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申请书(专业15篇)

转专业申请书是一个重要的文件,它记录了申请人转入某个专业的理由和动机。如果你正处于转专业的考虑中,可以先阅读以下范文,了解写作思路和结构。

食品听证申请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xxx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xxx)。

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绥中县城郊等乡(镇、场)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宽帮满族镇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

依据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此致

xx县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食品许可证申请书

企业用户要想进行网上办理食品流通许可业务,先注册用户,然后登陆进入系统进行网上申办。

2、业务类型说明

选择自己要办理的选择业务类型然后进行登记办理。

3、填写对应的申请信息

在对应的业务类型中填写相应的信息,填写完后请认真核对信息的正确性,点击”保存“按钮进行保存,点击”打印“按钮,打印出相应的申请表和申请回执。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承包合同或协议;

(8)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试题(一人一份,必须手工答题);

(10)泔水或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协议(合同)复印件;

备注:换证需要提供资料有(1)、(3)、(7)、(8)项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旧卫生许可证原件。

食品卫生许可证简称卫生许可证,是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的卫生许可凭证。

根据20xx年12月卫生部印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广东省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本申请人生产条件符合规定条件,获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产品名称(申证单元)为,并已取得营业执照(见复印件)。现已完成调试生产并已生产出批量合格食品,特申请进行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的食品品种及执行标准为。

本申请人承诺,试产期间生产的不合格食品品种范围内的`产品已全部作无害化处理,没有流入市场。

申请人名称(盖章):。

申请日期:__年____月____日

食品加工小作坊承诺书

近日,《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管理办法》正式公示,并于5月1日起实施,开启以法治护航食品小作坊安全监管的新局面,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集中管理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以下简称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生产经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非现场制售,不提供餐饮服务的生产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是指符合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的可以为多个食品小作坊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并对其场所内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统一服务和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引导食品小作坊进入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生产经营,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合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依法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实施监督管理,卫生、环境保护、工商、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安全。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集中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将食品小作坊集中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规划执行,并落实相关工作经费。

第七条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奖励、资金扶持、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奖励办法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办法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真实、公正地报道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安全状况,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十条鼓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加入食品行业协会,接受食品行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为其提供的培训、咨询、维权等服务,并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企业投资、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业发展和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根据常住人口、地理位置、辐射半径等因素,结合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数量、规模和分布等情况,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建设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三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不得在下列区域设立:

(一)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

(三)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区域;。

(四)周围有虫害大量孳生潜在场所的区域;。

(五)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等环境敏感点为主的区域以及工业集聚的区域。

第十四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配备排污系统,保证污水和废气处理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要求后排放;。

(七)配备检验室,检验室的设备、设施满足出厂检验项目的需要。

第十五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合理布局,生产工作区内的加工区、仓储区、配送区和检验区等各功能区域应当有明显划分,并采取有效的分离或分隔措施。生活区应当与生产工作区保持有效分隔,防止各区域间交叉污染。

对生产车间进行透明化设计,鼓励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使用信息化手段对生产场所进行实时监控及对产品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第十六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与进驻生产的食品小作坊明确以下食品安全服务和管理的职能与责任:

(十)统一的废弃物处理制度,对食品小作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统一处理,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建立并落实上述食品安全服务和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主要负责人应当负责落实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统筹、协调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能力的检验人员,负责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

第十八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统一配备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的产品运输车辆,或者对食品小作坊的产品运输车辆进行规范化管理。运输车辆应当做到专车专用,每日对车厢清洗消毒不少于1次,随车配备清洗消毒记录台账并做好清洗消毒记录。

贮存、装卸食品的容器、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第十九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发现食品小作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调查:

(二)生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的食品;。

(三)生产加工属于禁止生产加工类的食品;。

(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食品。

第二十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发现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督促食品小作坊限期改正;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督促食品小作坊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发现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及时督促食品小作坊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立即督促其采取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订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的抽样检验内容。

