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模板14篇)

行政能力是一个行政管理者必备的能力之一,它涉及到组织协调、决策能力、沟通协商等方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评估指标,供大家了解和参考。

民事调解工作制度

甲方:×××(犯罪嫌疑人×××家属)。

乙方:×××(被害人本人或被害人×××家属)。

因×××致伤×××一事,现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就×××致伤×××,向乙方表示诚挚的道歉;。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即生效,不得反悔。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派出所留存一份。

甲方:×××乙方:×××。

xxx2年4月×日。

相关知识: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工伤案件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后,会到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书,但是仍然不能完全避免协议的效力问题,经常有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事后反悔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协议、或判决协议无效。此种情形,不但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解决,也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嫌。加之从协议签署到起诉的期间可能时间较长,有些关键证据已经无法取得或灭失,使得另一方出于被动的不利地位。

司法确认制度可以很好的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现就司法确认的适用归纳如下要点:

一、什么是司法确认。

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对于涉及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同时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二、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三、申请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即提起司法确认必须是协议双方当事人且必须是共同提出申请。

四、如何申请。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

1、司法确认申请书、及相关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

2、调解协议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

3、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4、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五、司法确认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月4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可以看出,司法确认法院应出具裁定书。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这两个规定有矛盾的地方,实际操作中,关于是出具裁定书还是决定书,各地法院都有适用。但是,只要是经过司法确认的协议,都具有强制执行力,都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司法确认的优势。

(1)可以适用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都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起到缓解社会矛盾,定纷止争的社会作用。

(2)简化程序,节省诉讼资源。司法确认事先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确认,避免了起诉、送达、开庭、质证、辩论、判决等多个司法程序,不但节省的大量时间成本,也避免了当事人的诉累,减轻司法系统的负担。

(3)经济效益。对于当事人来说,不管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还是申请法院司法确认,都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从而避免当事人走诉讼途径需缴纳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多笔支出。

(4)从实践中来看,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在工伤案件处理过程中,有利于公司减少经济损失,避免了调解协议无效或变更的法律风险,有利于社会稳定。从员工的角度,又能起到保障其合法权利的作用,遭遇公司不予给付或反悔,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是否所有的调解协议都能司法确认。

202月4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三百六十条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本人认为以给付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协议可以司法确认。如:工伤的赔偿款、人身损害的赔偿款等。

社区调解工作制度

根据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关于办理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全面落实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目的。

进一步加强对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探索和实践人民调解工作新方法,提高我区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条性质工作室为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职责。

工作室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调解纠纷当事人申请或区法院委托的民事纠纷。

二、承担委托人民调解的咨询工作;

三、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四、协助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

五、及时向区法院和区司法局提供人民调解的各类统计报表、分析报告和信息简报等资料;

七、负责对已受理的人民调解民事纠纷的转委托或协助调解工作。

一、例会制度:工作室每周召开一次工作人员会议,讲评上周工作,开展业务学习和交流,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寻找对策。区司法局和区人民法院可派员参加。

二、信息制度:按月向区司法局上报纠纷受理统计月度、年度报表,对重大或特殊的纠纷做到一事一报,及时反映相关情况。

三、回访制度:纠纷解决后,工作室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回访,或通过当事人所在居(村)委调委会进行回访,并做好回访记录。

四、保密制度:严守工作秘密,不得泄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五、档案制度:调解结案后,应及时按规定立卷归档,做到纠纷调解一案一档。此外还须建立调委会组织名册、调解受理情况登记、培训记录、工作室月度、年度纠纷调解统计表等。

第六条纪律。

一、耐心接待,竭诚服务,举止文明,礼貌待人。

二、认真钻研业务知识,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职责。

四、举止端庄,统一着装,正确佩戴胸卡、徽章,不浓妆艳抹。

第七条保障。

一、工作室所需工作经费由区法院和区司法局协商,安排预算、各自承担相应的份额。

二、区法院负责安排工作室外出调查所需用车。第八条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解。

民事调解工作制度

甲方:×××(犯罪嫌疑人×××家属)。

乙方:×××(被害人本人或被害人×××家属)。

因×××致伤×××一事,现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就×××致伤×××,向乙方表示诚挚的道歉;。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即生效,不得反悔。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派出所留存一份。

