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管理制度(汇总14篇)

生产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科技和社会发展的进步,生产模式和方式也在不断变革和演进。我们整理了一些成功企业家的生产管理心得和经验分享,可以给我们带来启示。

生产管理制度

市场情况瞬息万变,本公司在制订长期生产计划对各部门生产任务进行整体规划的基础上,还必须制订各种短期计划,以适应市场的变化,赢得竞争优势。

第二条分类。

通常情况下,短期生产计划有季度生产计划、月度生产计划、旬(周)生产计划三种形式。

1.含义:季度生产计划是在预测、决策基础上制定的,它是指导企业全年生产经营活动的纲领。通过制定季度生产计划,实现通过季度滚动的方法在年中对年度生产计划实行具体调整的目的。

2.制定时间:当市场需求突变或订货合同大幅度变化,才实行季度滚动。年初滚动着眼于当年预测,年中滚动着眼于预测全年计划落实,年末滚动着眼于预测下年首季。年度计划滚动次数,视实际需要而定,一般应与编制季度生产计划时一并进行。

3.具体内容:

(2)物资准备和在制品最高储备量都应以满足最大生产量的需要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应频繁地随着产量的变动而变动。只有当年度生产计划大幅度变化时,才能考虑物资准备和在制品数量的变动。

1.含义:月度生产计划管理是指贯彻近细远粗原则,采取月度滚动方法来调整生产计划。

2.具体内容:

(1)第一个月计划要明确产品品种和具体细节,及时反映合同增减变动的情况,灵活处理用户的临时急需,以满足市场需要。

(2)第二、三个月下达产品产量,便于各方面准备和灵活组织成批轮番生产。

3.注意事项。

(1)由于月度计划的滚动,要求不断提高生产组织水平和改进生产作业计划工作,加强能力平衡和零件成套管理,严格控制生产环节的交接工作。

(2)要适当调节零件和在制品储备量,在不增加资金的前提下,略增毛坯储备量,压缩中间在制品,适当地保持一定的零件储备,这样才能在滚动计划中灵活而有秩序地变动,顺利组织多品种生产。

1.含义:由于用户的紧急要求或企业内部生产要素的平衡问题,有时需要企业生产计划部门下达产品旬(或周)生产计划。

2.具体内容:通过旬(周)生产计划管理,当需求大于上周生产量____%时,增加产量来满足需求;当需求低于上周生产量_____%时,减少产量,通过公司对产量、品种、生产进度和次序实行微调,达到具体调节供需要求,重新组织新的生产活动的效能的目的。

第六条附则。

本办法经_____核准后实施,增设修订亦同。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

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职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供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供给。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贴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贴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供给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供给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研究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提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贴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景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职责。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供给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到达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责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职责。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职责。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到达必须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到达必须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贴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一样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职责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坚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贴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贴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团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贴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职责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职责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供给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景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能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景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理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资料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供给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能够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职责单位和职责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职责。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职责: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供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职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职责: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职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职责: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提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职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职责: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供给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职责。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职责。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职责: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职责。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职责:

(四)未向作业人员供给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职责。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职责: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团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贴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职责。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职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职责: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职责。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职责。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到达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生产管理制度

1.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完善安全生产台账、记录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安全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台账。具体要求为:

2.1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书签订。

按照公司的组织结构建立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规定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要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事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保证各项管理制度有人落实。

2.3安全操作规程。

按照公司各类机台设备的工作方式和安全性能,建立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并教育培训操作人员熟悉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内容。

2.4安管机构与人员。

建立公司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担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并确定各领导小组成员的职责安排。

2.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例会。

记录公司本年度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并对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做好会议记录。

记录公司的每一笔安全生产投入,包括劳保用品投入、安全设。

施建设、职业病检查等内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详细记录事故情况,追究事故责任,做到“四不放过”。