第二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处理。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纳入风险分类分级管理范围,风险等级确定为最高风险等级,每年开展4次以上的现场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小作坊、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增加监督检查或者抽检频次,并可以责令其定期报告食品安全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食品小作坊的食品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抽样检验,年度抽样检验的范围应当涵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上的所有食品类别,对消费者反映较多或者本行政区域内消费量较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食品小作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信用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证照颁发和场地使用情况、依法经营情况、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等信用事项,并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三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食品小作坊集中管理信息化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动态信息和食品安全信息以及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信用记录情况。

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进行免费食品安全培训,督促其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第三十二条鼓励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组织制定行业联盟标准或者团体标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没有建立并落实相关食品安全服务和管理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没有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具备相应能力的检验人员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明知食品小作坊属于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情形,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明知食品小作坊属于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所规定情形,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因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情形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与食品小作坊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没有及时督促食品小作坊采取封存措施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5万元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文档为doc格式。

食品加工小作坊承诺书

我公司(厂)在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为保证所生产的食品质量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作为公司(厂)的法人代表,特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

2、食品加工过程严格、规范,避免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3、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决不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陈化的、回收的或者非食用的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采购食品原材料时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

4、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5、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

6、保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清洁、安全,对食品无污染。

7、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出厂,不销售。

8、产品销售区域最大不超出县级行政区域,不进入商场、超市销售,不超出承诺区域销售。

9、自觉接受政府和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生产水平,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如发生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承诺,本公司(厂)及我个人愿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一切责任。

xxx。

20xx年xx月xx日。

食品许可证申请书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本申请人生产条件符合规定条件,已于年月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已完成调试生产并已生产出批量合格食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结论为合格。我公司申请批准的产品品种明细为。

本申请人承诺,本公司所有生产销售的产品均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载明的产品品种明细之内。

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食品流通申请书范文

《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企业发证、换证、迁址、增项等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取证的,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分别填写《申请书》。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增加规格型号、产品升级、增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等。

2封面。

2.1产品类别:填写列入食品流通许可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名称。

2.2产品名称:填写实施细则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产品名称。

2.3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2.4联系电话:填写有效的企业联系电话。

2.5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工作的人员姓名。

2.6申请类别:根据企业申请的情况分别在发证、迁址、增项、其他后面的中打,集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在增项后的打。

2.7申请日期:填写企业的实际申请时间,用大写数字填写,如: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3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3.1企业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

3.2生产地址: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

3.3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填写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新投产、实际生产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该四项指标可不填写。

4申报产品基本情况。

4.1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对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不会填写请咨询wyifu12345或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人员{工商部门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4.2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照产品《实施细则》或《wyifu12345》咨询了解填写情况。

4.3一次申报产品数量多的申请企业可附页,附页注明申报产品基本情况附页。

5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

5.1本表适用于集团公司取证的情况。集团公司和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由集团公司填写与其一起申请的所属单位的情况。非集团公司企业此表可不填。

5.2与集团公司关系:填写子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及其他情况。一页不够,可以增加页数,附页注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附页。

小作坊食品自检自查报告

根据《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镇(乡)食品药品监管所建设验收标准的通知》和市县局关于镇监管所建设要求,我们开展了认真自查,我所狠抓了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实现了安全责任落实、工作任务落实、培训任务落实,我所建设达到了验收标准,自查得分98分,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底店镇位于县县城以南19公里处,总面积99.93平方公里。北临水口镇,东连太峪镇,西与韩家镇相望,南与市县崔木镇相接壤。现有耕地面积27714.02亩,全镇辖奓红、大车、小车、晁家塬、底店、屯里、二桥、牛北、米家寺等九个行政村,57个村民小组,2537户,10723口人。餐饮监管对象15个,(获证12个,未获证3个),食品流通29个(其中获证22个,未获证7个),小作坊7个。药品监管服务对象个,其中药品零售1个,诊所2个,牙科2个,村级卫生室9个。