甲方:×××乙方:×××。

20xx年x月×日。

附:2、收据。

今收到×××家属因×××致伤×××赔偿的各项损失×××元(大、小写)。

收款人:×××。

20xx年x月×日。

附:3、谅解书。

因×××致伤×××,×××家属已向×××表示诚挚的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元(大、小写),已得到×××的'谅解,恳请司法机关从轻处理×××。

书写人:×××。

20xx年x月×日。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民事调解工作制度

9月26日司-法-部和最高院分别出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在制度上对民事调解给予充分的肯定。以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案件,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快速调节经济关系,预防和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判决结案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长期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大量适用简易审理案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然而,对于民事调解的规定却只见于中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立法对适用调解的受案范围、程序等未作界定,与其他结案方式比较,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太过宽范。

发展编辑。

发展初期。

所谓民事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主持并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的制度。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是中国固有的传统,在审判中占有重要地位。

发展中期。

调解在中国有着优久的历史,早在西周在铜器铭文中就有调处的记载,秦汉以来,调解成为司诉的原则,两宋时期,随着民事纠纷的增加,调处呈现制度化的趋势。明清时期,调处已是臻完善,辛亥革命胜利后,孙中山先生大力引进西方法制,建立西方法制体系,但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没有中国实行开来。建国初期,审判方式一直沿用抗战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审判与调解紧密结合,直到1979年中国起草《民事诉讼法(试行)》时,将“调解为主”改为“着重调解”,1991年中国开始修订《民事诉讼法(试行)》,明确了调解的原则为“自愿和合法”,适用范围包括一、二审、再审,使调解原则更加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解的审判实践,纠正了调解与判决贩关系。

发展中。

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大量简易审理的案件所占比例逐年提高,如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收案996件,审结983件,其中调解结案413件,占结案数的42%,收案871件,结案856件,其中调解结案436件,占结案数的50.93%,而两个基层法庭所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七成为调解结案,由此可见,民事调解制度在人民法院解决纠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缺陷编辑。

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是中国固有的传统,是享有“东方经验”之美誉的法院调解制度,被视为法院行使审判权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其本质上是一种合意为核心要素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是私法纠纷领域的廷伸,是一种当事人主义。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存在如下缺陷:

缺陷一。

是随意启动调解程序。合法是民事诉讼调解有效的前提,含概了程序合法、实体合法。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全过程,这意味着调解没有独立的程序。法官可以随时组织当事人调解,启动调解程序的随意性较大,造成诉讼调解中法官中心地位和主导作用过于突出,有悖于当事人主义的调解原则,使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受到一定压制,当事人自由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诉讼权受到侵害,同时也为“强制调解”、“恣意性调解”留下了广泛的空间,失去法院调解所具有的独特的公正价值。

缺陷二。

是调解无具体期限,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权。中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所采取的是调审合一的模式,即调解和审判可以动态转换,法官可以随时主动地决定进入调解程序。较之判决,调解可以使法官在相对的时间内提高办案数量、回避法律适用,减少上诉案件,法官的风险最大化地降低,这无疑促使法官更多地适用调解。也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限制了上一级法院的司法监督功能。中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协议一经生效,即表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已经解决,产生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效果,除个别特殊案件(如调解和好的离婚、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外,不得再行起诉、上诉,因而审判监督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同时,由于调解协议或送达回证上的签字属于自愿,当事人尽管可能无奈,但也只好忍气吞声。而且正是由于这种“自愿”,除严重违反程序外,使当事人无法提出充分证据,从而导致再审的机会几乎为零。

缺陷三。

是对违法调解缺乏制约。法官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但在多数情况下,调解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再诉至法院,有的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为逃避他人债务以诉讼调解的方式转移财产、规避法律责任,较为常见的有调解假离婚、假抵债、假清偿,这类案件的调解,往往是事后才发现调解目的恶意并损害了第三人利益,中国法律对这种调解行为缺乏相应的预防和补救措施。