2.7相关方安全管理。

收录与气体供应商、施工方、承揽商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

2.8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将公司巡查与基层巡查的记录汇总,装订成册。

制定公司的应急处理预案,加强对危险源的控制和管理,并进行应急演练,详细记录演练情况。

3.台账要求书写规范、字迹清晰、保存完整,防止缺、少、漏现象发生,严禁弄虚作假。

4.台账的归档要及时,公司各责任部门要配合安全生产管理员做好台账的收录工作,如需要调用现场的其他台账资料的,应予以协助。

5.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安全生产台账的记录、收集和整理,如人员工作调动,要认真做好台账的交接清点工作,台账资料应按年度妥善归档保管。

6.若因台账管理不完整、归档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各相关单位要承担责任。

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调度班安全生产管理,夯实调度班安全基础,为宣城电网安全运行提供调度保障,制定本制度。

2.1调度值班

2.1.1值班主值是当值的领导者,对本值电网安全运行、倒闸操作、工作许可、事故处理、无功电压、经济运行负完全责任,副值应配合主值完成电网监视、倒闸操作、工作许可、负荷管理、无功电压管理及事故处理。值班调度员应坚守岗位,及时准确的处理电网运行中发生的各种事情,保证电网安全运行。

2.1.2值班调度员进行调度操作时(包括调度操作指令票操作和口令操作)应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特别复杂的重大操作应双重监护,操作前应核对现场实际运行方式、分析负荷平衡情况、无功电压运行情况和合解环潮流情况,重大操作还应进行危险点分析和事故预想。

2.1.3值班调度员应对电网实时情况进行危险点分析,制定预控措施,并进行事故预想。

2.1.4值班调度员应及时做好值班记录、事故处理记录、拉限电记录、危险点分析、事故预想等各项记录。

2.1.5严格执行三公调度的有关制度,保护电力市场各方利益。

2.1.6调度员值班应按经批准的值班表执行,特殊情况需调整班次,须经调度班长同意。

2.2交接班

2.2.1交班者应为下一班做好一切准备工作,接班者应提前10到15分钟到班,接班前4小时内不得喝酒。

2.2.2处理事故或进行重要得倒闸操作时,不得进行交接班,待处理事故或倒闸操作暂告一段落后方可进行交接班。

2.2.3交接班时应对下列事项进行交接:

2.2.3.1系统及各变电站的运行方式,运行有关注意事项及规定;

2.2.3.2系统负荷、电压及无功补偿情况;

2.2.3.3已执行的和待执行的调令票份数(包括口头命令);

2.2.3.4设备检修工作报告情况及检修工作申请单执行情况;

2.2.3.5继电保护装置投停及定值变更情况;

2.2.3.6事故、异常运行、设备缺陷情况;

2.2.3.7拉、限电情况及用电指标;

2.2.3.8电网存在的危险点及预控措施等。

2.2.4交接班时应做好的下列记录:

2.2.4.1交接班记录;

2.2.4.2调度运行值班记录、事故处理记录、拉限电记录等口令项数统计;

2.2.4.3危险点分析记录(接班值接班后立即做)。

2.3调度联系汇报

2.3.1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受安徽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负责正确执行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指令;省调管辖、许可范围内设备异常故障时及时汇报省调,华东网调管辖设备异常故障时,也应及时汇报省调。

2.3.2值班调度员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调度联系对象为:各县(配)调值班调度员、各变电站站长、值长或主值班员,线路工区和修试工区的工作联系人,电力用户指定的电气联系人,联系人名单需经公司或工区批准或调度协议约定。

2.3.3当电网实际情况需要时,地调值班调度员有权直接与县(配)调管辖的变电所进行调度业务联系和发布调度指令。

2.3.4各级值班调度员及运行值班人员在业务联系、发布和接受调度指令时,必须先互报单位、姓名,使用统一调度术语、操作术语,严格执行发令、复诵、回报、录音记录制度。

2.3.5各单位领导向运行人员发布的指令,如涉及地调值班调度员的业务权限时,必须得到地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后才能执行(但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已有规定者除外)。

