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精选14篇)

规章制度的执行需要全员参与,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并且相互监督,互相约束。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规章制度样本,希望能够对大家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有所启发。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公司机关所属的各种机动车辆用油,均实行定点加油。

第二条:公司行政部依据布局合理确定定点加油站,同时负责加油票据的发放及相关手续、结算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加油车辆以部门为单位,按照一车一本,专本专用,凭本对号加油,不得转让。行政部对每辆车的用油情况实行台帐管理。每月月终根据加油站反馈的加油票据及时登记每辆车的用油情况。对于用油异常者,行政部要对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第四条:用车人凭加油本在指定加油站加油,根据实际加油数量由加油站加油员据实填写发票,并如实填写加油记录,发票上要注明车牌号、加油日期、已行驶公里数、加油工和加油人签字。

第五条:因公外出在市区以外加油,由派车人签字后据实报销。

第六条:加油人(用车人)因违反规定发现在票据上冒充加工签字造假者,一次给予200元的罚款,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条:用油单位与定点加油站的财务结算,采用银行转帐方式,严禁现金结算。

第八条:定点加油站要按月将各单位车辆用油情况报送公司行政部车辆主管处。

第九条: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建成区(以下简称市建成区)范围内设立车辆清洗站(场)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是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规划局审查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的新建、扩建、改建方案,负责会同市工商局对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在市建成区内选址建设车辆清洗站(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市规划局办理相关规划手续,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经市环保局依法审批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五条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和绿地建设车辆清洗站(场)和开展车辆清洗服务,严禁任意排放清洗机动车辆所产生的污水、污泥、油污等污物。

第六条车辆清洗站(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兴建隔油池、沉淀池、排水沟等配套设施,防止污物污染环境。

第七条新建车辆清洗站(场),应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定点。

从事车辆清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有关资料。未经市环保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审核通过,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车辆清洗站(场)须按规定标明营业范围及名称等内容,做到文明清洗,讲究卫生。

第九条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和绿地进行车辆清洗服务的;

(二)擅自向城市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排放污水、污泥、油污等污物的;

(三)侵占、拆毁、损坏及其他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

第十条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清洗站(场),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提出整改意见;对不具备车辆清洗条件、擅自占道清洗车辆、擅自排污污染路面的车辆清洗站(场),由城管和行政执法部门、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对车辆清洗站(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广大市民或单位可以向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投诉。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公司小车由行政部公室负责调度,以满足公司接送客户及公司各部负责人外出办事需要。

第二条小车的使用申请需凭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申请单方有效。申请单须提前2小时报行政部,以利于同地点合并用车,否则不予派车。以下情况一般不得审批用小车:。

1、一般人员出差办事;。

2、采购员外出采购;。

3、各类人员因私外出。

第三条以下情况用车需经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出差期间,由行政部经理代签):。

1、当本公司车辆调用不够,需借车用时;。

2、长途用车(杭州、杭州地区以外);。

3、在不影响公用前提下,各类私人用车;。

4、公司试用合同工以上员工结婚用车;(每人1辆,半天内)。

5、公司员工丧事送花圈用车;。

6、公司员工伤、病、孕去医院用车(原则上优先考虑用车)。

第四条小车的签发使用:。

1、小车出门一律凭小车出车单;。

2、小车单应为一式三联,一联为出门联;二联为结算联(平时存司机处);三联为行政部存档务查联。

4、公司严厉禁止公车私用,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调用。

第五条小车驾驶员的考核:。

正大门:上午8时至下午5时准许一切载货用的机动车辆(包括货用汽车、三卡、手扶拖拉机、铲车等)和人力车的进出,但需填写进出登记,方可进入,严禁一切人员进出。

第七条经警人员有权对所有进出车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有权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xx有限公司。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1,选购车辆时应根据当地运输市场状况和使用条件进行选型论证,重点考察车辆的适应性,可靠性,经济性,环保性及维修方便性,选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车辆发展规则,满足实际需求的车辆。