立法构想编辑。

鉴于此,建立完善的调解制度立法十分必要。

首先,制定调解程序法,明确调解的受案范围、调解的启动、期限。对于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纠纷,如婚姻、抚养、赡养、收养的案件当事人不请求调解的,人民法院也应进行调解,对下列案件应考虑排除在法院调解之外:(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度的案件;(二)民事行为无效应当给予追缴或民事制裁的案件;(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利益,受害人未参与诉讼的案件;(四)以当事人无处分权为标的案件。针对调解的启动要赋予当事人以程序上的'选择权,对于一审普通程序而言,进入诉讼程序后,双方当事人自由决定是否进行调解,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一旦当事人不愿以此种方式解决纠纷,即转入审判程序。调解的期限以20为宜,在同一个案件中,只规定一个调解阶段。程序是法庭在经过庭审、认定案件事实后,审判人员应告知当事人,转入调解阶段,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如双方一致同意,则告知其调解期限;如一方同意,一方不同意,得按调解期限,试行调解;如双方均不同意,则应转入下一个程序,移交审判庭及时判决。

其次,制定调解实体法,明确法官职能。承办案件法官在判决前对当事人的接触,存在法官的情感因素直接影响判决结果的公正性的问题,因此,应借鉴西方国家法官职能分工具体化的做法,如英美民事诉讼程序中,整个诉讼过程分为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两个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阶段,负责调查、和解,对审前程序管理法官与负责开庭、裁判的法官分而设之,保证裁判的公平、公正。同时,为弥补可能发生的错误调解所造成的不公后果,应当考虑建立调解无效确认制度。法院调解无效确认之标准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有欺诈、胁迫行为,直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调解协议的履行对被欺诈、胁迫方明显不公;(二)调解程序违法或法官违反审判纪律直接影响调解内容实体不公;(三)当事人恶意串通,非法行使处分权,直接损害三人合法利益;且无法补救第三人损失的;(四)调解协议违反法律原则或禁止性规定的。

最后,取消反悔权,明确规定调解无效的标准。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协议生效以调解书送达为生效条件。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据此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协议,该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并无约束力,在审判实践中,反悔是调解中经常出现的,反悔权的行使动摇了法院调解的权威性。建议立法明确规定,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一经签字即视为调解成立,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提出反悔。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调解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可以强制执行。

社区调解工作制度

一、在村民委员会领导和镇司法所指导下,调解各类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大力宣传法律、法规、政策,使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三、及时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四、按上级要求建立各类台帐,并准确地进行登记造册,及时上报各类报表。

调解主任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履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带领全体同志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调解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

三、经常组织人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学习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两个”素质。

四、组织制订调委会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检查和督促。

五、不断实践,努力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勇于开拓进取。

调解委员会纪律:

一、不得私立章法。

二、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不得对当事人施行和变相施行处罚。四、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

五、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的态度。

六、不得接受当事人去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活动。

七、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行政调解工作总结

行政调解是新时期党和政府为民服务、联系群众、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新纽带,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新机制,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管理创新、加快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建设的新举措。按照会议安排,结合政府法制工作实际,我就深化行政调解作个发言,供同志们参考。

一、准确把握行政调解的特征和范围。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以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通过对争议各方的说服和劝导,促进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不是和稀泥,行政调解也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第一,行政调解的主体法定。职权法定,越权无效。哪些矛盾纠纷可以调解,由哪个机关调解,应循法律法规规定。第二,行政调解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法治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根本手段。借用新加坡资政李光耀的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之外没有自由;法律之上没有权威,法律之内才有自由。”调解纠纷,应当法、理、情并用,但不得为求一事一时的解决而突破政策法律底线,防止引发盲目攀比和连锁反应。第三,调解结案的基础是当事人自愿,前提是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调解,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行政机关不得对其施加任何强制。对于不能调解结案的矛盾纠纷,必须充分保护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提起仲裁等权利。第四,调解的目的是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促进和谐。

按照现行政策法律规定,适用行政调解解决的纠纷,主要有四类:一是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有关的行政争议。此类纠纷,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行政调解中心调解。二是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争议。此类纠纷,由赔偿或补偿义务机关调解。三是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主要涉及公安、医疗卫生、劳动人事、土地矿产林木等自然资源、合同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此类纠纷,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政府相关部门调解。四是适用行政调解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矛盾纠纷,如刑事自诉案件。