2.3.6地调与各运行单位之间的调度电话是电网统一调度的重要手段,非调度业务不得占用,调度业务联系必须使用自动录音电话,调度电话出现异常时应立即汇报所领导处理,只能使用非自动录音电话或手机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也应事先汇报所领导、调度班长。

2.3.7发生重大设备缺陷、故障、电网发生事故或重要设备跳闸时应及时汇报公司分管生产的总经理、总工程师、调度所领导、生产部、安全部主任、调度班长,设备故障缺陷及时通知设备维护部门处理,负荷变化情况、用户停产生产变动情况应及时书面通知方式。

2.4调度操作指令票

2.4.1除有关规程规定可以使用口令操作外,所有调度操作均应使用调度操作指令票。

2.4.2正常调度操作指令票由操作前一日白班副值拟定、主值初审,晚班主值复审、副值预发;新设备启动等特别重大操作提前两日白班拟定、初审,晚班复审、预发,班长应对特别重大操作进行审核;临时操作应由副值拟定、主值初审,班长复审。

2.4.3调度操作票的`填写应按典型调度操作指令票规定的精神进行,应由计算机开票打印出来,不得有错误,已预到现场的调度操作票因方式变化等原因需进行两处及以下的改动时应注明原因,并及时通知。

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工艺管理,最大限度地满足顾客要求,创造最佳经济效益,根据公司生产管理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作为开展生产工作的指引,适用于公司生产系统包括输入、生产转换过程、输出和反馈四个环节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和协调等方面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司必须遵循效益化、科学管理、以销定产和组织均衡生产的原则开展生产管理活动。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总经理负责对公司生产管理的总体策划、授权、监督工作。

第五条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公司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产技术部负责生产计划的制作、发放、生产进度的控制,负责设计技术工艺文件,编制工艺流程,并监控生产按计划和技术标准进行操作。

第七条市场部负责编制销售计划、接受顾客合同、组织合同评审及履行合同等相关工作;负责按生产需求,编制原料采购计划、实施采购,确保物资的正常供给。

第八条采购部负责按生产需求,编制设备及备品配件、辅料采购计划、实施采购,确保物资的正常供给。

第九条质检部负责从原材料入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检验工作,分析和改善全过程的质量问题,负责按要求进行成品的收发工作。

第十条仓储部负责按要求进行备料、发料、贮存、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办公室负责按生产需求,编制人力资源计划,提供满足生产需要的人力资源。

第十二条财务部按生产需求,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确保资金的正常供给。

第十三条企管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生产管理的实施。

第十四条市场部应依据产品销售业绩和市场调研报告,编制年、季、月销售预测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发给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根据销售预测计划及时安排生产计划和组织生产。

第十五条市场部收到顾客的合同、口头订单、书面订单或要货通知后,应立即组织生产技术部、质检部进行订单评审,确定技术要求、产量和发货日期,评审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以销售计划单形式发给生产技术部,同时分发给质检部,生产技术部根据销售计划单组织生产,质检部根据销售计划进行质量检验和发货。

第十六条市场部应随时跟踪生产,掌握各车间生产进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映,或与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作好顾客与生产部门的信息传递工作,以期随时回复顾客的询问,确保交期准时,如顾客有验货要求时,应予以按排。

第十七条市场部应经常保持与顾客进行沟通与联系,针对其反馈的信息,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确保准时出货和顾客满意。

第十八条订单、合同或要货通知在执行期间,如果公司未能按顾客要求完成或顾客要求变更时,市场部应及时与顾客进行沟通与联系,所作的任何变更都必须经与顾客书面确认,同时,将顾客的信息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市场部组织编制与安排月、周出货计划,确保交期准时,顾客满意。

第二十条市场部应作好每月产品出货情况的统计工作,于每月月末向总经理提交月份产品销售统计表、货款回收汇总表,及时反馈市场动态。

第二十一条生产技术部收到市场部的年、季、月销售计划后,应作好产能分析,依据本公司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条件,合理安排年、季、月生产计划。

