,汉族,x年9月2日生,住址:xx省xx市xx区丰乐南路号9幢301室,邮编:,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一(原审被告一):上海颢x电子有限公司,住址:xx区xx镇环东一路65弄号1586室,法定代表人:陆根x,邮编:,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二):陆根x,男,汉族,x年10月19日生,身份证号:,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茅山镇府前街x号,邮编:,现住址:xx新区xx镇xx村顾家宅x号,联系电话:

上诉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二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主张利息的诉请,实属欠妥,具体理由如下:

1、双方约定货到付款,被上诉人二并未依约行事。上诉人考虑到维持合作,故允许被上诉人二在收到货物后迟几天付款,该事实可从已付几笔货款中得到印证,但上诉人并未同意可以无限期延迟付款,且与一般交易习惯不符。

2、上诉人曾采用多种方式,不断向被上诉人二追讨货款,并通过借高利贷(月利2分)维持生意,对此被上诉人二亦已明确知晓,且其曾承诺在x年11月底前将全部欠款结清,但事后依旧没有履行。

综上,被上诉人二应当支付上诉人同期贷款利息,以弥补违约造成的利益损失,否则有失公平。现上诉至贵院,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请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1.当事人栏:按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的顺序列写他们的基本情况。填写时应当注意:

(1)首先列写上诉人,然后列写被上诉人。并根据案情需要,列写他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被上诉人不止一个的,依次列写他们的基本情况。列完被上诉人之后,如有第三人的,即列写第三人。

(2)民事上诉案件,在当事人称谓上,应标明他们在原审的诉讼地位。如“上诉人(原审被告)”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3)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

(4)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5)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师,只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2.案由。

依次写明案由、原审人民法院名称、原判决或裁定时间、文书的字号以及裁判文书名称,作上诉的表示等内容。这一段,只要把上述几个内容表述清楚,文字通顺就可以了,不一定千篇一律,一字不讹。但是,必须具有法律文书的语言特点。这一段可表述为:“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所作的(年度)字第号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特向你院提起上诉。现将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分述如下:”或者是:“上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年度)字第号的一审民事判决,表示不服,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理由如下:”

3.上诉请求。

依次写明三项内容:

(1)十分简要地综合叙述一下案情全貌,使看诉状的人知道本案是怎么一回事;接着全文写明原审裁判结果(即结论)的内容。

(2)原审裁判主文是全部不服,还是对哪一部分不服?

(3)说明具体的请求目的,是要求撤销原审裁判,全部改变原审的处理决定,还是要求对原审裁判作部分变更。

请求目的,更要写得明确、具体、详尽。想到达什么目的,就一针见血地提出来,不能含糊其辞地说:“请求上级法院给予照顾,适当变更原判”、“请求上级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或者是“请求上级法院给我作主”等类的空话。同时,要把请求目的全部写出来,有几条就写几条,不要疏漏。当然,如果属于考虑不周,在上诉审理过程中再提出补充或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允许的。

4.上诉理由。

民事上诉状,在论证理由上,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说话,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民事起诉状则完全是论述对方当事人的无理之处。这就是上诉状和起诉状在写法上的根本区别之点,我们必须切实加以掌握。如果上诉时,再将原审的起诉状或答辩状拿来,改头换面,照抄照摘,这不仅仅是不符合上诉状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论指向不明,文不对题,使上诉请求变成没有基础的东西,往往不能被上级人民法院所采纳。

针对原审裁判,论证不服的理由,不外乎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对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论证。着重提出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是全部错误,还是部分错误;说明客观事实真相究竟如何。上诉状中提出的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对抗的客观事实真相,必须举出确凿充分的证据来加以证实。人民法院处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实为根据”的,只要能够把原审认定的事实全部或部分推翻了,不言而喻,必然会导致其处理决定的全部或部分改变。

(2)对原审确定性质不当的论证。这要具体指出其定性不当之处。民事案件同样存在着定性问题,也就是确定案由问题。例如同母异父兄弟,哥哥要求弟弟迁让归还他父亲祖遗的房屋,而弟弟却说对该项房屋享有继承权,要求分割继承,这就牵涉定性问题。如果定性不准,则处理上必然不当。

(3)对原判适用实体法不当的论证。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关的实体法条文,或者是案情事实不相适应;或者是在引用有关法律条文上存在着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关条款,忽视了另一部分的有关条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条款等等,以致造成处理不当的。要举出有关法律条款,加以具体地分析论证。

(4)对原审适用程序法不当,因而影响正确审判的论证。这是指原审在审理案件中,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因此造成案件处理不当的,可以据实予以提出,以作为要求改变原审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审在案件审理中,虽有违反程序法规定之处,但处理并无不当,则不应作为惟一的上诉理由。

总之,上诉理由部分,在论证时应当注意:一是驳论要有理有据,措词要得体,同样要求坚持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的态度,遣词用语切忌无限上纲;二是对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正确部分,也就是没有争议的部分,有原审裁判可供上级人民法院审阅,因此,在上诉状中一般无须重复叙述,也不必说明对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诉状文字冗长。

5.最后是结束语。通常的写法是:“综上所述,说明人民法院(或原审)所作的判决(或裁定)不当,特向你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或裁定),给予依法改判(或重新处理)。”

1.写明致送机关的名称,可分三行写为:“此致人民法院转报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写为:“此致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

2.正文右下方由上诉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制作本文的日期(年月日)。

3.附项写明:

(1)本上诉状副本份;。

(2)物证(名称)件;。

(3)书证(名称)件;。

(4)证人证言(姓名)住址。

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男,x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xx省庆城县马岭镇x村二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号:x1010x5x0。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号xx市场x幢x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xx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x10000x1x43。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二路号xx室。

法定代表人汪,经理。

上诉人赵因买卖纠纷一案于x0年xx月1日收到未央区法院(x0)未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现依法上诉如下: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陕西xx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被上诉人西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万元。

2、判令被上诉人陕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一审、二审案件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该判决适用程序不当。

上诉人赵不具有主体资格。x年x月25日,上诉人赵向西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出具欠条一份,内容载明:“陕西xx公司欠西安xx公司货款500万元正(五百万元)”。该欠条内容明确载明双方主体是陕西xx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和机电公司,且该欠条内容并没有利息约定。机电公司收到欠条后,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xx公司也没有提出异议。这充分说明xx公司和机电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且xx公司和机电公司之间的欠条内容不涉及上诉人赵。机电公司将上诉人赵列为被告属于主体不适格、程序不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x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x条的规定。

二、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原审法院于x年xx月xx日向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查询机电公司给xx公司开具的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情况,经询上述两份增值税发票已于x年x月x日由xx公司进行了申报抵扣。这也充分印证了机电公司和xx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另外,xx公司和西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于x年x月xx日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而该买卖合同的标的正是机电公司和xx公司于x年x月x日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标的。由于xx公司并不生产买卖合同的标的,为履行其与实业公司的合同,所以才与机电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也就是说xx公司购买机电公司货物的目的是转卖给实业公司。在整个过程中,上诉人赵始终没有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机电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赵是合同的主体。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赵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并由此认定上诉人赵应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属事实不清。

三、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机电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更不存在约定利息的问题,机电公司将上诉人赵列为被告且原审法院判令赵向机电公司支付欠货款及利息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应该依法驳回对xx公司的诉请。

最后,该判决仅凭赵手写的一张欠条而认定上诉人赵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免失于草率。该证据并不能完全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敬请中级人民法院慎重考虑。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程序不当、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赵现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xx年六月十日。