行政机关调解前述矛盾纠纷,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与该矛盾纠纷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是申请人有具体的诉求和理由;三是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四是人民法院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尚未受理;五是未被有关国家机关作出终结处理决定;六是该矛盾纠纷具有可调解性。需强调的是,对于法院等国家机关已受理、已被作出信访、诉讼等终结处理意见、终审判决的纠纷,行政机关不应受理,防止政出多门、行政干预司法,防止已平息的纠纷出现反复。

是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工程项目审批,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作决策、出政策、上项目、搞改革的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凡是没有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一律不得出台或予批准。三是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向社会全面公布2009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实行规范性文件标注有效期制度,文件有效期一律不超过5年,冠以暂行、试行的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行的应重新发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四是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进一步明晰并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五是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加强复议机构建设,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六是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公开促公正。提高信息公开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保证政府信息及时、全面、准确,满足社会各方面对政府信息的需求,积极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增强应对能力。

(二)加强行政调解机制建设。一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滚动排查、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矛盾争议,依法将其纳入行政调解范围予以化解,努力将其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疑难事不出县,矛盾纠纷不上交,切实防止越级访、群体访。二要梳理行政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明晰行政调解的责任主体和职责范围,并向社会公示。8月底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部门的梳理结果,报县级政府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和法制机构备案,市级部门报市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和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三要规范行政调解运作程序。行政调解具有灵活性,但灵活性不代表不需要程序。要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制定的《乐山市行政调解暂行办法》(乐府发〕〔2009〕24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完善行政调解程序规则,细化行政调解流程,规范案件的登记、受理、调查、调解、文书格式、案卷归档等工作,公开调解员姓名、调解守则、调解范围、联系电话等事项;建立行政机关内部接待人员调解、责任部门调解、分管领导调解的三级调解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督查督办制度,严格执行行政调解信息报告统计分析等制度,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了解民意、反映群众诉求、服务领导决策的作用。四要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围绕调解人员应具备的基础知识、基本素质、基本能力有计划开展培训,使其做到“四懂”(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懂调解技巧)“四会”(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文书),提高其化解和掌控矛盾纠纷的能力,提高行政调解的公信力。五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按规定参加特邀调解、接受委托调解,大力支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效考核依据和行政问责依据。三要落实行政调解保障条件,做到有机构、有人、有钱、有场所开展行政调解。要进一步充实调解员队伍,健全市、县、乡三级行政调解组织网络体系。要将行政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工作补帖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激励机制。县级政府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和市、县政府公安、工商、卫生、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调解任务重的部门,要按省政府川办发〔2010〕21号文件的要求设立“三室”(调解室、档案室、接待室)。

政府法制机构要树立行政调解也是行政执法的新理念,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就行政调解作出的决策部署和学文书记在本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做到定位准确、目标明确、思路清晰、举措有力,加强与政法、维稳、综治、信访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将行政调解纳入依法行政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为深化我市行政调解、维护社会稳定作出应有贡献。

扬州工商局紧紧围绕“法治型”工商建设要求,积极探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模式,通过构建行政大调解机制,丰富了行政执法的方式和手段,从而达到了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组建一个中心,搭建调解平台。

为了对外统一窗口,对内扎口职能,扬州工商局整合消保、消协、“12315”、市场合同处、企业信用办等处室职能,依托“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组建行政调解中心,集中受理和调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各类矛盾纠纷。

行政调解中心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具体业务发生的行政争议、纠纷,由负责该业务的主管机构负责调解工作;一般性矛盾纠纷由基层工商分局负责调解,并实行“五包责任制”,即:包掌握情况、包宣传教育、包调查处理、包化解矛盾、包息诉息访;较大矛盾纠纷由市局处室会同区(县)局科室根据职能分工分别组庭调解;重大矛盾纠纷由局长(含副局长)负责调解,相关部门参加。

该调解中心还备有全系统调解人员名册,对选定的调解员按照对口调解业务进行介绍,内容包括姓名、职务、业务特长等内容,纠纷当事人可在名册中自愿选择调解员组织调解,确保了调解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二、推进两个衔接,畅通调解渠道。