2,选购的车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要求。

3,选购车辆时,优先选择交通部对社会发布的推荐车型。

1,出厂新车投入使用前,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2,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营运客车等级核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3,妥善保管车辆技术档案。相关内容的记载及时,完整准确。

4,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总程修理,整车修理情况,每季度向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一次,车辆事故情况每月报告一次。

5,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完整移交车辆技术档案。

1,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2,日常维护是以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为作业中心内容的车辆维护作业。

3,一级维护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作等安全部件的车辆维护作业。

4,二级维护是除进行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使用容易面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检查调整发动机工作状况和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的车辆维护作业。

5,按规定进行车辆维护。二级维护按期执行。维护作业项目符合(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或原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无漏项或减项作业,符合技术要求。

6,车辆二级维护应在道路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具有整车维修能力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车辆维护作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护作业时应在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

7,车辆维护按行驶间隔里程进行。

8,日常维护是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进行。一级维护是车辆每运行2—3千千米进行一次。二级维护是车辆每运行1.4-1.7万千米进行一次。

9,对不便于按行驶间隔里程进行二级维护的车辆,按下列间隔时间进行二级维护:客车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车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超过4个月:道路普通货运车辆等其他道路运输车辆不超过5个月进口及特种车辆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无出常说明书的,按上述行驶间隔里程或时间进行。

10,车辆维护实行合同制,承、托修双方应签订维修合同,实行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11,道路运输车辆经封存后启封使用时,进行必要的维护。封存3个月以上启封使用时进行二级维护。

1,按规定对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应到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799)等标准规定规定的检测站进行。

2,到具备条件的a级监测站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

3,车辆二级维护、总成修理等进行竣工检验时,到具备条件的a级或b级监测站进行检测。

4,车辆检测结果报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对车辆进行技术状况例行检查(简称“例检”),掌握车辆技术状况变化情况,及时消除故障隐患。

2,“例检”一般应5-8天、或车辆进行1-1.5千千米进行一次,检查内容以日常维护内容为主,重点对有关安全部位进行检查。

3,例检”由企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执行。

2、换季维护结合二级维护进行,换用冬、夏季润滑油(脂),检查、调整油、电路等。

1、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原则,节能降耗、保护环境,按照国家车辆报废更新规定、标准,及时报废更新车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和技术水平的先进性。

2、车辆经长期使用,车型老旧,性能低劣,继续使用不经济、不安全的应予以报废、更新。报废更新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1、出入库检验员负责对出入库车辆进行检验,对合格车辆签发合格证,合格证由检验员签发并署名,谁签发谁负责。

2、对车辆出入库检验中发现的故障,及时安排维修,做好维修记录。维修竣工重新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

1、加强节能管理、统计等工作,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加强对驾驶员队伍的节能降耗培训,建立节能降耗机制,定期开展节能比武等活动,提高驾驶队伍的技术业务素质。

3、实行定车型定线路油耗考核奖励机制,提高驾驶人员节油的自觉性。

4、积极选用和推广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装备,提高节能技术水平。

5、选用和推广乙醇汽油、液化汽体、电动汽车等替代能源车辆或发动机。

1、加强轮胎管理。及时总结推广减少轮胎消耗、降低成本、保护环境以及确保行车安全的先进经验。

2、健全轮胎入库、领用、核发、报废管理制度。在用轮胎(含周轮胎)有专人管理,建有轮胎卡片,定车使用,及时记录换装日期、实行行驶里程等。

3、车辆二级维护时采用循环换位或交叉换位法进行轮胎换位。采用专用工具拆装轮胎,按工艺要求和技术条件进行检查和维护。同一轴上配装统一规定、尺寸、花纹、成色、帘线层数的轮胎。

4、各类轮胎按标准气压充气,并经常保持。冲入的空气不得含有水分和油液等杂质。

5、定期检查车辆的前轮定位、轮毂轴承松紧度、左右轴距、轮胎与翼板间的距离和车身地板间的距离,以及胎面的磨损成度和胎体的技术状况、轮辋情况等,保持技术状况良好。

6、组织有关人员对早期损坏的轮胎进行分析研究,查出原因,分清责任及时采取措施。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一、面包车由厂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鉴于业务需要,原则上作接待客户及协作单位之用,并作厂级领导公务用车。