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男,满族,出生于x年11月3日,无业,住族自治县川乡沟村七组26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男,汉族,出生于x年3月25日,无业,住xx市xx区北xx街x号x号。

原审第三人: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董事长,住址:族自治县川x村七组26号。

上诉人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丹民三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并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或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持有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属于待确认状态是错误的,上诉人合法取得了银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1)上诉人在庭审中提供的其于x年1月15日与徐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徐通过诉讼途径在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上诉人支付尚欠股权转让款850万元的事实及被上诉人、上诉人于x年10月4日签订合同中第二条第三款中约定被上诉人将股权转让款其中850万元支付给徐事实及证人韩证人证言等证据完全可以证明上诉人已经取得了徐xx名下的85%的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至于被上诉人在庭审中列举的4份裁定书及根本没有生效的被上诉人李x、叶x、上诉人、徐四人x年1月15日签订的协议及股东会议决议等证据无法证明上诉人没有取得徐xx名下的85%股权。

(2)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明确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有权规定合同应当在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目前,除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因涉及国有资产管理问题须履行特别批准手续外,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我国现行立法规定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仅限于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立法中,尚未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要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其他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合同法规定合同应在办理登记手续后生效,主要是指对抵押、质押、对外担保等担保合同的登记手续,尚未涉及股权的转让问题。因此,徐转让85%股权给上诉人虽然没有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但是不影响股权的转移,更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

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反股权转让协议第二条第5款“甲方承诺向乙方转让的股权除向乙方提供的债务明细外,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涉及任何质押及任何争议。如出现上诉情况,由甲方承担。”的约定是错误的。

根据该条约定的内容可看出,该条约定限制的是“上诉人转让给被上诉人的80%股权”不存在质押和争议,而不包括上诉人拥有的另外20%股权,更不包括矿业有限公司不存在质押和争议。上诉人与王x之间20%股权的争议并不影响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何况上诉人与王x20%股权转让协议正在审理过程中,还没有最终判决。更何况,上诉人与王x的股权争议纠纷一案发生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并履行以后。因此,上诉人与王x的矿业20%股权争议案并不能认定存在第三人请求权,更不能证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欺诈。退一步讲,即使存在第三人请求权,该条约定的也是“如出现上诉情况,由甲方承担。”,而不是解除合同的条件。总之,一审法院以上诉人违反该条认定上诉人违约是不成立的。

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并已经履行,不存在一审法院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四条第一款已经明确约定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第二款约定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可见在签订合同之时上诉人拥有矿业有限公司80%的股权已经转让给被上诉人,即上诉人已经履行了转让股权义务(上面已经对股权转让等级不是生效条件进行了论述)。而且被上诉人已经派人接收并开始管理矿业有限公司。因此,不存在一审法院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1、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款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应当在x年10月15日前给付上诉人定金1000万元。庭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中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实际支付定金时间为x年10约20日,即上诉人进驻(x年10月19日)矿业有限公司的第二天才支付定金。可见,被上诉人在定金支付时间上就存在违约行为。

2、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约定被上诉人在x年11月15日前将剩余的股权转让款4200万元分别偿还上诉人及矿业有限公司(上诉人为了能够让被上诉人能够正常进入并投产,愿意用将部分股权转让款借给矿业有限公司用以偿还银龙矿业有限公司欠款。)对外欠款,还完欠款后,其余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上诉人本人。可是,从本案的庭审中得知被上诉人至今只是支付给上诉人本人1000万元定金,其余4200万元根本没有按约定支付。

3、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款还约定矿业有限公司投产前需要的启动资金及正常生产流动资金由乙方解决,并立即组织投入生产,可是从本案一审庭审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中得知被上诉人仅仅向矿业有限公司投入了99万元的入住人员(被上诉人自己组织的人员)的必要生活费及部分其他费用等小部分资金,被上诉人入住长达近8个月时间投入99万元资金仅仅够维持被上诉人入住人员的必要费用而已,根本不可能启动矿业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约定被上诉人筹集的正常生产流动资金至今也没有投入,导致矿业8个月处于停产状态。因此,被上诉人在投入启动资金和正常生产流动资金方面也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并且给上诉人及矿业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被上诉人因存在上述违约行为,因此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五、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第三人矿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

我国公司法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资产既非某一股东的个人财产,也不是全体股东的共同财产,而是公司本身的财产。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而形成的公司资产属于公司本身所有。股东出资并不导致股东对具体存在的公司财产拥有所有权。因此,一审法院违背公司法基本原理,违反了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混淆股东的股权与公司财产的概念。让第三人矿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共同对上诉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

六、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1、上诉人依法提出管辖异议,一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决,然而,一审法院没有依法作出书面裁定,而以口头的方式作出不受理的决定是错误的,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

2、一审没有依法审理上诉人的反诉请求,严重的侵犯了上诉人的诉权。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贵院撤销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丹民三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并请求法院裁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求及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此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9月20日。

婚姻纠纷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女,汉族,1x××年××月2x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市××县××镇××村××组44x号,身份证号码3x××××1x××××2x××2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汉族,1x××年××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北省××市××县××镇××村13x号,身份证号码13××××1x××××x33x13。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2)深宝法少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该协议形成的背景:x2年1月5日之前,被上诉人一直没有给付分文抚养费,也没有来看望上诉人及孩子。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上诉人因怀孕、自己到医院生产及单独抚养孩子花去了大笔费用,为了确保孩子以后能够健康地成长,故此欲向被上诉人主张抚养费。因以前到过被上诉人老家,上诉人遂于孩子满月后,抱着孩子到被上诉人老家,但被上诉人一直避而不见,被上诉人的亲属接待了上诉人,安排上诉人住在宾馆。在被上诉人家属多方刁难且上诉人当时身上所剩钱款不多的情况下,出于孩子的健康等考量,暂时将孩子交给了被上诉人的家属,签下了所谓的《协议》并拿着所谓的补偿费5万元离去。

(二)该协议是上诉人在受到肋迫、不能自由表达自已意志的情形下签订的,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拘束力。协议不仅不能真实反映上诉人的意思表示,而且也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首先,协议没有经双方协商,系在特定的情形下由被上诉人家属出具的并要求上诉人签名,被上诉人事后再补充签名形成的。当时,上诉人因此事搞得心烦意乱,加上孩子又小,身上盘缠又所剩无几,因此无奈答应将孩子暂时放在被上诉人家,先拿点费用,因为孩子小,被上诉人家人肯定无法带好,到时一定会将孩子还给上诉人,这样抚养费拿到了,孩子也回来了,谁知道事与愿违。试想,有哪一个做母亲的忍心将刚满月的孩子交给别人?其次,协议内容中孩子的名字为张××,而本案中孩子出生证上的名字为刘××,仅从协议来看并不足以认定两者是同一孩子,依生活的常理来说,经协商后形成的协议理应会对此情况作出说明,但该协议并未予以说明,可以侧面反映此协议是由被上诉人家属乘人之危,单方出具,未与上诉人协商一致。最后,协议中没有对孩子抚养的事宜做出具体适宜的安排。协议中“乙方不得再主张张慧的抚养权”的约定损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社会公德,没有法律效力。抚养孩子是生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生父母也应当关爱子女,当抚养一方侵害孩子的合法权益或者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下,有义务采取手段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包括不限于变更抚养权。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辩称5万元是从人道主义出发而补偿给上诉人的。而上诉人收下5万元补偿款是上诉人在当时无奈下的权宜之计。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司法公正,违反了相关的法律精神。