一是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为进一步适应调解工作发展的新要求,将工商部门合同争议调解纳入大调解体系,扬州工商局与扬州仲裁委在各直属局、分局的合同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扬州仲裁委联络处,在基层分局(所)的各合同争议调解庭设立仲裁联络站。各联络处、联络站、基层合同指导站加强与扬州市经济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对接,充分利用调解手段,有效化解经济矛盾纠纷,真正做到“以调促和,案结事了”。对调解不成的经济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补充签订仲裁协议,提交扬州仲裁委仲裁解决。针对城区范围内经营户与居民集中在一起,易产生纠纷摩擦的状况,重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调解工作中的作用,城区工商局联合居委会在重点社区设立“调解工作室”,及时、有效化解与社区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矛盾纠纷。

年初,在“诉调对接”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联动化解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流程规定》,近期,专门编印了《典型案例汇编》、《诉调对接实务手册》等更具指导性、操作性的资料,推动诉调对接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展。

三、强化三项支撑,提升调解效能。

一是强化制度支撑。出台《江苏省扬州工商局关于推进行政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江苏省扬州工商局行政调解规则》,以规范行政调解的程序和规则,推出了以倾听、约谈、会谈、对话为主要内容的四项调解机制。

二是强化智力支撑。成立“消费维权公益律师团”。对于重大消费维权,由公益律师团向该案件中权益受损的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接受消费者的委托,可代表消费者参与调解,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律师团成员均为专业工作者,分别来自区司法局和知名律师事务所。“消费维权公益律师团”的成立,将为解决消费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提供强大的法律支持,为百姓提升维权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是强化科技支撑。充分运用电子网络技术,开发建设行政调解信息化平台,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资料库,提高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和工作统计、监督备案的信息化程度。推出了qq视频调解机制,利用网络qq视频链接基层维权点,对无法在维权点现场解决的案例进行适时调解,必要时还可展示所投诉的实物。专门建立qq群,将相关企业纳入该群,让企业在受到投诉时可以及时与消费者、调解员沟通协调。

行政调解书范文

申请人单祝纯,男,1952年10月13日生,江苏如皋人,住江苏省如皋市搬镇镇丁许一组。

委托代理人崔小红,如皋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单友华,住江苏省如皋市搬经镇丁许村一组。

被申请人如皋市华能制线有限公司,住所如皋市磨头镇新港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徐长林。

委托代理人王久华,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解除劳动关系争议。

申请人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元及-20年终补加工资5000元;支付2010-年加班工资47815.04元;双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35000元,为申请人办理相关保险。

在本委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1.双方劳动关系自2011年12月23日起解除;。

2.被申请人同意一次性补助申请人5000元(含申请人仲裁请求的各项补偿);。

3.上述款项,被申请人确认在4月22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4.除上述内容外,双方无任何权利与义务的争议。

申请人不再就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内与解除等事项向申请人主张任何权利。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夏冰。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调解书范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某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唐明,男,出生于1972年8月7日,住所地:潼南县别口乡飞凤村9组158号。申请人因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沙法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请求:

1、撤销(2011)沙法民初字第3509号《民事调解书》;

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现有证据证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1〉沙法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双方从10月2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再审。

一、原审调解在程序上没有遵循《民事诉讼法》第7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主持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与事实完全不符。

1、本申请人并未将该工程发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申请人通过招标方式将承建的某某住房项目部分劳务分包给重庆硕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丰公司),硕丰公司委托代理人为王小碧。硕丰公司的所有签章也是真实的,是该单位曾经使用的公章。而硕丰公司系通过报纸公告声明原公章作废,本单位显然没有能力核实该公章真假。

2、被申请人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从吴飞、胡小羽处承揽基础孔桩水钻劳务,不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之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代表硕丰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是王小碧。而与李明全作为乙方签订基础水钻工作分包合同的是吴飞和胡小羽私人,并非硕丰公司,更非王小碧。双方签订的《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约定,甲方将挖孔桩、独立桩柱基及条形基础部分的水钻劳务以包干价方式承包给乙方。被申请人与李明全是表亲,受雇于李明全。被申请人妻子王元翠还代表李明全领取劳务费用,在其领款时出具给胡小羽的《担保证明》的前言部分载明:“某某项目5-10#楼挖孔桩水钻部份承揽人李明全班组的全权代表王元翠承诺”。显然,《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和《担保证明》充分证明被申请人与吴飞和胡小羽等人之间系承揽关系,既非受雇于吴飞和胡小羽,更不是吴飞或胡小羽招用的劳动者。因本申请人并非《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的当事人,也不知晓《担保证明》证据,故在原审中未能举示这两份证据材料,以致原审法院未查清案情。

