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孩子的承诺书(优质16篇)

范文范本可以作为参考和借鉴,但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个人创作和发展。以下是一些经典的范文范本,希望对大家在写作过程中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土地管理监督岗承诺书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二条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本法自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监督承诺书

为贯彻执行xx政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冀政〔xx)69号〕和"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国市教育局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实行"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的实施方案》,我作为学校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岗位的学校安全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并郑重承诺: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上级的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知识,具体抓好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

2、积极协助校长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对校园内的安全工作负分管责任。

3、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每月一次),分析和研究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4、组织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各处室贯彻落实。

5、做好学校安全防范设施的配置和管理工作,使之处于最佳状态。

6、积极配合校长对本校发生的意外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协助校长处理善后事宜。

7、积极抓好学校安全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自愿接受以下处罚:

1、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生事故,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2、同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3、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4、如发生不依法报告或者防碍、拒绝事故调查处理等严重行为接受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长期有效;若岗位发生变更,按新岗承诺执行。

承诺人签字:xx

xx年 月 日

土地管理监督岗承诺书

对我国这样的一个人口大国而言,土地资源是非常宝贵的。然而,农村由于人口密度小,多数人对土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加上农村经济在近几年的飞速发展,农村大规模建设房屋,引起的一系列土地问题。

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现状和发展趋势【1】。

农村的发展相对落后,上世纪90年代以前农村房屋几乎都采用黄土石块和木材等天然建筑材料,这类房屋有它们自身的弊端,诸如遇阴雨天气易侵蚀,易虫蛀等。

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时代意识的增强,改善房屋成为农民改善自身生活条件的首要问题,再加上农民的攀比意识等心理因素,他们不仅通过资金把钢筋和水泥等新型建筑材料引了进来,同时由于原有住房面积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再加上交通和阳光等因素的考虑,多数人则在保留原有旧住宅的同时,重新在耕地上开辟新的宅基。

农村经济发展了,农民饿不着了,耕地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已不像以前了。

我家在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冷水镇东增河村,我对我村进行了重点调查和详细总结。

结果如下:

东增河村是夹在两座连绵起伏的大山之间的一个村庄,该村在近几年以采矿业为支柱,经济获得了飞速发展,该村的住房状况有了很大的改观。

由于新建住房大量占用耕地,耕地面积减少很快。

我骑自行车在该村进行了简单观察和统计:

东增河村现有人家约800户,在以前,砖房只是少数到目前为止,砖房已经在600座左右。

土房依然有近300座,并且这样的住家户都准备在未来几年内建造新房。

现在农村新房的占地面积约在180平方米左右,这意味着在该村有约5000平方米的耕地在未来的几年中将面临被吞噬的危险。

从这些数字中不难发现,住房总数已经远远超过了人家户数,隐藏在这些数据背后的现象则是:有相当一部分户主出于交通和地基面积的考虑,并不拆掉原有的旧住房(有相当一部分还可以继续用),而多在交通便利的耕地中建造新房。

相当一部分原有破旧房屋依然存在,新有住宅不断占用耕地造成耕地面积锐减已成为农村土地资源利用的基本现状。

农村土地资源在管理上的一些问题【2】。

1.农民没有对耕地引起足够重视,农村经济发展成为农村耕地面积急剧减少的“加速器”

伴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大而豪华的新型住宅成为广大农民的追求。

同时,由于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增加,衣食住行等各方面生活水平提高。

尤其是在食物方面,主食已不以当地作物为主,而是通过购买。

这使得耕地在农村的地位下降,多数人并不把耕地视为什么重要的事情,并且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地种不种无所谓,不种也饿不着”“与其面向黄土背朝天地苦熬,不如外出打工赚钱买着吃划算”“地种得那么多真是浪费,不如盖上宽大的房屋”。