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不属于婚姻关系,不属于离婚纠纷,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自愿]离婚之规定作出判决明显是错误的。原审法院仅根据表面上看来合法的协议作为判案的依据,是极度草率的,加重了当事人的讼累。本案中涉及到非婚生子女,而且本案有其特殊性,法院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充分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因素,才能彰显司法公正,才能切实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本案由上诉人抚养孩子,被上诉人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一)上诉人现有稳定的工作与收入,完全有能力抚养孩子,加上上诉人母亲已退休,愿意帮助上诉人照顾孩子。

(二)被上诉人道德责任感缺失。被上诉人在开庭承认其在认识上诉人之前已婚并已有孩子却隐瞒上诉人并与上诉人发生关系。此案中被上诉人明知自己已婚情形下发生婚外性行为,在上诉人怀孕、生产及单独抚养孩子期间,也没有去看望照顾上诉人母女,据此可以说明被上诉人品行不良、极度缺乏责任感。

(三)上诉人没有孩子,而被上诉人婚内已有两个孩子,再将双方的孩子判归被上诉人抚养,那么被上诉人一共三个孩子,这严重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如此,其家庭负担沉重,无法保证双方孩子的生活质量,也难免孩子不会受到不公平对待。因此,上诉人有理由认为被上诉人对孩子的成长不利,且孩子属于女孩,从生理上或心理上都更适合跟随母亲一起生活。

(四)孩子还未满2周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应由上诉人抚养。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定性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违反相关法律精神,请求二审体谅一个母亲的心情,依法查明事实并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3年××月××日。

婚姻纠纷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1xx5年x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某某县人,现住xx市某某区某某路。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蹇某,男,1x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某某县人,现住xx市某某区某某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于x年x月1x日送达的()某民初字第124x号民事判决,依法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汇民初字第124x号民事判决书二、三、四项判决;。

2、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蹇某于x4年2月13日登记结婚,x5年x月2x日婚生一子取名蹇某某,因被上诉人生活不检点,与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夫妻感情逐渐恶化,x年10月x日蹇某遂起诉至汇川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为达到私吞财产的目的,离婚纠纷期间即10月15日蹇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ca/5xx5客车的股份变卖给朱云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获利2xx000元,并侵占至今,双方一直分居未共同生活。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在财产处置方面完全背离基本事实,生活常理以及法律规定,无视蹇某私自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非法侵吞行为,作出了有违公平、正义的判决。

一、x年10月被上诉人起诉离婚期间,擅自变卖ca/5xx5运营客车的股份,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少分、不分,然而一审法院对该事实未予查明,事实不清,法律适用完全错误。

蹇某变卖、私吞夫妻共同财产事实清楚,恶意明显。理由是:1、蹇某私自变卖财产的时间点是起诉离婚之后,离婚纠纷尚未处理,从起诉离婚至变卖客车股份仅仅x天;2、蹇某变卖财产后又刻意隐瞒,拒绝提供变卖合同、银行帐户、银行出入单等,而该系列证据材料能清楚地说明转让款的来龙去脉,蹇某客观上能够提供,但其拒绝提供;3、蹇某自称转让余款仅剩5xx0x元,辩称用于共同生活与偿还债务,明显说谎,不符合生活常理与基本事实,一是双方自第1次离婚纠纷后便分居至今,不存在共同生活开支,二是蹇某搬离分居后,对家庭未承担任何责任,同时蹇某父母的赡养费也仅每月250元,没有重大开支;三是短短x个月近25万元的款项下落不明,不符合生活常理,蹇某未提供任何依据;4、变卖财产标的额近30万元,蹇某擅自处分,未与上诉人商议,事后也未告知;5、蹇某变卖财产时家庭没有发生重大变故,没有急需用钱的事件发生,变卖月盈利近5000元的运营车辆,不符合生活常理。

蹇某变卖、侵吞夫妻共同财产,有义务对转让款的收支情况予以说明,其拒绝提供依法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大笔财产转让交易按常理不可能现金交易,受让人朱云昌提供证明证实x年10月15日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给蹇某2xx000元。被上诉人蹇某有义务提供银行帐目清单等,理由如下:1、法院已经认定双方长期分居,双方根本不可能产生共同生活开支;2、车辆股份变卖时,被上诉人蹇某是私自出让,对转入银行帐户、户名是清楚的,且掌控着银行存折等,蹇某有能力提供该系列证据;3、蹇某自x年10月x日第1次起诉离婚并变卖车辆股份到x年4月1x日第2次离婚纠纷短短x个月,蹇某变卖款2xx000元,仅仅剩下5xx0x元,有义务说明;4、银行出入帐目单等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变卖款的出入以及蹇某是否存在恶意转移(侵占)夫妻财产等情况。上述证据蹇某有能力、有义务、客观上也能够提供上述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上诉人已经充分证实了被上诉人蹇某持有车辆股份转让款的出让合同、银行帐户、银行帐单等,该系列证据能够查明蹇某存在转移、隐藏、侵吞夫妻共同财产可能,被上诉人拒绝提供,依法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法可以推定被上诉人蹇某私自变卖、转移、侵吞了夫妻共同财产2xx000元,依法应予以分割,并且蹇某应当少分、不分。

综上,一审法院以“被告认可手中还有5xx0x元。本院只能对该5xx0x元进行分割处理。”的财产处理方式,完全背离了法律规定与基本事实,放纵被上诉人蹇某不诚、不忠、不仁、不德的行为。

二、某某县的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与事实不符,且是对法律的错误认定。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辩称道真的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该辩称能够证实道真的房屋是实际存在的,是不动产。

上诉人已经提供了《关于蹇中某和蹇某两弟兄分居协议书》证实了蹇某取得了道真县的部分房产,其中载明:房屋所在地及房产情况为“青杠枰房宅为四间一楼平房”,房屋分配“蹇某居住为南面两间(其中包括猪圈和沼气池)……现居院坝为中墙为界。现居房宅后面的院子由两弟兄上界和下界平均划分。”

根据上述事实,被上诉人蹇某与其父母形成赠予合同关系,按照《婚姻法》第1x条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获得赠予、继承等所得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上诉人有权分割道真县的房屋。分割方式可以通过协商、变价、竞价、拍卖等方式处理,然而法院未采取任何措施,以证据不足加以搪塞是完全错误的。

三、抚养费的抵扣完全侵害了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

抚养费是用来支付被抚养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开支的,保障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是父母共同责任与义务,对抚养费的处置不能危害到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把抚养费与一般的金钱抵销混同,判定被上诉人无须承担抚养费,这样的处理产生的危害是:上诉人李某某由于没有工作,经济困难,抚养费的抵扣,直接危害到被抚养人的生活与学习,应当予以纠正。同时,一审法院处理方式超出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范围,违背民事审理的基本常规。

四、一审法院判决“……房屋由原告李某某居住使用,该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证(遵房预监字第x1555号)项下权利归原告李某某享有……(该项判决不能对抗第三人)”是错误的,违背了法律常识。

李某某以40万元竞价房屋时,目的是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一审判决使得李某某出价40万元仅仅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利,完全背离了李某某的意愿,也使得房屋的实际价值被高估,损害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这对李某某来说是极端不公平的,一审法院有责任进行司法释明,但没有。上诉人李某某申请人民法院对房屋重新评估。