二、原审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

2、新证据证明的事实是:被申请人仅仅是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承揽了基础孔桩水钻部分工作。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认定申请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三、原审调解的履行,将给本申请人造成经济利益不当受损的后果,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也违背了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主要在于解决纠纷、恢复秩序、实现和保障社会和谐的目的。但是申请人却根据原审调解协议在认定工伤后,以其承包的劳务费收入9000余元作为每月工资标准要求本申请人赔偿其伤残八级的工伤待遇26万余元--按正常的社平工资标准,八级工伤待遇仅有10万余元。无论是承揽关系,还是雇用关系,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都完全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之基础的情况下,在原审主持下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自然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

申请人:xxx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20xx年10月6日。

社区矛盾调解工作制度

1、定期排查制度。各村居(社区)每周集中上报管区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各管区每周一例会,将各村居矛盾纠纷集中梳理分析,落实调处措施。对本级无法处理或有重大稳定隐患的,及时上报乡镇(街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

2、受理登记制度。村级调委会、管区调处中心对不同渠道收集的矛盾纠纷进行审查分类登记,受理矛盾纠纷实行一案一记。

3、分流指派制度。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对所有受理的矛盾纠纷进行分类汇总和分析研判,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限期办结”的运作方式,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指派或直接组织调处。

4、联动联调制度。涉及到多部门或跨领域、跨单位的矛盾纠纷,由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合调处;矛盾纠纷涉及到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其他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宣传、教育、疏导和化解工作。

5、突发事件应急调处制度。对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等,党委政府成立突发事件应急调处工作小组,相关部门按要求迅速抽调人员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做到及时化解。

6、限期办结报告制度。各相关部门、单位对分流调处的矛盾纠纷,应在7日内与信访人或当事人见面,了解具体情况,应在20日内办结,上报信息整卷归档。特殊情况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多一个月。

7、联席会议制度。由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主任召集,中心成员单位参加,每半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协调联动、效力衔接等问题,并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协调调处疑难复杂案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制度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发生。

5、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职责1、支持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面工作2、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

3、传达、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知识、要求及工作安排部署等。

5、指导村级调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6、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职责1、协助主任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提出正确、合理的工作建议和思路,履行好助手的职责2、主任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3、协助主任抓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

总结。

交流典型经验,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4、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民调解工作职责1、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协商手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受理民间纠纷,应当有一方当时人的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活着书面方式,并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和申请事项、事实根据。

3、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纠纷,以及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处理过,当时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纠纷,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4、对未经村(居)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应当劝说当事人先通过村(居)调解委员会调解。

5、法律、法规、法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向相关部门申请处理。

6、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处理终结,特别复杂疑难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7、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终止处理。

8、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义务(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及要求1、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2、要求人民调解员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依法调解的技能。

人民调解员学习、培训制度1、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半月组织一次学习,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及政策、法律、法规。

2、认真开展普法培训,每年组织村(居)调解组织人员培训2-4次。

3、根据各村(居)在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重点培训,提高依法调解水平。

4、对国家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进行培训。

5、每年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1-2次。

人民调解员回避制度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形,应当回避:

1、调解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调解人员与乙方或双方当事人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纠纷工作解决的;

3、当事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其他合理要求需要回避的。

档案管理制度1、由专人对文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障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2、严格执行文件借阅制度,不得私自翻印、抄录档案资料。

3、认真履行档案保密制度,研究将文件私自借阅或将文件资料携带外出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4、对正常借阅档案要做好登记,收回档案要及时详细检查清理,做好收回时间、卷数记录。

5、档案管理员要加强档案管理,做好防潮、防蛀、防盗、防火工作。

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1、为科学预测、预防、疏导、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2、各村(居)调解主任是各村(居)的纠纷传递与反馈信息员。

3、信息的传递分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由各村(居)信息员向调解委员会传递。

4、对获取的信息,认真分析整理后,按矛盾纠纷的性质、**缓急进行处理:

(3)对容易激化的矛盾纠纷、群体纠纷、群众性械斗及时疏导,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报告乡镇党委、政府避免不稳定因素发生。