三、各部室、车间如因生产经营需要使用面包车,应提前一天填写“使用车辆登记表”,并经厂主管领导签名后,交给办公室安排使用。非厂级领导如无接待任务或带货,一般不安排使用面包车。

四、为了节约开支,要求各级领导配合,力求安排正常工作日用车,休息日、节假日使用面包车,使用部门须持“使用车辆登记表”经厂长签名后交由办公室安排。司机以“使用车辆登记表”为依据,填报加班表。

五、在上班时间员工因工伤或患急病,要送医院紧急治疗的,均可以先用车,事后补办手续。

六、外单位如借用面包车,须经厂办公室同意后才能办手续借出。

七、厂领导用车由办公室协调安排。

八、因公载货用车(货物40公斤以上)由厂主管领导签批,办公室安排。

九、所有面包车路桥费、保管费由厂主管领导审核,交厂长审批,由财务部报销。

十、希各车间、部室切实配合执行以上规定。如违反规定派车的,其费用由派车人自付,如违反规定私自开车的,其费用由司机自付。

十一、面包车在晚上和厂休息日,包括节假日,规定放置厂区。

十二、面包车出入厂均需进行登记,有关登记工作由保卫部门安排门卫配合做好。

十三、凡厂休息日,包括节假日,面包车开出厂,司机必须交给门卫有厂长签名的《使用车辆登记表》,门卫才能放行。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为切实加强乘车学生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乘务员、司机及学校的职责,确保学生乘车安全,保障学生接送工作有序、平稳地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专用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学校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任副组长,由一名中层干部(政教处处主任)具体负责。

2.学校负责乘车学生的报名、审核、编排工作,协助公交公司办理好乘车证、签订《学生乘车协议》,每月对乘车学生集中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3.班主任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乘车费的收缴工作,有针对性地对本班乘车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让学生弄清乘车班次,准时乘车;听从安排,有序上车;车上安静,文明乘车;等车停稳,安全下车。

4.学校负责把乘车站点和接送时间通知给乘车学生和学生家长,并安排好足够的人员维持乘车学生的上下车秩序,做好乘车学生的点名与交接工作。

5.学校行政定时跟车,每周不少于2次。要关心校车工作,了解乘务员、站点、学生纪律及值日老师的情况;协调乘车学生家长的有关事宜,并将乘车家长的意见及时反馈给公交公司。

6.学校定期召开乘车工作会议,共同探讨学生乘车管理问题,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7.学校重视乘车学生的纪律考评,每月一次,考核结果列入学生综合评定。学期末,学校对学生乘车情况进行总结,并评比表彰一批优秀乘车队员。

8.学校加强与乘车学生家长联系,使家长明确监护人职责,配合学校做好乘车学生接送工作。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确保生产经营、厂内运输、其他运输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交通安全管理。

3、职责。

3.1各单位负责所在区域运输车辆的统一管理和日常检查,负责组织交通安全工作检查,组织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及驾驶人员安全培训,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

3.2各生产单位部室对辖区范围内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负责。

3.3安全环保部负责各单位、相关部室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督。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管理。

4.1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驾驶证(操作证)方准驾驶与驾驶证相符的机动车辆,严格禁止无证驾驶。禁止将车辆转交给他人驾驶,如需要经主管人员许可。

4.2驾驶人员的基本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沉着稳重。

(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驾驶人员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具有本专业所需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3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禁止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进入厂区内行驶的各种车辆严禁超高、超载、超速行驶。

4.4各种车辆均按规定乘人,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厂区机动车不得擅自开出厂区外。

4.5各类车辆必须遵守厂区内划分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指示行驶,厂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工作路线行驶。