诚然,新建房屋的大规模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该村的经济发展水平。

但是,近几年农村以惊人的速度发展,耕地被住房疯狂地吞噬着,昔日耕地的正中央也竖起了新楼。

据调查,农民在向自家耕地建房之前,只要当地政府缴纳一定的资金(约在~3000元之间)就可以在该片土地上建房。

这意味着这片土地原则上已归住宅者所有。

另外,农民缴纳的资金只用于购买宅基,即建造房屋所在土地。

而实际上,在农民把自己的房屋建成以后,还要设计猪圈,鸡圈等“附属设施”(这些“附属设施”的占地面积差别很大,平均都在15平方米左右)。

由于农村从上到下形成的轻视耕地的意识,多数人包括地方政府都认为这些“附属设施”的无偿占地是无所谓的。

农村耕地的分配方式是这样的:全村土地是共有的,在一定时期按照人口比例分给各家所有(即人多地多,人少地少),再隔一段时期(一般为30年,也有,25年的说法)重新按人口比例划分。

部分富裕家庭疯狂通过资金购买更多土地建房,其实质是在占用全村土地总量,而其原有旧住房又归属自己。

这样看来,部分富裕家庭通过资金购买更多土地建宅似乎有吞占共有土地资源的嫌疑。

这样一来,便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必将生成更多的农村“富翁”,富裕家庭的不断增加就意味着有能力购买耕地作为宅基建设大住宅的家庭增多。

这样一来,农村耕地的减少速度将不断加快,于是,农村经济的发展便无疑成为农村耕地减少的“加速器”。

换句话说,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现有的农村土地管理体制下,农村经济的继续减少是必定的。

2.农村疯狂追逐城市模式,滋生“轻农”意识。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一体化逐步成为一种潮流,生活方式的城市化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农村的一种时尚,大部分农村地区不顾实际地追逐城市模式,扩大房屋建设的规模,地方政府则以此来彰显该区的发展速度和前景,使得在广大农民心中滋生起轻视农业的意识,甚至认为“家中不种地就是富裕”“奔上小康就意味着我们不再与田地朝夕相伴了”。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粮食安全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也至关重要,我国又是一个多山国家,除部分耕地在中东部大平原之外,大部分分散在农村。

如果没有农村分散的土地,我国的粮食生产根本无法维持13亿国民的生命。

我国大部分人口分部在农村,而不是在中大型城市。

农村耕地在维持大部分国民生命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特别是几乎承担了维持农村人口生命的重任。

如今,农村不符实际的模拟城市建设规模,大量占用耕地,等若干年后,当住在钢筋水泥柱中的农民和城市市民都伸出手来向中东部平原粮食生产区要粮糊口的时候,中国粮食就爆发危机了。

土地管理监督岗承诺书

土地管理是国家为维护土地制度,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所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的综合措施。

一般而言,国家把土地管理权授予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因此,土地管理也是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和运用法定职权,对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占有、使用、利用土地的过程或者行为所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

土地管理是属于公共管理方面的,包含土地资源管理。

土地管理监督岗承诺书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三条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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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监督岗承诺书

价格的提升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抑制农民在土地购买上的需求,同时可以提高农民对土地的认识,让他们意识到粮食生产的重要性,使他们更加懂得珍惜土地,合理的利用土地。

从农民的观念和意识上改变他们才是解决土地浪费问题的关键所在。

2.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宏观调控职能。

政府应当出台一系列强制性政策措施,例如禁止在亩产高的土地上建造新房,鼓励农民在原有宅基地建造新房;合理规划公路建设,保证在原有居民点有方便的交通,激发农民在原地建造房屋的热情;对工矿企业的占地进行严格的控制,严格控制和治理土地污染等。

3.农村地方政府应当带领农村人们树立起建设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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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监督岗承诺书

为了适应国土资源管理专业本科生与研究生的教学要求,满足学科课程体系建设的需要,同时也为土地、房地产管理相关专业的本科、专科教学提供参考,特编写本书。

与国内外已出版的同类教材相比,本书突出了土地管理的科学体系,将土地管理学的研究范围适当予以补充,并将土地管理主要内容区分为性质各异但又互有联系的资源管理、资产管理两类,并结合各类辅助管理介绍了土地税、费、土地信息、港澳及国外土地管理等综合性内容。