3、一般要求每年回访一次,具体时间由承办人自行安排;

5、回访完毕,承办人要在七日内作出书面总结;

6、承办人已回访的各类纠纷,由乡(镇)调委会根据类别随即抽样进行再次回访,回访率不得少于10%。

2、会议形式:

3、召开会议的有关资料由乡镇调委会主任提前两天提交分管领导审核;

4、各村居委会调解组织接到通知要准时参加会议,特殊情况须向分管领导请假。

统计制度1、统计工作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能够及时、准确地完成民间纠纷的排查、调处、统计,为调解工作提供准确数据,便于司法工作决策、部署,特制定本制度。

2、统计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统计月报、季报、年报报表的上报工作。

3、统计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状态认真完成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迟报,统计数据必须要准确及时。

4、统计数据、资料要妥为保持,为经司法行政部门的许可,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阅、咨询。

纠纷登记制度1、受理民间纠纷,应有一方或双方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纠纷登记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事由,并有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注明登记日期。

2、对未经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应劝说当事人现通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部门申请处理。

4、纠纷登记结束,必须向调委会主任及乡(镇)分管领导汇报,并立即着手安排调解。

纠纷排查制度1、纠纷排查工作由各村(居)调解委员会在乡(镇)调委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2、村调委会每半月排查一次,乡(镇)调委会每月排查一次3、排查以村民组为单位,以走访的方式进行,并写书面材料上报4、在排查过程中,对重点户,重点人要建立档案。

5、对排查的纠纷要进行分类、登记,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疏导调处。

6、对排查中揭发出来的罪犯线索,要立即移交公安机关。

安置帮教工作职责1、制定本乡(镇)安置帮教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2、组织实施安置帮教工作计划;

3、检查、监督安置帮教工作的落实情况;

4、了解掌握安置帮教工作情况,指导本乡(镇)安置帮教工作开展;

5、研究、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组织开展对服刑、在叫人员及刑释解教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劳动技能培训;

7、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等级造册;

8、创办过渡性安置实体,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安置工作;

9、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置帮教工作;

行政调解协议书

协议书是应用写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小编整理了行政调解协议书范文,希望对你们有用!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组。

职业:××厂操作工。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组。

职业:××厂经营者。

纠纷简要情况:××××年××月××日晚7时左右,×××在××厂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钢丝将手拉伤,造成其右手小指、无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万余元。

×××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

×××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本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调解协议书格式范文调解协议书格式范文。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

3)×××与×××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现金×万×仟元。

2)在××××年××月××日前,由×××为×××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签名)

年月日(人民调解委员会印)

甲方:

乙方:

xx年4月4日,甲方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bhr死亡。

xx年4月14日,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出据了靖公字(xx)第00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鉴于甲乙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无异议的前提之下,经双方协商,现就甲乙双方补偿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生活救助等所有赔偿项目共计贰拾万元(xx00)。

二、本协议的签订即视为甲乙双方达成互谅互解协议。

三、本协议的`签订即视为乙方放弃追究甲方刑事和行政和民事责任,也可作为司法行政机关从轻、减轻或撤销案件或判处缓刑的充分依据调解协议书格式范文合同范本。

四、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尽快将受害人尸体埋葬。

五、任何违返本协议的行为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即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六、附则:本协议自双方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条款系签名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甲 方

乙 方

调解人:

年 月 日

行政调解书范文

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被诉人:法定代表人: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被诉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单位):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1.副本__________份。

2.物证__________份。

3.书证_________份。

行政接待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局机关行政经费管理,规范行政接待行为,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制定本制度。