第二十二条生产技术部应于每月28日依据市场部的月销售预测计划,在充分预测产量及库存量的基础上编制下月生产计划,月生产计划经副总经理批准,并将生产计划指令下达给相关责任部门和各车间。

第二十三条月生产计划的制订,必须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如超出生产能力,应考虑适当应对措施的可能性,如远低于生产能力,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以便作适当的对策与决策。

第二十四条各车间根据已下达的月生产计划,制定本车间的周生产计划。周生产计划的制定,要与各车间的生产能力相适应,并根据工艺流程和各车间的生产能力大小,合理考虑车间之间的生产能力匹配与衔接,并且满足最终产品交付的交期要求。

第二十五条如在月份生产计划制定后,又接到新的合同或订单,必须在当月落实,否则不能保证交期时,其数量增加后,不超出制定月度生产计划已预估的预测量时,则月度生产计划毋需调整;若其数量增加后超出制定月度生产计划已预估的预测量时,则月生产计划须调整。计划的调整依其制定时审批权限与程序审批,并及时通知到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生产技术部依据市场部月销售计划、订单、合同或要货通知,审核半成品、成品的库存动态情况,提出物料需求计划。物料需求计划与生产计划一同下达。

第二十七条物料采购部门依据生产计划排程及公司规定仓库物资的最大储存量和最少库存量标准,审核仓库库存动态情况,编制物资采购计划,经有关领导逐级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物料采购部门应与生产技术部、仓储部根据进货和生产周期共同协商设定安全存量,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仓库应及时将物料出库情况进行记录、存档、上报,便于有关部门或上级领导随时掌握仓库物料储存情况。

第三十条生产技术部应及时掌握物料到位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通知采购部门,或上报公司领导,尽量避免停工断料现象。

第三十一条物料采购部门应时刻掌握物料到厂情况,掌握车间物料控制情况和仓库储存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分析和纠正或通知相关部门,做出跟踪整改,或上报公司领导寻求对策。

第三十二条各车间依据周生产计划的安排,并且依据材料定额标准,填写领料单,经车间主任批准后,向仓库领取物料,仓库凭批准的领料单核发材料。

第三十三条各车间严格控制物料的使用,杜绝损失浪费现象,努力降低产品消耗。

第三十四条生产技术部根据确定的物料消耗定额,加强对车间物料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三十五条各生产车间接到生产部下达的生产指令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研究,作出合理的生产安排。

第三十六条各车间对于工艺疑难问题及产品交期、物料异常问题,应立即通知生产技术部。

第三十七条生产技术部应及时掌握、督导、检查各车间的生产进度、质量、成本控制、物料到位和成品库存情况,合理调配人力、物力资源,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或上报领导,便于其做出改善措施。

第三十八条各车间应每天将生产情况统计于生产日报表中,并与生产计划进行比较,如发现总生产进度落后于计划时,应报告生产技术部予以协调解决,生产技术部每月应将生产情况进行统计,对于出现较大差异的情况应分析原因,必要时要实施纠正措施。

第三十九条各车间在生产进程中,如出现断料、设备故障、停电停水等意外情况,且影响到其它车间生产或影响总的生产进度时,应及时向生产技术部汇报,由其召开生产协调会,研究对策,落实措施。必要时,生产技术部向副总经理报告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十条生产技术部应加强生产过程和现场管理与监督,制定现场作业标准,指导各车间按照规定的要求实施生产过程控制和有效地进行现场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车间主任应按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四十二条各车间班长依据车间主任所布置的当天生产任务进行领料,合理安排班组成员进行作业。

第四十三条各工序操作人员工应自觉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并经常进行自检和互检,发现生产异常问题,应及时纠正,或上报有关领导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十四条各工序操作人员工应按规定如实做好操作记录。

第四十五条各生产现场应及时进行清扫,做到物品排放定置有序,卫生清洁。

第四十六条各车间主任和班长应每天按照安全生产检查表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和整改,本车间无法整改的应立即上报。