4.6凡无副驾驶员座位的车禁止携带人员行驶。

4.7在无划分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厂区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辆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和行人靠右边行驶。机动车辆行驶时遇有非机动车和行人横过车道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

5、厂区道路。

5.1厂区主要通道要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车辆停放不能影响厂区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厂大门周围20米、车间进出口周围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弯处停放。

5.2厂区交通主干道限速为15公里/小时,转角处、十字路口、进、出入车间的汽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5.3厂区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厂区植树、绿化和架空管道不应妨碍机动车辆正常通行。在厂区道路的交叉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设施应设置必要的反光镜、限高标志、限速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或标志。

5.4厂区道路实施养护、维修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厂区主要道路断路施工,必须到所在单位办理手续,且通知相关部门备案。

5.5所有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接受门卫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登记。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1、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公司做好民爆器材的运输工作。

2、运送爆破物品时,驾驶员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责任心,严禁酒后驾驶,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在运送途中严禁携带烟火。

3、驾驶员必须持驾驶证,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材,严禁炸药和起爆器材同车载运。

4、运输爆炸物品时,要做到遵章守法,安全运输,到达库区时押运员、保管员要清点核对数量。

5、运送爆炸物品时,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送、押运和看护,押运、看护人员在运输途中负监管责任。

6、出车前后要检查车辆,不准带病作业。如天气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禁止雷雨天气运输民爆物品。

7、在运输过程中,行驶过程中不得超过10km/h,不得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运输途中遇到前方有车辆应停车、躲避,在主运输巷道有放炮作业时,必须听从警戒人员指挥,将车停放在警戒线之外的安全区域,禁止在人多的地方停车,安全把民爆物品送到各个工作面。

8、在井下运输时,要按照井下车辆运输管理制度执行。

9、民爆运输车辆只允许运送民爆物品,不运送民爆物品时,车辆应停放在发放站附近。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一)公园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公园所属办公车辆的调度工作。

(二)公园各科、室、部门因工作需要用车时,必须用公园管委会信纸提前书写“用车申请”,写明用车事由、行车起始地点、时间,由各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交到办公室,未经办公室同意,严禁擅自调用车辆。

(三)办公室根据任务缓急、行驶路线和要车先后派车,派车时填写“派车单”通知驾驶员出车;若未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车,驾驶员要承担责任,每次给予50元罚款。

(四)驾驶员执行任务时,必须按“派车单”规定的行车路线出车。途中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办公室主任;用车科室因工作需要更改行车路线,事后须在“派车单”上注明办事内容和行车路线并签字。

(五)驾驶员完成任务后按规定时间回车,并在行车记录上填写行车里程数,由用车科室使用人和本人分别签字。下午下班前驾驶员须返回单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返回,要及时报告办公室主任。

(六)值班车辆由带班领导负责安排使用。驾驶员有事请假或单位统一放假,须将车辆存回单位,车辆钥匙交办公室车管人员,并在办公室保存。否则,按第二条第(三)款处理。

(七)公园各科室如有重要工作任务急需用车时,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协商,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由办公室主任调度安排用车。

(八)私人私事用车,节假日或外单位办公用车,需经办公室报请公园管委会主任批准方可用车。

(九)车辆要按规定停放,停车后注意锁好车门、车窗,拉紧手闸。未经批准,不准将车辆带回家中停放,如有损毁或被盗责任自负。

(一)驾驶员要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降低油耗。

(二)实行派车、加油登记制度,驾驶员每月1日上报行车里程、燃油量,计算燃油指标。

(三)凡未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私自开车、私自把车停放在外、酒后驾车、擅自将车交给他人开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按每行驶1公里5元对其进行收费。若发生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内的'由个人负担;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下的,由个人负担30;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的,对驾驶员停止工作,限5个月以内调离公园,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

(四)对正常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除按交通部门的处理外,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按经济损失5处罚,负全部责任的按经济损失10处罚;发生大事故,根据具体情况,由领导研究酌情处理。