底店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成立于1月,负责底店镇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镇政府无偿划拨办公用房5间150平方米,按照县编办批复,现有工作人员3名,村级信息员9名。所内设两室三股(两室:办公室、检验检测室,三股:食品监管股、餐饮监管股、药械监管股)四套办公桌椅,3台电脑,现场取证设备一套(照相机摄像机各一台,录音笔一台),执法宣传车一辆。办公设施满足日常工作需要。同时,县财政局按照每年30000元给我所划拨专项经费,按每人每年1200元落实村级食药信息员工资,保障工作开展。

(一)机构设置(应得分10,自查得分10)。

1、按照县编委会《关于印发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彬编发[]04号)精神,我镇达到机构单独设置,主体资格合法的要求。

2、镇政府领导对监管所高度重视,印发了《底店镇食药工作计划》。

(二)队伍建设(应得15分,自查15分)。

1、本镇人口10723人,现有监管工作人员3人。

2、全所职工不断加强学习,熟悉业务,能明确本所工作职责,熟练准确掌握监督检查工作程序、方法等。

3、辖区共有行政村9个,聘任信息员9人。

(三)经费保障(应得10分,自查10分)。

1、根据县财政局《关于下达部门预算的通知》(彬财发[]45号)明确了我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印发了《关于印发县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彬食药监发[20xx]39号)。

3、及时下发村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工资。

4、利用快检设备对重点领域重点品种定期进行抽检,使抽检工作常态化。

(四)基础设施建设(应得分20分,自查得分20分)。

按照陕西省乡镇食药所标准化建设要求,县国资办《关于资产调拨的通知》(彬国资发[2014]22号),无偿拨付我所办公用房5间,建筑面积150㎡,设有办公室、检验室、会议室、食品监管股、餐饮监管股、药械监管股、库房、职工宿舍。我所有执法车辆一辆,执法设备:摄像机、照相机、快检设备和试剂,达到了办公设施齐全。

(五)制度建设(应得分分10分,自查得分10分)。

1、为了使我所各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韩家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所长职责、安全信息职责、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申报备案制度、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十不准”、建立党政会议、学习培训、考勤考核、财务管理、执法办案、应急处理等工作制度。

2、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设立了政府公开栏,有办事指南、服务承诺。

3、各项制度和管理办法得到了落实,有会议记录。

(六)日常监管(应得分10分,自查得分10分)。

1、食品药品监管对象底子清,建立了一企一档的监管档案。

2、制订了检查巡查工作制度,并按规定组织检查巡查。

3、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镇政府印发了《20食品药品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并按计划开展工作。

(七)案件查处(应得分10分,自查得分9分)。

1、制定了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流程图,建立了投诉举报登记册和食品事故登记册。

2、处罚公正,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无复议案件,案件结案率为100%。

3、我所制定了《涉案物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4、镇政府印发了《关于建立底店镇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办案联动机制的意见》,促成了我所与派出所的联合办案。

(八)检验检测(应得分5分,自查得分4分)。

1、我所设立了食品安全快检室,配备了快检设备和试剂,制订了2014年快速检测工作计划,对检测人员进行了专业培训。

(九)宣传教育(应得分5分,自查得分5分)。

1、我所印发了《关于印发底店镇2014年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镇食药所参加市县各类培训6期,5人次,举办村级信息员培训3场次,累计培训人员45人。

3、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印发宣传资料千余张,定期出车进村入户巡查宣传,在餐饮流通单位设立监督牌20多处。

(十)党风廉政建设(应得分5分,自查分5分)。

认真贯彻落实镇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印发了《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安排意见》(彬底发[2014]15号),并进行了工作公开承诺,切实做好我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虽然我们在创建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但整体工作的开展仍存有死角,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积极配合支持上级部门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各项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确保重点商品监管有效到位,重点单位监管不留死角,确保不发生一例食品安全问题,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形成。

底店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特色做法。

三、根据监管对象的性质,分别建立“一企一档”监管模式,每月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检查,做到精细化管理,为我镇建立监管对象信息档案打下基础。

四、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参与到食品药品监管中来,初步构建起企业、社会、政府三方共治的监督格局。