在一定程度上,本教材的内容体系更全面,具有更广泛的利用价值。

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经理监督承诺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承诺书,承诺书仅是一方的声明及义务性的认可,其法律效力与合同是不同的。相信写承诺书是一个让许多人都头痛的问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单位经理监督承诺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

我叫*,现任茶楼部经理,主管茶楼部的纪律、卫生、礼仪、安全。对照经理职责和工作要求,坚决做以下几点,并愿意接受上级领导和同事们的监督。

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努力工作,积极的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做到为人诚实,忠于公司,不做损害公司的任何事情,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做到不说该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不转借传抄公司重要文件不在外面谈论公司的日常管理内部结构和公司经营情况等重要情况。

三、热爱集体,尊重领导,团结同志,不当面上级顶撞,不搞背后议论,不讲不利于团结的'话,不做损害公司利益的事,积极维护公司形象,爱护公司荣誉。

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和管理素质,胜任自身岗位。

认真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正确的使用公司给予我的权力,不以权谋私;严格要求下属,不放任自流;处理各种事情力争做到公平公正,做到对事不对人,不讲老乡关系,不搞亲亲疏疏,不拉班结派。

加强日常管理,提高对客服务质量,严格落实好公司纪律,带头执行好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培养出一支思想素质高,服务意识强,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湛的服务生队伍。

速迅的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培养自己雷厉风行的作风,做到当天的事情当天做,明天的事情提前想,做事不拖泥带水。

遇事亲力亲为,坚持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为服务员做好表率,做到要求别人做到自己先做,不搞对别人马克思主义,对自己自由主义。

搞好卫生监督,落实好日卫生检查制度和周卫生大扫除制度,并督促厨房茶房坚持好食品留样制度,确保环境适应卫生整洁食品安全;落实安全规定,搞好安全教育,督促保安搞好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带领所属员工进行消防知识防雷电知识防食物中毒等安全知识的学习,贯彻执行餐饮卫生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保卫防火教育,确保安全,建立建全茶楼部安全工作小组和各种处理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

主动熟悉和掌握所属人员的思想情况、工作表现;主动关心所属人员生活、工作情况,解决生活困难,关心所属员工的成长进步,组织好所属人员进行好技能培训、文化知识的学习,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增强他们的社会竞争能力,建立和谐内部关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选拔人才,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

昨日的严冬已经过去,生机勃勃春天已经来临,轰轰春雷尤如倒戈战鼓,冲锋的号角已经吹响,茶楼部的员工们,为了今年的胜利,让我们团结起来吧!并肩战斗,耕耘春天的种子,必将摘下秋天的硕果。我们一定会完成今年的任务,胜利是属于我们的!

监督委员会党员承诺书

我作为这次村务监督委员会党员候选人参加竞争,为推动本村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顺利进行,确保当选后有所作为,不辜负上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信任和期望,本人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严格遵守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选风选纪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在选举过程中,严格遵守我村换届选举办法的各项规定,自愿接受参选资格条件的审查,若不符合选举办法参选规定的,主动退出竞争,若当选,接受当选无效的决定。

2、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真诚表达竞职愿望和决心,平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选举。不侮辱、诽谤和攻击他人,不威胁、恫吓其他竞职人员,不做违规和不切实际的承诺;不搞分发钱物、请客送礼等任何形式的拉票贿选行为;不以其他非法或不正当手段妨碍选举人行使选举权;引导并约束配偶及其他亲属朋友的助选行为,并对他们的行为负责。

3、若本人与当选的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成员存在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回避情况的,本人自愿退出监委会候选人;若与监委会其他当选成员出现回避关系时,保留职务高的,职务相同时保留得票多的;若本人在村委会和监委会按得票数同时当选时,保留村委会职务,自愿放弃监委会职务。