一审法院的错误还在于:忽视了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以预售许可证载明的只有权利人,而武断地认为该房屋没有所有权人。预售许可时,房屋没有建成,自然只产生对房屋所有权的预期,只存在着权利,但本案事实是房屋已经建成,并且交付使用多年,房屋不管登记于否,已经以物的形式出现,具有财产所有权的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等内容,李某某对该房屋已经具备了排他的、对世的、完全的支配权利。依据《物权法》第3x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李某某拥有的应当是房屋所有权,而不仅仅是用益物权。由于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李某某合法财产存在被第三人非法变卖的巨大风险。

一审法院判决的错误还表现在认定李某某对房屋权利的享有不能对抗第三人。理由是:1、不能对抗第三人一般只有在双方协议可能影响到第三人的权利情况下出现,而本案是法院判决,不是双方协议;2、法院判决代表国家审判权力对民事纠纷的处分,本身具有公示力、公信力、确定力、既定力等,具有对世性、权威性、绝对性。一审法院该错误认定,没有法律依据。

李某某在外借有债务,用于小孩抚养及家庭开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法院未作认定是错误的。

蹇某的工资收入及车辆运营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分割,一审法院未做处理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完全错误,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并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某某。

x年x月2x日。

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1x年x月14日生,汉族,xx省昭通市人,住昭通市昭阳区旧圃镇某某村委会某营村。身份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xx市昆河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某市人民法院()某民二初字第2x2号民事判决审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裁决不公,判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服一审判决,现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市人民法院()开民二初字第2x2号民事判决书所做的第一、二、三项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xx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注:本案二审标的为13xx5x.53)。

二、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审判程序违法,并直接导致本案裁判错误。

发生在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且同时针对本案中的涉案车辆的诉讼,本案是第三起,一审法院作出的()开民二初字第2x2号民事判决书的审判员之一便参与了在此之前的借款合同纠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审理。三起诉讼案件存在关联性,审判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一审法院却并未回避,这种做法是审判程序违法的表现,并且直接导致了案件裁判的错误。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回避了买卖合同的实质和关键事实的做法,导致事实不清。

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并且买卖的标的物为车号云g335××的货车,那么双方之间(不是被上诉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买卖价款是多少?价值数十万元的汽车买卖竟然连合同都未签订?买受人(上诉人)已付了多少钱?交款欠款是如何结算又如何认定?买受人还欠多少钱?既然未付清价款又是在什么情况下交付标的物(车辆)?非亲非故的买卖双方怎么连一张字据都未出具就交车了?……这些都是作为买卖合同案件的核心即关键事实,但是原审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并未回答上述种种疑问。这属于典型的事实不清。

2、原审法院回避了诉争车辆是生产、被上诉人公司无汽车销售资质而昆明龙某某达汽车销售公司具有销售资质等事实,也导致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

被上诉人提交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已证实诉争车辆是生产(上诉人提交的系列证据也证实这一点)。在一审判决中,一方面,生产的车辆是如何辗转到湖北,湖北十堰革某工贸公司又是否真实存在及具有汽车销售资质,本案中并未查清这些疑问或对这些不合常理之处做出合理解释。另一方面,作为“出卖人”的被上诉人公司,本无汽车销售资质(被上诉人也认可,只是一审法院回避了这一点);而上诉人主张的车辆的出卖方昆明某某达汽车销售公司却真实存在且具有汽车销售资质(该公司x年后未年检并不影响此认定)。在上述情形下,一审法院却认定,生产于当地的诉争车辆,是被上诉人这个无资质的公司从来源不清的湖北购进,在卖给远在昭通的上诉人;而有资质的昆明某某达汽车销售公司却不是销售方。这当中的诸多不合常理的所谓事实该做如何解释,原审判决不得而知?!只能说明事实不清和认定事实错误。

3、原审法院将被上诉人与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曾有过及正在进行的联合造假行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买卖合同”中的卖出车辆、拖欠车款的“事实”,也属事实不清和错误。

一是这两家具有关联的公司(被上诉人也认可)之间互相出具或形成的材料再加上来源不清的“湖北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原审法院认为“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云g335××号车的合法来源及投保情况……”;二是这两家公司将所谓x元的贷款私自改为13x元,这本是造假行为,原审法院却认为“本院直接采信该判决已经查明的事实,被告向xx市农村信用社请贷款x元购买云g3351x号车”;三是两家公司共同伪造上诉人的签名形成所谓三方的“购车合同书”(这是“买卖合同”的核心),原审法院仅仅只以“原告不能确认其上的签名为被告赵某某所签”轻描淡写地一笔代过,也罢!

4、原审法院回避了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双方之间存在的挂靠经营关系的做法,也导致事实不清。

本案诉讼之前,同样是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某民二初字第25x号民事判决,已解除双方之间的挂靠经营关系,这就说明,就算上诉人向xx市信用社“贷款”事实成立的话,那么也是在挂靠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贷款,而要将此贷款认定为是归还购车款的话,那么就应有充足的实实在在的证据。但本案中,“买卖合同”的关键事实不清,当然谈不上证据充分。

5、原审法院对上诉人要求对被上诉人提供的疑点重重的发票的真假进行鉴定的申请不做任何回应或说明等的做法,以及对双方的证据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也直接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和错误。

现有必要对上诉人一审中所提供但法院未认可的几份证据分别作一下说明:

(一)、关于第一组证据《定车协议》、《售车售后服务合同》和承诺书。证实了三点:1、本案中上诉人是向昆明某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昭通市的经销点购买车辆,已较为详细地约定了定购车辆的配置事项,这符合案件的客观实际;2、被告定购车辆的时间是x年5月x日,是在昭通接的车,不是在,接车时间为x年x月24日。3、承诺书由车辆售后服务的经销商出具,其与《定车协议》一起共同证实上诉人是在昭通市购买的车辆。

(二)、关于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发动机身份拓印标签和合格证。“发动机身份拓印标签”是汽车用户购买汽车的最主要凭证之一,是提供给用户上牌使用的,这当中左边的数字“2”与证据一《定车协议》中载明车辆配置为康机2匹马力相一致,二者能相互映证。证实车辆为上诉人向昆明某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昭通购买。

(三)关于证据三两张收款收据,均是昆明某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与证据一的《定车协议》相印证。其中第一张收款收据的时间是x年5月2x日,这与证据一中的《定车协议》签订的日期(x年5月2x日)是同一天,二者相吻合。第二张收款收据的时间是x年x月24日也与《定车协议》中约定的“1x个工作日内交车”相一致,并且还证实了x年x月24日交付车辆的事实。

(四)关于证据四车辆通行费发票11张。

其中第一张发票(时间是x年x月2x日)是上诉人顺便提供的,这是销售单位于交车前所付(向上诉人进行报销),严格地说并不属于上诉人的支出,这一点,上诉人一审中已向法庭进行了说明,不料原审法院不仅未如实认定反而还以偏概全,认定“11份车辆通行费发票的时间与被告购车时间不符,故本院不予以采信。”客观地说,不能仅凭第一张不采信便彻底否定后面的1x张。之后的第2—11张发票刚好证实了上诉人主张的于x年x月24日在昭通市买车后,一路将车辆从昭通途经嵩明(小街)、昆明、石林、弥勒,一直开到落户的主张。为了更好地“还原”事件经过,上诉人现逐一说明一下:

第2张发票(为白色)证实x年x月25日11时15分从昭通昭阳区出发,1x时5x分到达小街收费站(属嵩明);第3-5张发票(为蓝色)证实同一天经过昆嵩高速到达昆明北郊乌龙收费站的事实;第x张发票(昆明绕城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证实从乌龙收费站经昆明绕城高速公路至昆明东郊阿拉收费站,时间为x年x月25日1x时53分的事实;第x张发票(为绿色)证实x年x月2x日凌晨从昆明小喜村收费站进入昆石高速于该日凌晨2时3x分到半截河出口进入石林县的事实;第x张发票为车辆于x年x月2x日凌晨3时21分通过路南收费站的事实;第x张发票证实于x年x月2x日凌晨4时3x分通过弥勒第一个收费站的事实;第1x张发票证实于同日x时14分通过弥勒第二个收费站的事实;第11张发票证实同日x时x2分通过黄凉田收费站随后到达事实。另外,以上公路通行费发票还证实是货车(属4型车),收费金额都与案件实际相符,与本案中的货车通行的事实相符。

(五)再加上第五、六组证实,所有的证据均证实上诉人在本案中的所举证据是环环相扣,能形成证据锁链,证实本案诉争的车辆是上诉人在昭通购买,并从昭通提车后开到落户这一本案中的关键的客观事实。

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诉争车辆系向其购买,但具体车辆买卖合同、买卖行为的过程,车款的支付等均无有效的证据证实。在此,也有必要逐一分析一下其提交且被原审法院认可的证据:

1、关于两张增值税发票,本不应采信。说几个疑点:一是发票反映的到底是不是本案诉争车辆不得而知,说明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二是“dx2”的字样是手写上去的,这在机器打印的发票中是绝对不允许的,至少手写部份无效;三是印章位置偏上,并没有盖在右下角的“盖章”处;四是无收款人、复核人签字;五是为什么出现两张同一天开出的连号发票,无任何证据予以解释;六是金额为1x4x元的发票,按增值税1x%的税率计,税款应为1x元,而发票上的金额却是15111.11元;七是结合以上这么多疑问,按常理,国税局应当无法认证,但xx市国税局却加盖了认证章。故上诉人一审中强烈要求对这两张发票的真假进行鉴定,但法院未对此进行评判,何况每张发票都印有x4位密码,具备鉴定条件(对于税务机关来说,输入此x4位密码,便可认定出真假)。

2、关于湖北十堰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疑点较多:一是只有印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的签字或盖章且该公司是否真实存在无任何证据证实,顺便说一句,上诉人一方曾通过网络和114电话查号也未查到任何有效信息;二是该证明的内容不明,车辆来源是哪里,是其生产还是从购进等不得而知;三是销售给哪一家公司要的是相关证据,不是一纸陈述,相关证据又在哪儿?四是两张(不是一张)号码相邻的发票卖一辆车,原因是什么,这不合常理且又无任何解释;五是车辆是生产,xx人(不管是来自被上诉人或××经贸公司,还是来自昭通的上诉人)从湖北购买生产的汽车,不合常理。故该“证明”本不应采信。

3、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也不应采信。也列几点疑点:一是车辆不是被上诉人所买,不是××经贸有限公司所卖,内容与本案事实不符,二是按照增值税1x%的税率计,税款应为3553x元,而发票上的金额却是3x3.52元;三是被上诉人与××经贸有限公司曾有联合造假的事情发生,现该两家公司之间在无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的反映买卖行为的销售发票十分可疑。

五、退一步说,就算双方的举证存在瑕疵或上诉人主张的车辆是在昭通购买后开到落户的主张得不到支持的话,那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应当予以驳回。

综合前述各部分分析,原审判决的确存在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二者是挂靠经营关系,被上诉人所诉称的上诉人向其购买车辆,未支付车款的主张没有证据证实,其主张上诉人向其购买了金额达2x万余元未付款或者一审法院所认定上诉人欠其x元的车款及42x5x.53元购置税、保险费等的观点,不仅证据不足,而且严重不合情理。相反,上诉人已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了充分举证,已证实本案诉争车辆系从昭通向昆明某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是在昭通接的车,并开到落户,挂靠在原告单位经营。上诉人需要重点说明的一点是,本案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一方或者双方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从而不能认定当事人主张的话,那么,被上诉人作为提出本案诉讼的当事人(一审原告),其承担着比上诉人更大也更严格的举证责任。亦即,假设人民法院无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话,那么也应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恳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改判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本案一、二审所有诉讼费用。

此致

红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某某。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常明。

私贷公用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根据相关法律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基本条款。

1、甲方将其位于房屋租给乙方使用。房屋租赁期限共_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租金为: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即每月元(人民币),先付后用。乙方一次性缴纳租房押金元,租赁期满后,无任何赔偿问题给予退还。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若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2、后期再租,如市场租金涨价,协商处理。

二、违约责任。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擅自装修影响到房屋结构的。

4.租赁期内乙方因使用需要对出租房屋或屋内设施进行装修或改动,须经甲方同意,甲方有权对装修或改动情况进行监督。合同期满时乙方不得移走自行添加的结构性设施和不动产,甲方也无须对以上设施进行补偿,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有损坏的应修复或赔偿。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三、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乙方造成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本合同的建立是基于城镇建设拆迁,解决乙方的短期困难为目的,故乙方不得在甲方终止合同时提出其他要求。

四、鉴于本合同建立的目的,因市政建设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的,甲方可单独解除合同。

五、租赁期内若乙方中途擅自退租,所预付的租金及押金甲方不予退还。

六、水电费:_________________由乙方定期向甲方上交。

电表:_______________水表: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民事起诉状借款纠纷

原告: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电话:18222058199,住址:xx。

被告:xx,男,汉族,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电话:xx,住址: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本金人民币xx;。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他损失总计xx元(律师费、交通费等);。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x月x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x元,用于支付被告处理事故赔偿款。被告向原告承诺xx年x月x日前将该欠款还清,否则愿支付高额利息。但,该欠款到期后,被告却以种种借口推迟还款,至今已x个月有余。无奈,原告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xx年月日。

原告:赵。

被告:郦。

被告:向某。

请求事项: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月19日,被告向通过被告郦认识原告并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向当时说其开办公司缺少现金,急需周转一下,一个月就偿还,并愿支付利息五千元。加之被告郦愿意作为其担保,所以,原告就毫不犹豫地借给了被告向50000元。

但是,一个月过后,原告向被告向催还借款时,被告向总是以各种借口拖欠不还或者干脆就说无力偿还借款,但被告向却驾驶着高级马自达商务车,还经常出入各种消费场所。迄今为止,被告向分文未还。原告找被告郦要求履行担保责任时,被告郦也予以拒绝。

以上事实,有被告向及郦签字的《借据》为证。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月日。

借款民事上诉状

各科技型企业:

无锡市工业设计协会将组织我市相关企业参加由xx大学数字媒体学院与无锡市对外科技交流中心联合主办的大数据时代下的前沿科技国际研讨会。如有意向参加本次会议,请与我们联系,中午提供工作餐。

联系人:夏毕。

大数据时代下的前沿科技国际研讨会。

开幕式:x年5月26日(星期四)8:30-9:00。

时间:x年5月26日(星期四)—x年5月28日(星期六)。

地点:xx大学数字媒体学院1楼报告厅。

主题报告:。

1.医疗保健大数据。

主讲嘉宾:。

2.大数据:可扩缩的实时数据系统的原理和实践。

主讲嘉宾:。

3.以图书馆大数据为例,解译大数据的技术及应用。

主讲嘉宾:。

4.“互联网+”的本质解读及与大数据的关系。

主讲嘉宾:。

5.医学多模态成像中的数据与大数据。

主讲嘉宾:。

6.机器学习和大数据时代的脑机接口系统。

主讲嘉宾:。

民事上诉状物业纠纷

上诉人______县______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______县______镇______村。