五、为了提高食品药品领域打击违法犯罪能力,我所与镇派出所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定期开展工作。

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等对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环境卫生要求

生产场所必须清洁、卫生,地面硬化平整无积水;生产场所应与生活区严格区分,生产场所不得存放生活用品;生产车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设施;加工车间不得堆放杂物,原料与成品堆放应与加工车间严格区分;加工车间、库房应有防蝇、防鼠、防虫设施;物料堆放应离地离墙;生产的生熟食品及盛放器具应隔离存放,存放成品的'器具应洁净卫生;定期对使用的工具、设施、管道进行清洗、消毒,并指定专、兼职人员定期检查环境卫生执行情况,保存清洗、消毒和检查记录。

二、进货查验要求

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如发现存在严重影响或可能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做好记录并24小时内向盘县质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三、进销台账记录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2015(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qs),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添加,不得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用物质添加食品。

五、人员健康管理要求

从业人员应经卫生知识培训,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才能上岗。工作时必须穿戴工作衣帽鞋和口罩,衣帽鞋应定期消毒,手指甲应修剪整齐,不得藏污纳垢,不得佩戴饰物。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盘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流通申请书范文

承诺人:多家配合单位,须提供营业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并保留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注册号并保留营业执照复印件。

鉴于天津市春蕾志愿服务队(原天津市义工服务队)定于10月15日于天津市平津战役纪念馆举行世界上最长、最大的“生日蛋糕会”活动,承诺人自愿为该活动提供制作蛋糕所需的全部食品原料及制作设备,为保证食品安全,承诺人就食品安全问题作出如下承诺:

3、承诺人负责本次活动食品安全/事宜并承诺承担本次活动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全部后果。

法务授权单位:国浩(天津)律师事务所。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承诺单位:

二〇xx年十月十三日。

小作坊食品自检自查报告

我校及时召开了学校食品卫生工作会议,对学校食品卫生工作作出了专门部署,以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常见食物中毒及其预防知识,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保证每位学生能够健康成长为工作重心,加强了广大师生的食品卫生的安全意识,营造了食品卫生安全在我身旁的浓厚氛围。现将我校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控等工作的自查报告如下:

1、成立以刘校长为首的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狠抓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实行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提高了广大师生和食堂工作人员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规范意识、责任意识,从严要求,严防死守,杜绝食物中毒的事故发生。

2、加强宣传,学校利用校园广播在全校师生中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并认真组织广大师生和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文件精神,从而增强了从业人员对食品安全的忧患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强化了对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来约束从业人员的行为,保证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

1、一开学,学校组织所有从业人员到医院进行了一次全面健康检查,并办理了健康证,所有从业人员均持证上岗。

2、领导小组对我校食堂进行认真排查。严禁“三无”产品进校园,对照《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对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严把进货关、洗拣关、烹饪关。严格按照规范的操作流程,在规定的区域内操作,打饭打菜时必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避免用手直接接触餐具和食品以防造成交叉污染。在本次排查中,未发现有过期,变质,变霉食品。

3、检查后及时召开有关人员会议,对检查中发现的卫生较差和从员人员服装不规范的问题要求在第二天完成整改。会后重新建章立制,学校重新制订了食品采购卫生制度、食品库储卫生制度、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饮食卫生制度、个人卫生制度,重申卫生责任追究制,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重新修订了食物中毒的应急预案。

4、强化对食品卫生的监督。分管的学校领导坚持天天深入现场,检查食品卫生,了解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留隐患,并继续实行48小时留样制。

在检查中发现的卫生不整洁、从业人员服装不规范和制度不健全问题,要求第二天全部整改完成。

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是常规工作。虽然我们做了大量的防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还必须警钟长鸣,紧紧绷住食品安全工作这根弦。扎实工作,为构建和谐平安校园而不懈努力!