4、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依法、公开、透明、自觉按照法定程序参与竞争,无论结果如何,都能正确对待,积极配合新一届村委会班子开展工作,如果当选,将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村务公开事项的实施情况,监督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在选举中和当选后,本人如果有违反以上行为,我承诺自愿放弃监委会候选人的资格,如果当选自愿辞去当选职务。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监督酒后驾驶承诺书

我是xx公司的员工,我学习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我知道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是违法行为,为此,本人郑重承诺: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做到安全、文明、规范驾驶公司机动车。坚决做到酒后不驾车,不违章行车,服从公司管理。一旦违反,我愿意接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承诺人:xxx。

20xx年x月x日。

监督委员会党员承诺书

承诺,是为了更好地去执行,更好地让别人来监督。下面本站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监督委员会党员。

承诺书。

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服务承诺为了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xx省卫生厅法监局就加强作风效能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创建群众满意的内设职能机构向社会作出以下承诺:

1、认真履职,优化服务。忠实履行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职责,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做到心系百姓,热忱服务群众,服务基层,行为规范、公道办事,坚决杜绝“冷、硬、横、推”现象。

2、公开透明,阳光政务。坚持依法行政,在开展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做到“五公开、五不准”,即公开法律依据和办事程序,不准违规操作;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公开行政许可项目内容和办理时限,不准拖拉推诿;公开许可条件和许可结果,不准暗箱操作;公开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不准违规收费;公开廉政纪律和投诉电话,不准吃拿卡要。

3、严格管理,落实制度。完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卫生行政执法的法制监督和行政执法稽查,在全省卫生系统组织实施统一的行政处罚基准制度,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实现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在全省卫生监督机构推行“八项行为规范”、“八条禁令”,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

4、强化责任,履行承诺。坚持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对来人办事和群众来信来访,承办责任人必须跟踪服务;对所承办的工作必须履行一次性告知的责任;对许可审批事项和各项服务事项必须按承诺时限办结。

5、畅通渠道,接受监督。自觉接受法律、群众和舆论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并及时作出答复,认真查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中的不规范行为。充分发挥企业、群众、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的作用,及时征求他们对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严以律己,廉洁从政。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坚持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履行公务员九条法定义务,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不以职权之便谋私利,不与服务对象建立任何形式的经济关系。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以上承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为行使好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发挥好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我愿做到以下几点:

一、带头学习党纪政纪法规,带头廉政勤政,带头同腐败行为作斗争;。

四、认真监督落实村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对村务民主决策情况的监督、对村务公开情况的监督、对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等监督职责。

五、不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色情、涉毒和封建迷信活动,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

六、不贪污、挪用、截留各项专款,自觉坚持“两个务必”,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严格执行村级接待费“零控制”制度。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我作为这次村务监督委员会党员候选人参加竞争,为推动本村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顺利进行,确保当选后有所作为,不辜负上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信任和期望,本人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严格遵守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选风选纪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在选举过程中,严格遵守我村换届选举办法的各项规定,自愿接受参选资格条件的审查,若不符合选举办法参选规定的,主动退出竞争,若当选,接受当选无效的决定。

2、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真诚表达竞职愿望和决心,平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选举。不侮辱、诽谤和攻击他人,不威胁、恫吓其他竞职人员,不做违规和不切实际的承诺;不搞分发钱物、请客送礼等任何形式的拉票贿选行为;不以其他非法或不正当手段妨碍选举人行使选举权;引导并约束配偶及其他亲属朋友的助选行为,并对他们的行为负责。

3、若本人与当选的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成员存在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回避情况的,本人自愿退出监委会候选人;若与监委会其他当选成员出现回避关系时,保留职务高的,职务相同时保留得票多的;若本人在村委会和监委会按得票数同时当选时,保留村委会职务,自愿放弃监委会职务。