第四十七条生产技术部应根据生产实际变化的需要,及时制定和修订工艺大纲,为公司各生产提供规范的工艺规程。

第四十八条当顾客的特殊要求需要公司变动工艺或工序要求时,生产技术部应针对特殊要求及时制定和下发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工艺标准或生产作业指导书等文件资料,供生产中遵循。

第四十九条各车间应严格执行公司工艺大纲和操作规程,及时检查操作人员执行工艺情况,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工艺和操作规程。

第五十条生产技术部应经常督导、检查各车间工艺技术管理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第五十一条针对新产品、新工艺投入生产,生产技术部应进行跟踪管理,对各工序出现的工艺疑难问题,及时研究分析,现场指导,现场改善,并随时提供全方位工艺信息咨询。

第五十二条生产中的所有设备都应进行编号,填制《设备管理卡》,并将此卡粘贴在设备上,且做到一机一卡。

第五十三条所有设备均应制定设备日常保养方法、规定日常保养项目、内容及频率等事项,并定期检查设备日常保养状况。

第五十四条设备管理人员每年初应制定《年度设备保养计划》,规定设备保养周期和责任人,报总经理批准后发放到相关部门和各车间。

第五十五条设备维护人员根据年度保养计划制定当月生产设备保养计划,经生产技术部综合平衡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生产技术部应制定操作规程,规范操作步骤、日常点检项目和安全事项等,作业员工每次操作前必须按操作规程实施点检,确保设备一切正常方可操作,每天负责对设备进行外部清洁,如点检发现异常时,操作人员应维持停机状态,并立即通知主管或维修人员处理。

第五十七条设备维护人员对于生产设备故障应无条件地进行检修,保证生产正常运转。

第五十八条各车间应为设备维护人员检查和维修设备提供方便和保障。

第五十九条公司在生产副总经理领导下、以生产技术部为中心、对全公司的生产活动进行集中指挥、统一调度,最根本的任务是负责全公司生产组织,组织协调物料平衡,依据生产计划,保证生产均衡、有序、顺畅的进行。

第六十条生产技术部根据各部门、各车间的汇报,认为将影响到总的生产进度时,应及时召开生产协调会,研究对策。必要时,须向生产副总经理报告,予以协调解决。

第六十一条生产协调会依据实际情况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召开,必要时由生产副总经理主持,并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参加人员。

第六十二条每月28日为公司生产调度例会日,公司领导、各部部长、各车间主任、设备维修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应到会。如有事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向生产技术部部长请假,准假后指定其他人员准时参加会议。

调度会由生产技术部部长主持,主要内容为通报当月生产质量情况和安排下月生产计划,各部门总结汇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安排相关工作事宜,各车间提出生产经营及其它方面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事宜,协调解决生产经营及其它方面重大事宜。

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和各车间应认真执行生产协调会和生产调度会决定的事项,生产技术部应及时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一章售后服务管理。

第六十四条生产技术部配合市场部进行售后服务工作,接到顾客的异议,应进行确认和分析,找出差异,妥善沟通和处理。

第六十五条针对顾客退货,应立即安排人员重新发货,确保顾客满意。针对顾客送回的不良品,应安排人员返工。

第六十六条生产技术部收到的质量信息后,应和生产车间进行确认和统计分析,找出主要问题,予以改进。

第六十七条公司生产副总经理负责领导生产统计管理工作,生产技术部具体组织生产统计,并认真做好公司统计及其基础工作。

第六十八条各部门、各车间负责人是本部门、车间的生产统计责任人,应对本部门、车间各类生产统计数据的上报时间、正确性和统计报表的质量负责,建立好原始资料和统计台帐,资料要全面、准确、及时,确保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和质量。

第六十九条统计人员收集填报的生产统计数据必须交由直接领导审核确认后方可报出,以确保各类数据来源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客观性以及生产统计数据计算技术的准确性。