法定代表人马______,主任。

被上诉人______县______镇_________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戴______,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牛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______县______镇______村。

被上诉人王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______县______镇______村。

被上诉人戴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______县______镇______村。

被上诉人刘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______县______镇______村。

被上诉人马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______县______镇______村。

被上诉人温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______县______镇______村。

被上诉人马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______县______镇______村。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______)___民初字第___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或者发回_________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___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牛_____等七被上诉人辩称,其只是证明人,而非担保人,但其七人在借款合同上保证人处签章,这一事实已足以认定七人为本案担保人。在无证据支持和信用社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仅仅凭七人陈述,就作出以贷还贷的认定,与民事证据规则并不符合。

一审法院通过所谓的以贷还贷认定,从而得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对于以贷还贷行为,从最高人民法院、xx省高级人民法院到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司法解释、最高院和省高院及其他法院众多判例,均不认定以贷还贷违法,不知道______县人民法院从何处得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结论!一审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结果却也与合同有效时的判决结果毫无二致,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三、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从而很自然地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xxx年x月二十五日。

xx省xx市城市信用社·张xx。

相关知识。

何为“以贷还贷”

以贷还贷,也称为“借新还旧”或“盘活贷款”,是指在贷款逾期或到期后未获得清偿的情况下,银行与借款人再次签订借款合同,以新的贷款款项来偿还旧的贷款的行为;或者是在贷款逾期或到期后未获得清偿的情况下,借贷双方协议借款人先筹资偿还原先贷款,银行再向其发放新贷款的行为。

关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以贷还贷,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在新旧合同当事人的构成上,新贷与旧贷主合同当事人为同一主体,尤其是作为贷款人的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借款人由旧贷的借款人变成另一人的情况,业内称此种方式为“贷款平移”,它是指由原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偿还旧贷款,银行再向其发放一笔新贷款,该第三人通常与原借款人存在某种特殊利益关系。此外,近年来,一些银行推出诸如“转贷通”的新模式,同样是以贷还贷的性质和内涵——一个借款人在一家银行的逾期贷款将通过另一家银行发放新贷来偿还,而不是在原贷款银行重新借贷,其操作过程衔接有序且极度封闭。

其次,在资金额度方面。新贷的金额通常等于旧贷的金额,在某些情况下,新贷的额度也可能小于旧贷的额度,因为银行在与借款人协议以贷还贷时会要求借款人偿还所欠逾期利息以及部分本金,以示诚意。从银行角度来说,一方面可以变逾期贷款为“正常贷款”,另一方面也可以收回部分本金和利息,同时也增加了利润(以前也有新贷的金额等于旧贷本金加上逾期利息和罚息的情形,但这种模式对于借款人来说归还欠款的动力有所降低。)。

再次,从新贷发生与旧贷偿还在时间上的关联性而言,或为先还后借,或为先借后还。总之,两个行为发生的前后时间相隔不长且通常在数日之内,甚至一天之内。

最后,借贷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借贷双方在新贷合同中直接明确借款用途为以贷还贷或者其对新贷的实际操作表明双方有以贷还贷的共同意思表示,如贷款人将新的款项发放到借款人账户后,借款人直接将该笔资金用于归还旧贷,对于此种情形,虽然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上没有写明贷款用途为以贷还贷,但仍可推定二者具有以贷还贷的共同意思联络。

保证人的责任承担。

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贷还贷情形下保证人的责任如何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根据该条文规定,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新贷与旧贷的保证人非为同一主体或者旧贷无保证人而新贷中增加保证人的情况,除非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的贷款用途是以贷还贷,否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另一种是新贷与旧贷均有保证人且为同一主体的情况下,则无论保证人是否知道新贷的贷款用途为以贷还贷,保证人均需承担保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第二种情形较容易判断,也少有争议。针对第一种情形,如何判断保证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则成为争议的焦点,也将影响法院最终裁判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对此,可以按以下流程进行判断:

首先,看新贷合同中是否注明贷款用途为以贷还贷,若写明为以贷还贷,且保证人已经在相关合同上签字确认,则即使日后保证人主张自己并不知道该笔贷款的用途为以贷还贷,其保证责任亦不能免除。

其次,若新贷合同注明贷款用途为以贷还贷以外的其他用途,如“流动资金贷款”或“购买原材料”等,则需由债权人举证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以贷还贷的事实。

以贷还贷的优势和操作注意。

对银行而言,通过以贷还贷能让原本归为不良的贷款转变为“正常贷款”,可以减少账面上的不良贷款余额,也可以减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额度,从而降低整体贷款的不良率。一方面可以满足监管要求;另一方面也能为银行释放更多流动性,腾出更多可供投放的信贷资金。此外,银行与借款人在协议以贷还贷时通常要求新贷的担保要强于旧贷,也即新贷的第二还款来源的强化,追加新的财务实力更佳的保证人或者由第三方提供物的担保等,这都将有利于保证新贷到期后如期收回。若通过诉讼来尝试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一方面,走完一审程序可能需要3-6个月的时间,其间可能还涉及公告送达、上诉等情形,待法院最终裁决可能将耗时1年甚至更长,最坏的情形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另一方面,对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而言,诉讼的方式并不能短时间内“改善”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可谓费时费力而效果又不明显。

对借款人和保证人而言,以贷还贷意味着他们不再需要支付逾期贷款的高额罚息而只需支付正常贷款的利息,这无疑能减轻他们的财务负担。通过以贷还贷,他们也获得了重新发展的时间和空间,为他们“重获新生”以偿还贷款留下了可能性,这对银行而言也是利好。

综上所述,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以贷还贷,担保法解释中只是规定了以贷还贷情形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同情形,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因此,以贷还贷仍然可以作为银行化解不良贷款的途径之一,但为减少纠纷,更好地保护银行债权,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注意以下三点:

第三,以贷还贷虽然可以在短时间内“改善”银行的贷款质量,但它并不能直接为银行收回债权,只是提供了一种如期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可能和期许,只是为银行化解不良赢得了一些时间,并非是化解不良贷款的最佳选择。因此,银行在选择适用以贷还贷这一方式时,应在各种清收方案之间进行对比,以判断哪一种途径才是清收某一笔贷款的最佳方式,以免错过回收债权的最佳时机。

医疗纠纷民事上诉状

被上诉人:盘锦市xxx人民医院,住所地盘锦市xx区xx街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院院长。

上诉人因医疗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xxx区人民法院xxxx年2月7日做出的(xxxx)双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盘锦市xxx区人民法院xxxx年2月7日做出的(xxxx)双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3、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徐x的死亡与。

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

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供了三份证据,第一是“赔偿协议书”一份,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徐x的死亡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第二是“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该份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事项是死亡原因鉴定,而不是医疗事故鉴定,即不能证明徐x的死亡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而且该鉴定结论并不能为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的本院认为中提到的“通过司法鉴定可认定,被告医院对徐x的治疗过程中无不当之处,不存在医疗常规过错,徐x伤后出现的血栓塞是在医学上不可预见的并发症,不能说明被告在医疗行为上有过错,徐x的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提供合理依据。第三是“病例、用药清单”,该份证据本身是经过被上诉人篡改并缺少主要的如麻醉记录、报告单等材料。依法该份证据本身都不能作为鉴定依据,就更不能作为认定徐x的死亡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的依据。