4、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依法、公开、透明、自觉按照法定程序参与竞争,无论结果如何,都能正确对待,积极配合新一届村委会班子开展工作,如果当选,将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村务公开事项的实施情况,监督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在选举中和当选后,本人如果有违反以上行为,我承诺自愿放弃监委会候选人的资格,如果当选自愿辞去当选职务。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环境卫生监督岗承诺书

为了加强校园文明建设,创设良好的校园环境,让同学们在安全文明的校园学习、生活,我校特设置了校园文明监督岗。

文明监督岗设置如下:

全校共分为十五个文明监督岗,其中教学区设置六岗,分别是:教学楼一楼西为一岗,一楼东为二岗,二楼西为三岗,二楼东为四岗,三楼西为五岗,三楼东为六岗。

女生宿舍楼高六岗,分别为:南楼梯一楼为七岗,二楼为八岗,三楼为九岗,北楼梯二楼为十岗,北楼梯三楼为十一岗,北楼梯四楼为十二岗。

男生宿舍楼设三岗,分别为:二楼为十三岗,三楼为十四岗,四楼为十五岗。

文明监督范围:各文明岗的执勤人员均为各班抽出的道德品质高尚的学生,他们主要负责学生文明礼貌语言的.使用情况,有无追逐打闹现象,各卫生区打扫情况,以及学校规定的各项安全文明制度。

在文明执勤过程中,执勤学生要留有详细的记录以备各班班主任检查和其他学生监督。对于当天记录的情况,在每次执勤结束后,及时向当天值班领导汇报,当天值班领导要做详细的汇总记录。

文明监督岗的学生在执勤过程中,要文明执勤,有什么情况要文明提醒,遇到不文明现象要好言相劝,不可粗暴执勤。被监督学生要尊重执勤学生,不能嘲笑、讽刺、侮辱、谩骂执勤学生,一旦发现有对执勤学生有上述行为者,坚决按照严重违犯校纪论处。

文明监督岗的设立,必将会让我们的学生变得更加文明,让同学们的关系更加融洽,让我们的校园更加和谐。

监督委员会党员承诺书

服务承诺为了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xx省卫生厅法监局就加强作风效能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创建群众满意的内设职能机构向社会作出以下承诺:

1、认真履职,优化服务。忠实履行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职责,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做到心系百姓,热忱服务群众,服务基层,行为规范、公道办事,坚决杜绝“冷、硬、横、推”现象。

2、公开透明,阳光政务。坚持依法行政,在开展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做到“五公开、五不准”,即公开法律依据和办事程序,不准违规操作;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公开行政许可项目内容和办理时限,不准拖拉推诿;公开许可条件和许可结果,不准暗箱操作;公开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不准违规收费;公开廉政纪律和投诉电话,不准吃拿卡要。

3、严格管理,落实制度。完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卫生行政执法的法制监督和行政执法稽查,在全省卫生系统组织实施统一的行政处罚基准制度,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实现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在全省卫生监督机构推行“八项行为规范”、“八条禁令”,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

4、强化责任,履行承诺。坚持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对来人办事和群众来信来访,承办责任人必须跟踪服务;对所承办的工作必须履行一次性告知的责任;对许可审批事项和各项服务事项必须按承诺时限办结。

5、畅通渠道,接受监督。自觉接受法律、群众和舆论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并及时作出答复,认真查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中的不规范行为。充分发挥企业、群众、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的作用,及时征求他们对卫生法制与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严以律己,廉洁从政。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坚持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履行公务员九条法定义务,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不以职权之便谋私利,不与服务对象建立任何形式的经济关系。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以上承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环境卫生监督岗承诺书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文明生产”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青年安全监督岗的哨兵作用,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服务,深入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青年安全监督岗是一支由先进青年组成的、群众性、不脱产的安全监督组织;它的建立,旨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中,充分调动青年的积极性,发挥青年对安全的监督作用,培养青年敬业爱岗、关心集体、坚持原则、敢于斗争等优秀品质,锻炼青年的自主管理能力,并使其活跃的参政意识得到正确有效的发挥。