(五)对车辆维护保养不善,乱停乱放,发生违章,交通机械事故,车辆被盗,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三)、(四)条一并处理,或交足损失金额,由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六)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要经常保养,不开故障车,要做到车况完好、车貌整洁。

(七)凡要保养维修车辆,驾驶员要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维修更换大件(200元以上)时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正常保养或200元以下维修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更换零部件要以旧换新,有关费用须在维护后7日内结清,否则,不予报销。

(八)车辆维修、保养、油料及其他费用实行年度单车承包核算,建立档案,并将作为驾驶员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车辆所发生的费用报销单据需依次经驾驶员、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否则,计财科不予报销。

(九)办理车辆报废、更新、过户、换发牌证和年审、年检业务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安排。

(一)派出所、招待所、建筑公司车辆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其车辆驾驶员需于每月2日前,将本月耗油量、行车里程经本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汇总。

(二)每年内各车驾驶员,如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累计3次以上者,除按规定处罚外,年底不得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等次。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1、垃圾清运实行“专车专人,定时计量”的原则:运输车辆全部采用专门购置的垃圾吊臂车配备专门的封闭垃圾箱;配备专业驾驶员;运输车每天早晨6时(冬季7时)开始清运,确保9:00结束;对每个运输垃圾数量统一计量,作为半年及年终考核依据。

2、拉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驾驶员行为规范驾驶车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每天出车前必须检修车辆,要保证安全操作清运,如有特殊情况发生,要及时停运,在第一时间告知主管领导另作处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确保行车安全。

3、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如果各村有自配的台式车要用篷布遮盖严实,运输过程中严谨扬撒、泄漏。

4、在清运过程中,吊臂车只能运输生活垃圾,严禁用于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垃圾的混装清运。

5、车厢内清运后不得有残留,垃圾箱要每日清理一次污水箱。收车后,车辆要停放整齐,车体干净卫生,无异味。

6、必须爱护垃圾桶、垃圾箱、垃圾台等环卫设施,爱护清运车辆,不得野蛮清运,恶意损坏设施及车辆。

7、为保护清运人员的'健康,清运人员在工作时要有必要的劳保用品。

8、清运工作人员违上述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2000元的经济处罚或待岗检查,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1、根据xxx风电场及《水电x局机电安装分局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加强xxx风电场项目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职责,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项目部的生产经营正常稳定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xxx风电场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综合治理车辆交通安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车辆交通安全职责,经常进行车辆交通安全教育,提高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强化内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3、项目部要将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组织落实车辆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对项目部员工和的交通安全教育。

4、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车辆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主管车辆交通安全的具体工作,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车辆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项目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时受水电x局安全管理部的领导和管理,对项目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车辆的统一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负责监督项目部落实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措施,牵头组织开展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和对本区域内事故多发部位、多发点段的整治。

6、项目部车辆实物形态的管理受项目部设备物资部的领导和管理,负责对机动车辆实物形态的管理。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管理体系和编制施工车辆安全操作规程;负责组织编制机动车辆的大、中修计划,并督促落实;监督、指导机动车辆使用,搞好机动车辆日常保养、维修,定期组织技术检验和性能试验,保证技术性能满足安全运行指标;负责对从事机动车辆操作、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进行监督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及取证工作;严格执行机动车辆改造、更新、报废制度;参加车辆交通安全专项安全检查和监督整改落实;参加车辆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7、项目部驾驶员上岗资格的认定,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并负责审查、建档和监督管理;负责对拟录用的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岗位能力资格审查,并定期对机动车驾驶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资质配置情况进行检查,定期组织身体健康检查和技术培训、考核,不适宜人员应及时调岗。

8、项目部安全部门负责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教育职工自觉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遵章守纪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项目部的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落实车辆维修、保养和检测制度;对车辆和驾驶人员应定人、定员、定岗,非生产需要和领导安排,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车辆;合理安排驾驶员出车频率,防止疲劳驾驶。