总之,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徐x的死亡与其医疗行。

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

二、徐x的死亡是由于被上诉人如下的违规行为导致。

(一)被上诉人在为徐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1、教科书中称导致肺栓塞的原因有以下:下肢骨折、外固定、下肢外伤、大量出血、牵引等情况。本案病人入院诊断为骨盆粉碎性骨折、右髋臼粉碎性骨折、右髋关节脱位、双侧髂骨翼耻坐骨支骨折、骶骨骨折、右侧坐骨神经损伤,而且xxxx年2月23日的预防压疮、跌倒、烫伤三份告知书中都已强调活动受限,即病人应属于长期病卧状态,下肢无法活动,医生应当预见下肢易形成血栓的可能。而且在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外科学》第六版第745页倒数第六行记载“骨折常见并发症包括下肢深度静脉血栓形成(解释),而且多见于骨盆骨折或下肢骨折、下肢长时间制动,静脉血回流缓慢,加之创伤所致血液高凝状态,易发生血栓形成。”可见,骨盆骨折或下肢骨折、下肢长时间制动,易形成下肢深度静脉血栓已经是医学常识,而不是不能预见的,可被上诉人违反诊疗常规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2条规定,在手术前并没有采取任何预防与诊查下肢静脉血栓的医疗措施与告知义务。导致病人发生下肢静脉血栓栓子脱落、肺栓塞死亡的直接原因。

2、xxxx年2月23日心电图显示1120窦性心动过速、4048非特异性的st-t异常、9140异常心电图(按照医学经验:t波和st波改变应当怀疑类似心肌梗塞形,p波和qrs波形变类似急性肺心病图形),根据上述提示应进一步检查、请相关专科医师会诊而明确心电图异常原因。因为轻症的肺栓塞患者可能仅表现为心电图的非特异性改变,因此不能除外患者术前即存在下肢静脉血栓、少量栓子脱落造成轻症的肺栓塞。被上诉人未尽上述诊疗义务,导致患者严重的下肢静脉血栓形成、栓子脱落造成肺栓塞而致死。

3、被上诉人xxxx年2月26日配血报告单的配血者、复检者、和发血者同为一人(孙页)。而且取血者处签名为“看阅”。我们认为该医院严重违反医疗操作规程。输血过失可能导致血管内溶血、凝血功能障碍导致下肢静脉血栓形成、栓子脱落造成肺栓塞而致死的并发症。

4、xxxx年2月24日被上诉人在给病人做的检验报告单二聚体为5.85(参考正常值0.00-0.50),可见二聚体超标超过11倍,高度提示静脉血栓形成,医生应进一步检查,明确是否有血栓形成。如术前检查出静脉血栓,采取静脉溶栓,静脉植入滤网,防止静脉血栓栓子脱落造成致命的肺栓塞。即完全可以避免病人死亡的结果。病人的死亡与被上诉人的医疗过失有直接关系。

5、xxxx年2月24日(1.90)25日(2.49)、26日(3.09)血常规报告显示rbc(红细胞数)明显过低(标准为3.5-5.5),但是没有查清明原因,只是简单的输入红细胞悬液。

6、从病历中可以发现术前输红细胞2400ml、术中输红细胞3600ml,共输血6000ml,依据医学常识输血达到人身体全部血量的三分之一时应当输全血或红细胞加血浆或红细胞加血浆加胶体液。否则,血液中缺少凝血因子而致身体出血和凝血功能障碍,(即因为血管中凝血因子缺少而至出血不凝,进一步加重大失血,大出血又导致低血容量,低血容量导致血流速度下降、血管塌陷,形成血栓),因此,被上诉人在输血的过程中的过失是导致病人病情恶化直至死亡的重要的医源性因素。

7、从患者的诊治经过中了解到,患者发病时就诊于盘锦xx医院,后因该院无相关检查设备而无法除外患者双下肢深静脉血栓,而转到被上诉人处进一步诊治。即前院已提示患者可能存在双下肢深静脉血栓,该病是一种可能致命性的疾病(静脉血栓栓子脱落造成致命的肺栓塞),而被上诉人并没有对此引起重视、未对患者进行相关检查及相关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死亡。

8、徐x之所以转到被上诉人的原因就是盘锦xx医院现有条件对病人进行双下肢动、静脉彩超,当初入院时原告已经将将该原因告知刘贺国医生,可是因疏忽大意至始至终也没有为徐x做双下肢动、静脉彩超检查。

10、在手术过程中,被上诉人一天给徐xx注射羟乙基淀粉注射液高达1500ml,在病历和原告提供的证据中都可以证明该事实。该药说明中的使用量一日250~500ml,可见,被告超剂量3倍用药,这也是导致徐x死亡的原因之一。

(二)徐x的死亡被告具有不可推脱的责任。

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是“徐x系在交通肇事致骨盆多处粉碎性骨折,右坐骨神经损伤后,并发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并脱落,引起肺动脉血栓栓塞,导致循环、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可见,徐x真正的死亡原因是“肺动脉血栓栓塞”。“交通肇事致骨盆多处粉碎性骨折,右坐骨神经损伤”只是“肺动脉血栓栓塞”的诱因。而且徐xx的检验报告的二聚体超标达11倍、心电图等异常等现象,已经明确提示存在下肢静脉血栓形成的.征兆,而且根据于长青与刘xx(主刀)主任的谈话录音可以反映出根据其掌握的医学知识和经验在手术前完全可以预见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并应采取治疗或预防措施避免徐xx死亡结果的发生。可是,因为被上诉人其疏忽大意及刘xx主任称“检查费用高而没有进行必要的检查”、在手术前没有进行必要的检查,导致徐x“肺动脉血栓栓塞”死亡。

在庭审中被上诉人称已经告知具有肺动脉血栓栓塞死亡的可能,并以此来推脱责任,这是错误的。被告的告知是必要义务,但是手术前做的必要检查,并从检查中发现问题是被告的责任。其不能通过告知来推卸其应当尽而没有尽的责任。例如:甲告诉乙,你出门有可能被车撞死的可能,出门后,乙真的被甲驾驶的刹车失灵的汽车撞死,难道你能说甲已经提前告知,就免除甲的责任吗?可见,被告的说法是错误的。

三、本案属于医疗事故纠纷,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疗事故鉴定不能做的原因是是被上诉人的过错导致,因此其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在开庭审理之前,贵院已经委托盘锦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即已经走上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盘锦市医学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退卷,因此本案属于医疗事故纠纷,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盘锦医学会退卷的原因:

1、被上诉人篡改病历。

上诉人在徐x去世后,第三天在被告档案室复印的病历第一页没有一个手写字样,(加盖了红色的盘锦市第二人民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可是,在xxxx年10月17日再次复印病历及庭审中被告提供的病历,出现了大量的手写字样,可见,被告在病历归档后,违规对病历进行了篡改。

2、被上诉人没有按照医学会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病例材料(详见医学会的退卷函)。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被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和赔偿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没有能够依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责任是被上诉人,而不是上诉人的责任。

四、上诉人与交通肇事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能免除被上诉人的医疗事故责任;。

1、上诉人与交通肇事者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属于双方自愿行为,不能依据该协议免除被告的责任。