(二)办公室对局机关行政接待工作进行统一扎口管理,并实行事先审批制度。

(一)来本局视察工作的市局以上领导、机关工作人员。

(二)来本局检查指导工作的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等机关领导人员。

(三)外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来访人员。

(四)应邀参加县局组织的重大活动的地方来宾。

(五)局领导安排需要接待的其他人员。

参照《关于机关公务招待的补充规定》(苏淮工商办[2019]1号)文件执行。

(一)局领导直接组织的接待,统一由办公室根据要求安排接待事项。

(二)机关各部门组织接待时,应首先填写《接待申请单》,由本部门负责人报局领导审批,然后凭《接待申请单》到办公室开具《来客招待安排单》方可安排。

(三)招待安排由办公室按照局领导的指示联系服务单位,安排接待工作具体事项,机关有关部门视情派人协助。

(四)工作日中午安排的接待,一律实行工作餐制度,不得饮酒。

(五)凡事先未经申请批准就组织接待或虽经批准但超标准接待所产生的费用,无特殊情况一律由接待者个人承担。

(六)机关各部门牵头组织重大活动需要接待系统内外人员时,要事先会同办公室研究制定接待方案,预算接待经费,报局领导审批。一次接待开支50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七)挂靠在本局的各类社团接待工作实行自我管理,独立核算,办公室视情给予协助。

行政复议调解书

_____公复调字号。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名称)。

住所: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申请人请求: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内容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_________________(审查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协议的具体内容)。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捺指印或者盖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印章)。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相关推荐

  • 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模板14篇)

    工作报告是在工作过程中对自己的工作表现进行概括和总结的一种重要材料。最后,希望大家能够结合以下工作报告的范文和建议,写出一份令人满意的工作报告。根据《**市人民

  •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范文(20篇)

    行政是指管理和组织具体事务的一种管理形式,对于一个机构或组织来说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行政工作中的常见挑战和应对策略,希望能帮助大家勇往直前,迎接挑战。

  • 月度行政工作计划(模板16篇)

    行政职能是指行政机构在实现其任务和目标过程中所承担的各种职责和责任。以下是一些值得阅读的行政总结范文,希望可以给大家的写作带来一些启发。xxxx年的接下来对于公

  • 行政调解工作总结报告(热门18篇)

    通过月工作总结,我们可以及时反馈问题和需求,促使工作环境和工作流程的优化与改进。小编为大家挑选出一些月工作总结的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和启发。

  • 行政办公室管理制度(模板17篇)

    行政是政府组织实现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制定政策、管理资源、解决社会问题等。以下是一些经典的行政总结案例,我们可以从中学习和借鉴一些优秀的写作技巧和表达方式。

  • 行政月度工作计划表(模板19篇)

    工作计划表可以让我们有条不紊地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质量。在以下工作计划表范文中,大家可以了解到不同行业和领域的工作计划表制定方式和内容。学习部:一、与宣传部举

  • 行政机关车辆管理制度(模板16篇)

    行政是组织内权力的一种具体体现,通过行政职能的履行来实现组织目标的实现。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工作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参考。全区公路营运的载客

  • 行政管理制度汇编(优质14篇)

    行政需要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合理安排各项工作,并协调好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行政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希望能够提供一些帮助。

  • 行政调解分析报告(模板16篇)

    行政工作需要熟悉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作合规性和合法性。在下面的行政总结范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行政人员的工作总结和体会,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 行政文员年度工作总结及计划(模板14篇)

    在写月工作总结时,我们可以回顾自己的工作目标,检查目标的完成情况,并思考实现目标的策略和方法。下面是一些经典的月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启示。

  • 民政工作年度工作总结(模板14篇)

    月工作总结是我们对自己负责、对工作负责的表现,也是对工作同事和上级的一种交代。以下是一些成功人士的月工作总结,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宝贵的经验和思路。

  •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模板14篇)

    行政能力是一个行政管理者必备的能力之一,它涉及到组织协调、决策能力、沟通协商等方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评估指标,供大家了解和参考。甲方:×××(犯罪嫌疑

  • 行政调解工作总结报告(优秀19篇)

    月工作总结是我们思考和分析自己工作风格和方法的机会,只有不断总结才能不断进步。在以下的月工作总结范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领域和行业的工作总结案例,从中寻找灵感和

  • 单位行政车辆管理制度(模板20篇)

    单位可以通过组织内部的培训和学习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单位工作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第一条为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

  • 行政年度工作计划书(模板17篇)

    工作计划书可以帮助我们清晰地了解自己的工作重点和优先级,从而更好地应对工作压力。接下来是一份详细的工作计划书,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如何编写一个完整的工作计划。

  • 行政主管工作总结(模板14篇)

    通过写一份月工作总结,我们可以对过去一个月的工作进行客观评价,发现问题并找到解决方案,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请大家注意,以下是一些月工作总结的实际写作范例,希望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