9、专职驾驶员必须经分局人力资源部和项目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驾车。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执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车辆保养制度,爱护车辆,保持良好车况;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文明驾驶,安全行车,做到行车“三勤三检”;严禁私自开车,严禁违法酒后驾车,严禁驾驶与准驾不符的车辆,严禁无证开车,严禁将车辆交于无关人员驾驶。

10、在场内临时修建的施工道路上,应设置明显危险标志及必要的安全设施,以保障车辆行驶的安全性可靠性。

11、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的完好状态进行管理,建立车辆状态管理台帐,做到专人负责。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车辆运行过程中的状态进行检查,做到专项检查与定期检查结合,及时消除隐患,及时解决和修理车辆存在的问题,确保车辆始终保持在完好技术状态,严禁车辆带故障、带缺陷运行,建立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并做好检查、维修、保养记录。

12、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车辆性能规定,合理安排正确使用车辆。

13、项目部的施工人员上下班的交通车辆,应使用客车,并保证车辆完好状态,做到每班检查,定期专项检查,在一时无法解决客车的情况下,采用平板货车临时替代客车,要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并经报安全技术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严禁超载、超速运行,严禁在无专项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运行,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14、租用车辆的安全管理:项目部在需要租用车辆时,应打报告到分局设备物资部审批,同意后方可租用车辆。租用、出租双方必须签订租车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合同报分局设备物资部一份存档,报分局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部备案。

15、项目部所使用或聘用的驾驶员,必须是经分局人力资源部确认为驾驶员岗位,经分局工程质安管理部考评合格备案的驾驶员。项目部不得聘用已退休驾驶员,如项目部需要使用驾驶员,应与分局人力资源部联系,并经分局工程质安管理部进行安全考核批准备案后方可聘用;未经分局人力资源部确认、未经工程质安管理部进行安全考核批准备案的,私自聘用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的,项目部领导承担责任。

16、项目部所使用或聘用的驾驶员,调配上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分局工程质安管理部上报名单备案,以便加强对驾驶员的动态管理。

17、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严格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xxx风电场,水电x局安装分局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教育驾驶人员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章守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牢固树立“谨慎驾驶、安全第一”的思想。

18、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考核,并形成考核档案,对不适宜安全驾驶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19、车辆驾驶员应按所持证照规定的驾驶车辆范围进行驾车,从事客车驾驶和临时性使用平板车替代客车的驾驶人员,必须具备大客车驾驶执照,并满足安全驾驶的能力要求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20、严格执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安排出车时,应对驾驶人员精神状况进行了解,合理安排,严禁疲劳驾驶和带病驾驶,严禁驾驶带故障车辆。

21、未经项目部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在岗驾驶员不得将车交于他人员驾驶,否则发生交通事故将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22、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抢救伤员并打电话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保护好事故现场,严禁逃逸事故现场。立即上报水电x局安装分局安全管理部。等待分局安全管理部派人进行事故处理或委托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23、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车辆损坏的,必须经过保险公司定损后,方可对车辆进行修复,同时,对车辆损坏的部位进行拍照,以便事后进行理赔。

24、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人员受伤,在事故处理时伤者必须提供治疗终结的出院证明、发票、用药处方等手续。

25、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6、如分局安全管理部委托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后,须向分局安全管理部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车辆定损书、保险公司现场勘察书、车辆损坏部位的照片;如果有人员受伤,必须提供治疗终结出院证明、发票、用药处方等手续,如受伤较重的,还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具备以上资料,由分局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27、对交通肇事驾驶员的处罚:

(1)一年内发生两起交通事故(每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下),都负主要责任或以上责任的驾驶员,除进行经济处罚外,并进行转换工种。

(2)由于酒后驾驶或严重违章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含逃逸现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并进行转换工种;同时负有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的依次按照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60%、40%、30%、20%进行处罚,罚款金额在收到文件15日内由事故单位垫付一次性上缴到分局财务部。

(4)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且驾驶员负主要责任或以上责任的,一年内不得驾驶小车(含皮卡)。

28、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对车辆交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做出整改或修理安排。整改的情况应当做出记录,作为检查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发生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