接上级文件后,我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检查领导组于3月20日上午对学校食堂进行专项检查,现将自查结果如下:

本次自查共包括卫生许可证;工作人员健康及培训证;卫生规章制度及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个人卫生情况;食品的用具要求;食品有关要求;食品进货渠道卫生要求;食品储存库要求;食堂内外环境;食品加工场所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在自查中,我们本着对全校师生负责的高度责任心,认真地对食堂的卫生、质量、设施设备、加工过程等方面进行严格检查。

1、我校已于20xx年12月8日取得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学校制订了食堂各项管理制度,制度完善,由副校长负责食堂安全,学校每月一次对食堂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3、学校食堂和后勤服务人员一共7人,均参加了体检,持健康证上岗,且健康证在有效期内。

4、学校的原材料采购采取了定点采购,有原材料索证凭证。

5、食堂一日三餐均进行了足量的食品留样。

6、学校餐具及食堂用品均每日清洗消毒。

7、学校不使用食品添加剂。

8、学校建有餐厨废弃物处置台帐,收购人员运回养猪时须在门卫室处如实登记时间及数量。

1、食堂个别后勤服务人员未安规定着装。

2、储藏室门未及时上锁,并堆有放有洗衣机等杂物。

3、加工间纱门损坏。

4、早点留样不够规范。

5、去年购置的灭蝇灯已损坏。

针对上述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学校责令总务处必须立即加强管理和维修,更好的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

文档为doc格式。

食品流通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四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第五条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条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十三条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第十四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查与批准。

第十五条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第十六条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第十七条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注销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

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章许可的变更及注销。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二十二条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

(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食品流通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流通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三)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许可机关在二十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五章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食品流通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以及《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等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第二十九条《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由两个字母+十六位数字组成,即:字母sp+六位行政区划代码+两位发证年份+一位主体性质+六位顺序号码+一位计算机校验码。

第三十条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聘用的从业人员有无身体健康证明材料;。

(六)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食品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对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确认后归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按照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的有关规定,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对《食品流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的,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被依法注销、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注销、撤销、吊销许可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x权、徇x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档案资料的,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档案资料。

第三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与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通报食品流通许可有关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

对《食品卫生许可证》继续有效的食品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实施食品流通许可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

第四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流通申请书范文

民以食为天,孩子们每天都要在幼儿园进餐,对于孩子来说食品安全很重要,小贝壳为孩子们选用的材料一定是最安全,最新鲜的。

米、面都是来自于金龙鱼品牌,每餐米饭都是杂粮米饭,更加营养,早晨的'面点也是由蔬菜汁和面粉搭配而制成的各种花样卷,色香味俱全。

油则是金龙鱼的非转基因优质大豆油。

蔬菜来自八道大市场当天新鲜优质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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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肉是经过检疫的千喜鹤放心肉品,牛肉是由市场当天配送的新鲜牛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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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贝壳幼儿园向所有家长承诺,我们会一直为小朋友们提供安全,新鲜,优质为首选的食材,小贝壳的食谱也是每半年更换一次,让每一个孩子在小贝壳都能拥有健康的体魄,欢迎各位家长的监督和您的宝贵意见!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8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井泉签署第16号令和第17号令,两局令于月1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是通过事先审查方式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重要预防性措施。根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务院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按照确保食品安全、简政放权、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结合基层监管需求和社会反映意见,吸收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着力破解许可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经广泛调研、多次论证,形成《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坚持简政放权。

一是将食品流通许可与餐饮服务许可两个许可整合为食品经营许可,减少许可数量。二是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二、明确许可原则。

一是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二是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三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三、实施分类许可。

一是食品生产分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31个类别。二是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10个类别。

一是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二是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除需要具备普通食品的许可条件外,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五、明确许可证编号规则。

一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二是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为强化责任落实,一是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二是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七、增强操作性。

一是明确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管理原则、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适用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规定。二是生产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不需要增加或者变更许可,只需要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即可。三是在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中,申请人声明生产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做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优化许可流程,提高许可效率,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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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申请书范文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本单位特向社会公开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保证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保证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4、保证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5、保证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6、保证食品经营场所的坏境、设备、设施、符合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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