第三条:青年安全监督岗自始至终由集团公司各级党政部门具体领导与管理,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地开展安全监督活动。

第四条:青年安全监督岗在行政和安监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规定,开展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青年安全监督岗的具体任务是:

1、配合安监部门,协助集团公司、矿(厂、处)、区(队、科、车间)、生产班、组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在安全的前提下,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计划。

2、利用总岗集中和分岗岗位(在本职岗位开展监督)相结合的形式监督检查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开展“三违”治理,排除安全隐患,制止不规范操作行为,及时反映和查处生产中的事故隐患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3、利用一切宣传形式,宣传国家安全法令,宣传《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操作规程》、《煤矿作业规程》,普及安全知识,教育青工养成规范操作、遵章指挥、盖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的好习惯。

4、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主动提出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5、推广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典型。

第一章青年安全监督岗组织机构。

第六条:根据安全需要,各矿、处、厂设立青年安全监督岗总岗;有生产任务的区、队、科(车间)设立青年安全监督岗分岗。

第七条:为加强青年安全监督岗的领导,集团公司团委由书记直接领导青年安全监督岗工作,具体工作由集团公司团委青少部负责;各总岗由团委书记或青联主席任总岗长,各单位团委负责日常青年安全监督岗工作,每个青年安全监督岗分岗设岗长l人,岗员4―6人。

第八条:青年安全监督岗可以聘请单位党政领导担任名誉岗长,也可以聘请工程技术人员、安监部门的领导或经验丰富的老工人担任青年安全监督岗的技术顾问。

第九条:分岗岗长由岗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可连任。每年青岗组织可进行全面整顿,对不称职或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岗长和岗员,总岗有权随时调整。岗长:在党、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领导青年安全监督岗的全面工作,参加青年安全监督岗的有关会议,负责落实青年安全监督岗的各项制度,组织召开青年安全监督岗会议,传达上级指示和完成交办任务,研究、部署、总结、汇报工作,表彰先进,推广经验,关心岗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充分发挥岗员作用,使青年安全监督岗经常地、深入地、持久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

第十条: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人数应根据需要而定,每个分岗一般为4―6人,达到班班有岗员。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由35周岁以下的青年职工担任。

第十一条:青年安全监督岗员的产生,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团支部提出候选人,经全区(队、科、车间)团员、青年广泛讨论、民主选举,报总岗审批产生,每年改选一次。选举前要宣传岗员条件,以便严格掌握;选举后要在职工中宣布岗员名单及岗员权利,使职工了解岗员并尊重岗员,自觉地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安全监督工作,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大公无私,能严格要求自己,安全第一思想牢固,在安全生产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严格履行岗员的权利与义务,带头宣传、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带头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守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同一切不坚持安全生产的人和事作斗争。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工龄,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经过一定的安全培训,熟知有关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有独立工作和排除生产故障的能力。

第十三条: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的权利。

l、在工作现场发现事故隐患,严重威胁职工安全时,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2、有权当场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任何人和事。

3、有权批评制止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对制止不服从者有权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有权揭发不安全因素和反映事故隐患;有权向有关部门建议追查处理重大事故及其责任者。

5、有权持证检查各种要害部门的安全设施和值班情况。

6、对处理事故隐患不及时和严重违反安全技术规定的,有权越级上告。

7、在青年安全监督岗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批评和发表意见的权力。

8、有权向有关部门建议表彰奖励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青工。

第十四条:青年安全监督岗岗员的职责。

1、在党团组织和岗长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当班如有违章或出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下班后向值班人员和岗长汇报。

2、在生产中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者,不留情面,敢说敢管敢抓,大胆进行批评教育,劝其不听者报告安监部门处理。