29、发生车辆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在正常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进行处理结案,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配合。在施工区域内的施工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交通事故,在公安交警不予以处理的情况下,由分局进行调查处理、结案,根据事故性质大小进行分级管理。

30、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车辆交通安全事故的,按照工程局《行政处罚通则》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31、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车辆安全专项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内容包括车辆使用管理情况和场内道路安全状况。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进一步完善公司服务工作,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参考其他单位的惯例。

办公室直接管理的车辆主要用于公司领导的公务活动和部门的紧急情况。一般来说,该部门的工作人员外出时不派车辆。商务部专门配备的车辆主要用于本科部的商务工作。必要时,办公室对业务部门专门调配的车辆实行统一调度。

1、一般情况下,公司所有车辆不得用于私事或出借。特殊情况下,私家车必须经领导批准。燃油费、过桥费、司机补贴等费用由车辆使用者承担。

2、办公室直接管理的车辆由办公室安排。如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车辆,可到办公室填写《车辆使用调度单》,报总经理批准。司机凭派工单开车,费用按1元/公里标准在部门费用中列支。

3、公司所有车辆保险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办公室应根据相关政策调查和选择保险公司。

4、驾驶员的通信必须在24小时内保持畅通。除指定车辆外,驾驶员必须按时上下班,确保值班,自觉服从调度,随时待命。非工作时间内,车辆必须停放在仓库或办公室的指定位置。未经批准不得驾驶。禁止驾车前往娱乐场所。

5、如果司机请假超过半天,他必须把车钥匙还给办公室。

1、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责任制,专人驾驶。未经许可,禁止将车辆移交给他人。

2、驾驶员应加强对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学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禁止酒后驾驶,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3、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加强车辆的定期安全检查和定期保养,严禁带故障离开车辆。

4、驾驶时,驾驶员必须携带所有相关驾照。

5、车库和车辆应按要求配备有效的消防设备。

6、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发生事故必须立即通过电话向办公室报告,并在返回本单位后写出书面情况报告。

1、车辆实行定点维修。正常情况下,司机必须制定维修清单,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办公室和财务部负责结算维护费。车辆大修由办公室认真调查核实,提出车辆维修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维修审批手续。

2、如果在出差途中发现车辆故障,需要临时维修,需征得车辆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现场维修。司机应使用旧零件和有效票据注销费用。未按要求擅自修理的,费用自理。

1、实行“统一管理、定点加油、分车核算、定期公告”制度,驾驶员凭加油卡加油。办公室直接管理车辆的加油卡充值由财务人员购买,主卡由办公室管理。

2、除长途驾驶和特殊情况外,不允许自己购买机油。外出时购买的燃油必须由车辆负责人签字并经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报销。

3、驾驶员应建立驾驶记录,如实记录驾驶日期、时间、目的地、原因、乘客、里程、加油等情况,作为审核差旅费及相关费用报销的依据。

(一)对执行该制度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模范驾驶员进行奖励。

设立车辆安全奖。安全驾驶、无事故的,按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年终奖励由总经理和财务部按照本规定进行综合评价确认后实施。

(二)违反纪律和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1、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书面检查并扣除当月驾驶员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直至公司解散。

2、如因违章驾驶造成事故,驾驶员应承担一切责任,并予以辞退。

3、如果驾驶员未经许可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车辆驾驶员应承担所有责任并被解雇。

4、工作时间以外未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如发现一次,将扣除20元的岗位补贴,造成损坏。所有损失均由司机承担,并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5、未携带所有相关证件,违反交通规则的,由交警部门处罚,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如果车辆证书、牌照和驾驶证丢失,驾驶员应承担更换牌照和驾驶证的所有费用。

6、如发生酒后驾驶事故,驾驶员应承担一切责任,并予以辞退。

7、如果驾驶员非法流出燃油,应赔偿燃油价值的三倍,并予以解雇,并向公司发出批评通知。

8、如果司机无故不离开,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用应由司机全额承担。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一、本规定适用所有出入学校,并在校园内部通行的车辆。