上诉人与交通肇事者之间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协议只能在上诉人与交通肇事者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不牵涉本协议外的任何人第三人。因此,该协议对被上诉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更不能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

2、肇事者应当对伤残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应当对死亡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二者之间不存在冲突,不属于共同侵权,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徐xx死亡的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的医疗事故行为既然导致徐x的死亡,就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给予死亡赔偿金等相应的损失。因为该赔偿金采取的是抽象损失标准,具有盖然性,实际是对本来就不可能用金钱来换算的人的生命勉强地进行金钱评价,受害人获得的仅仅是一种经济上的抽象化的补偿,应当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为原则。交通肇事和本案的被上诉人的医疗事故导致徐x死亡是两个独立的侵权行为,而且在庭审调查中和病例中称被告称徐x入院时生命体征正常,不存在任何危险。因此,不同加害人应就其损害程度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即肇事者应当对伤残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应当对徐x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交通肇事者的赔偿和被上诉人的赔偿并不矛盾,上诉人是可以一并取得。如被上诉人因交通肇事者的赔偿免除了其赔偿的义务,将违背我国法律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精神和人身损害的完全赔偿原则。被上诉人依法赔偿,将体现法律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和对侵权行为的制裁。

第五、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属于医疗事故纠纷,因此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应当适用该规定的第四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上诉状物业纠纷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马xx,主任。

被上诉人xx县xx镇x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戴xx,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牛xx,男,195x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王xx,男,196x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戴xx,男,196x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刘xx,男,194x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马广x,男,195x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温x,男,195x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马xx,男,194x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或者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x)x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辩称,其只是证明人,而非担保人,但其七人在借款合同上保证人处签章,这一事实已足以认定七人为本案担保人。在无证据支持和信用社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仅仅凭七人陈述,就作出以贷还贷的认定,与民事证据规则并不符合。

一审法院引用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骗取保证人保证的.条款,本案的事实是,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均属时任和现任村干部,信用社假如要与村委会串通,势必要通过村干部也即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进行,即使本案属于以贷还贷,七人亲自参与合同签订,不可能对所谓的借款用途不知,不存在所谓的信用社欺诈!

二、一审判决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

一审法院通过所谓的以贷还贷认定,从而得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对于以贷还贷行为,从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到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司法解释、最高院和省高院及其他法院众多判例,均不认定以贷还贷违法,不知道xx县人民法院从何处得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结论!一审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结果却也与合同有效时的判决结果毫无二致,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三、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从而很自然地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x年x月x日。

民事上诉状物业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xx市××街××商店工人,住址:xx市××区××庄××街××里××号。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xx市×××厂工人,地址:xx市×××区×××里×××××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c,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xx市×××汽车××公司工人,地址:xx市××区××道×××里××栋×××号。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c继承纠纷一案,不服xx市××区人民法院(xxx)×民初字第×××号一审民事判决,依据事实与法律,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原审判决认定,19××年2月××日,所有继承人a、b、c、d兄妹四人签署的《家庭协议书》,分割了父母的遗产,其中将诉争房产靠西边的一间分给上诉人a,靠东边的一间分给d。诉争双方对这一事实并无异议。故该认定是正确的。据此,上诉人a认为,《家庭协议书》属自愿签订,内容合法,根据合同法和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原审法院对此未作认定是错误的。

二、原审法院认定协议签订后上诉人a和d一直没有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也是客观事实。但上诉人a认为房地产过户与否只涉及房产产权变更、转移与否的问题,并不能导致《家庭协议书》无效;更不能得出上诉人a和d“已放弃对诉争房屋的遗产继承权”的结论。原审法院混淆合同生效与房产产权转移、变更的概念,将二者混为一谈,将未办理产权变更视为放弃,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从而导致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错误。

从合同撤销和解除的角度看,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后一年内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三、原审法院认定:“另一继承人d,因其死亡,死亡后即无配偶又无子女,丧失继承权”,显然违反继承法规定。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诸当事人之母)xxx年去世时,当时d健在,d对其母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凭什么认定d丧失继承权呢?剥夺其继承权的法律依据何在?至于在xxx年××月××日去世后,其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则属另一个继承法律关系与前一个继承关系完全不同,原审法院将二者混淆,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在适用法律上都是错误的。在此前提下作出的遗产分割判决必然错误。

四、诉争房屋也并非象原审法院所说已由房屋转化为货币。至少目前诉争房屋并没有被拆,只是将要拆迁。诉争房屋是物权而并非货币,原审法院混淆二者的区别,对此原审判决将房产直接认定为拆迁款属事实认定错误;导致诉争标的物的判定错误,将房产分割误判为拆迁款分割。应当说明,原审判决中认定的拆迁款金额居然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尚未商定的金额甚至是有争议的金额,以此作为判决遗产分割的依据是错误的。在拆迁补偿安置费不确定尤其是诉争房屋还存在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竟抛开争议的标的物按拆迁款进行继承分割,违背了基本的客观事实,错误明显。

抛开《家庭协议书》的客观事实不谈,即便没有签署过《家庭协议书》,上诉人a已在此居住50余年,作为该房屋的合法实际使用人、被拆迁的被安置对象也应获得绝大多数的拆迁补偿安置费。原审法院分割拆迁款却不考虑拆迁因素,等额分割拆迁补偿安置费也是错误的。

五、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a之妻王××所在单位分配其一间企业产住房即××区××楼××门×××号,完全不符合事实;该房并非单位分配房,而是王××出资三万余元置换而来。原审法院未作调查研究,主观臆断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之子××购买的富秀园5-17-702室竟想当然地写为kk国十区×××室,完全是主观臆断。另外,有关这一事实本与本案继承纠纷毫无关联,这一事实及证据在原审庭审中也未经质证,这在程序上是违法的。以此作为判决的依据根是违反法律规定。

鉴此,上诉人a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明显违法,判决结果有失公允。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此致

xx市第×中级人民法院。

xxx年××月××日。

侵权纠纷民事上诉状

法定代表人吕,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男,x年9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静乐县娑婆乡xx村人,司机,住静乐县鹅城镇xx村。电话:

上诉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x3)保民初字第486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保德县人民法院(x3)保民初字第486号判决;。

二、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仅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是错误的。

一审法院认定雇佣关系,依据既无形式要件雇佣合同,也无实质要件,不知依据是什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高无隶属关系也无控制支配关系,包括时间安排、工具选择以及具体操作都由被上诉人高自行决定,不受上诉人控制。高以自己的吊车独立完成吊装货物的工作,向定作人(上诉人)交付工作成果的行为,报酬是一次性结算,该吊装业务的法律关系明显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务(雇佣)关系合同关系。

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因为承揽人高操作不当、盲目疏忽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提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被上诉人高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被上诉人马损害,依法应由其承担责任。

三、一审认定:“被告高x雇人从原告货车上卸下钢材,未审查被告高是否具备作业资格,未雇佣专门负责安全的人员指挥吊车作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卸货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具有过错。”上诉人认为,此认定显失公平,被上诉人高作为常年从事吊装业务的车辆所有人,被上诉人有理由相信和推定其具有相应的资质,把审查资质强加给上诉人,加重了上诉人的义务和责任,明显不公。即使存在选任过失,也仅承担一定的次要责任。而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四、被上诉人马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供货单位山西百瑞物贸有限公司雇佣被上诉人马开车送货到指定地点,在卸货的时候未经充许,擅自进入危险工作重地,存在明显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法律适用、责任划分都存在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周口市工贸科技有限公司。

二0xx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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