3、协助班长做好当班采掘工程质量、设备维修等工作,做到文明生产,监督本班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安全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4、做到“三遵、三无、三带头、三保证、三不伤害”。三遵:遵章作业、遵章指挥、遵守劳动纪律;三无:岗员身边无违章、无工伤、无事故;三带头:带头宣传和实践“本质安全珍爱生命”安全理念,带头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带头规范操作行为,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三保证:每月保证上岗22次,保证无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遇有违章就制止,发现隐患就处理,保证完成青年监督岗布置的任务;三不伤害:做到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伤害。

5、协助本单位了解青工的思想情况,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规程、技术知识。在班前、班中、班后和安全活动时间内,协助区(队、科、车间)班组开展好隐患预想工作,提出不安全问题、预防事故办法及注意事项。

6、及时总结宣传在安全生产中涌现的'典型事例、先进集体和个人,经常分析安全形势,向有关领导提出分析报告。

7、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学技术、钻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增强自身保安能力,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安全生产的经验,当安全生产的哨兵。

监督委员会党员承诺书

我作为这次村务监督委员会党员候选人参加竞争,为推动本村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顺利进行,确保当选后有所作为,不辜负上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信任和期望,本人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严格遵守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选风选纪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在选举过程中,严格遵守我村换届选举办法的各项规定,自愿接受参选资格条件的审查,若不符合选举办法参选规定的,主动退出竞争,若当选,接受当选无效的决定。

2、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真诚表达竞职愿望和决心,平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选举。不侮辱、诽谤和攻击他人,不威胁、恫吓其他竞职人员,不做违规和不切实际的承诺;不搞分发钱物、请客送礼等任何形式的拉票贿选行为;不以其他非法或不正当手段妨碍选举人行使选举权;引导并约束配偶及其他亲属朋友的助选行为,并对他们的行为负责。

3、若本人与当选的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成员存在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回避情况的,本人自愿退出监委会候选人;若与监委会其他当选成员出现回避关系时,保留职务高的,职务相同时保留得票多的;若本人在村委会和监委会按得票数同时当选时,保留村委会职务,自愿放弃监委会职务。

4、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依法、公开、透明、自觉按照法定程序参与竞争,无论结果如何,都能正确对待,积极配合新一届村委会班子开展工作,如果当选,将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村务公开事项的实施情况,监督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在选举中和当选后,本人如果有违反以上行为,我承诺自愿放弃监委会候选人的资格,如果当选自愿辞去当选职务。

承诺人:

时间:x年xx月xx日。

环境卫生监督岗承诺书

我市正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市民中的不文明行为比如:吸烟、吐痰、横穿马路、随地大小便、……。会大大小小的给“创卫”带来影响。我们今天下午去大街上进行文明监督岗的活动。

我们来到大街上,老师给我们安排好岗位。我们一个一个的站好。

我看见了一些不文明行为,挺严重的。

有的`行人横穿马路,我走上去先敬了一个礼说:“叔叔这样过马路是非常危险的,下次请走人行横道好吗?”叔叔说:“好啊!小朋友,你是哪个小学的?”我自豪的回答道:“我是黄河路小学的。”

有的行人在自行车车道里走,我的一个同学走上去彬彬有礼地说:“阿姨您好,我是黄河路小学的学生,您刚才不应该在自行车车道里走,您应该走人行道。”阿姨说:“好呀。”

另外一位阿姨带着自己的儿子来到一棵树旁,那个小朋友在树旁小便,我对阿姨说:“请叫您的儿子别在大街上小便。”阿姨点了点头。

但不是所有人都听我们的劝说。

有一位姐姐不走人行道,我过去说:“请您别……”话还没说到一半,她便飞一般地跑了。

还有一位同学,见了一位叔叔吐痰,他走上去说:“叔叔请不要随地吐痰。”叔叔回了一句:“与你何关?”便走了。

我们收队了……。

文明不是说出来的,文明是一种行为习惯,文明是对我们大家的约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需要我们一起努力,文明也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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