二、机动车辆的管理

(一)车辆进出

1、所有进入校门的机动车辆(含摩托车、电动车)必须减速缓行,进出校门应主动接受门卫检查,经同意后登记,方可进出。本校教职工私家车一律出示“车辆通行证”进出。

2、无牌无证车辆严禁进入校园。

3、凡在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或活动的外单位车辆,由主办单位提前一天向学校申请,经同意办理手续后由学校通知门卫放行。学工处事先通知校警、门卫人员具体时间、路线等,避开学生上学放学和自由活动时间。

4、没有特殊情况,禁止来校的其它外来机动车辆驶入。

5、车辆载物出门,一律门卫工作人员检查,放行。

6、特种车辆(公安、消防、救护、抢险)进出校门校警要主动疏导,确保畅通。

(二)车辆行驶

1、车辆进入校园后,禁止鸣笛,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严禁超车;在遇学生上下课人流高峰时,机动车应主动避让,严禁与学生争道。

2、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车,练车和试刹车;驾驶证照必须年检有效,并与所驾驶的机动车型相符;严禁酒后驾驶。

3、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严禁在校园内行驶;上、下班使用者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

4、基建、维修等各类工程用车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发证后方可进出校园,且在工程区域内和指定路线上行驶。

(三)车辆停放

1、机动车辆须停放在指定地点,严禁在禁行区域和道路上乱停乱放。

2、因办理公务或来校指导工作等需要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由学校校警指挥车辆按指定路线慢速行驶,停放在指定的地点。

3、车辆停放时,须拉紧手刹、关闭电路、锁好门窗以保安全。

4、距离校门、路口、消防水栓15米内禁止停放各种车辆,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

5、外单位车辆不得在校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须经学工处批准。

三、非机动车辆的管理

(一)进出校门的非机动车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

(二)进出校门时,须下车推行,载物出门时,凭物品出门证放行。

(三)校园内禁止骑车带人,不准双手脱把或手中持物;不准扶身并骑,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四)所有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五)严禁学生骑车上学。

四、管理办法

(一)上学放学时,执勤教师在校门口维持秩序,管制车辆、路队。

(二)进出校园的车辆,应自觉服从管理,凡违反本规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违反交通法规造成后果的,由公安部门按交通法规有关条款处罚。

(三)在校园内行驶的车辆,造成对学生伤害的负主要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

(四)对无牌无证,或擅自进入校园以及在禁止通行区域内行驶停放的各种车辆,除教育批评外,对其立即驱逐出校。

(五)校警负责检查校园内的非机动车,对违规的车辆停放、行驶等,要做出相应的处理。无视校园规定的,加锁暂扣,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对违反规定不服从管理者,必须学习校内车辆管理规定后方可领取车辆,严重违规者除学习规定外,还须其交纳费用,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车辆管理规章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建成区(以下简称市建成区)范围内设立车辆清洗站(场)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是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规划局审查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的新建、扩建、改建方案,负责会同市工商局对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在市建成区内选址建设车辆清洗站(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市规划局办理相关规划手续,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经市环保局依法审批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五条 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和绿地建设车辆清洗站(场)和开展车辆清洗服务,严禁任意排放清洗机动车辆所产生的污水、污泥、油污等污物。

第六条 车辆清洗站(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兴建隔油池、沉淀池、排水沟等配套设施,防止污物污染环境。

第七条 新建车辆清洗站(场),应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定点。

从事车辆清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有关资料。未经市环保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审核通过,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车辆清洗站(场)须按规定标明营业范围及名称等内容,做到文明清洗,讲究卫生。

第九条 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和绿地进行车辆清洗服务的;

(二)擅自向城市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排放污水、污泥、油污等污物的;

(三)侵占、拆毁、损坏及其他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

第十条 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清洗站(场),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提出整改意见;对不具备车辆清洗条件、擅自占道清洗车辆、擅自排污污染路面的车辆清洗站(场),由城管和行政执法部门、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车辆清洗站(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广大市民或单位可以向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投诉。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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