第七十条生产统计工作包括如下内容:生产统计数据(生产计划进度、产量完成情况包括各等级完成情况、产品等级率、成品率、回收率)、物料消耗数据(包括水、电、气能源消耗)、设备维修与保养数据包括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存货与发货及退货等。

第七十一条各部门和各车间应撰写月度、年度生产统计分析报告。生产统计分析内容应包括:同期统计数据的对比、统计数据与计划的对比、相关变量数据的对比分析;影响统计数据主要因素的分析;对主要统计量的趋势分析和判断;对重要统计量发展的控制建议。

第七十二条生产统计分析报告应运用统计学的基本原理,结合公司经营活动特点,预测发展趋势,撰写统计分析报告的基本要求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地分析问题。

第七十三条在每个统计时段的统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建立以报表、文字形式的分类生产统计档案。在统计工作中主动保护使用的计算机及其应用程序不受损坏,维护统计工作安全性。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和企管部负责解释。

生产管理制度

(一)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

(二)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三)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四)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六)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七)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生产管理制度

生产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平衡生产能力,制订公司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和协调、平衡、检查、分析以确保计划的完成和超额完成,使生产达到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1.完成和超额完成公司下达的生产计划。

2.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协调配合,组织实施。

3.全面实现经济效益,做到质量好,成本低,利润高。

1.负责制订本公司生产计划,设备大修计划,围绕生产为中心制定措施,确保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计划。

2.根据季节和生产计划,生产设备完好情况进行供水调度工作,努力降低消耗,提高质量。

3.负责对各生产环节进行协调、平衡,确保生产计划的完成。

4.加强质量管理、定额管理和设备维修工作,并做好厂内的生产调度,对各技术经济指标、生产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上报。

5.有关生产执行情况和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向主管经理汇报请示,提出建议。

1.按全面计划管理要求制订公司生产计划,设备大修理计划进行统一安排。

2.每年的设备更新、添置和技改项目,由生产运行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计划。

1.公司供水调度工作要根据各季节和生产计划、生产设备的完好情况,用户用水规律等因素进行调度,在确保服务压力情况下节约电耗,尽量达到均衡生产。

2.在调度中要及时了解信息,保证信息流畅和反馈,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3.检查和了解生产设备的运行和利用情况,做好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4.经常了解和掌握原材料供应情况,督促做好生产物资的供应工作。

生产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政策、法令、指标、对本公司员工的安全健康负责,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2.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3.建立安全组织机构,配置安全人员,实现安全生产,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的重大问题。

4.每季定期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对重大的不安全隐患组织落实整改。对避免重大事故的有关人员实行重奖。

5.主持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做出防范措施,执行“三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职责者进行严肃处理。

二、安全员职责。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制订和修订、审批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贯彻实施。

2.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组织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考核。

3.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情景,遇有紧急不安全情景时,有权停止生产及有关人员的工作。

4.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协助解决问题,组织落实整改。

5.负责编制或修订公司防火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6.负责工伤事故的处理和各类事故的综合上报,参与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和鉴定工作。

7.负责安全装置,防护器材,灭火器材的管理。

8.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参加各种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提出防范措施。

9.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做到定整改人员、定措施、定期限。

10.负责动火手续的办理工作。

三、班组长安全职责。

1.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决定。

2.负责对新员工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3.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搞好安全设施,设备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坚持完好和正常运行。

5.督促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护用品。

6.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

7.组织搞好生产现场的清扫和整理工作,管理好消防器材,实现安全生产。

四、员工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严格控制工艺条件,记录整洁、准确、可靠,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3.及时巡回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发生事故要正确分析、确定、处理、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4.爱护并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加强设备维护。经常坚持作业现场所整洁,搞好安全生产。

5.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和器具。

6.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操作,险情异常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生产管理制度

2、自觉提高安全用电意识和觉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确保生命和财产安全,从内心真正地重视安全,促进安全生产。

3、要熟悉自己工作现场主空气断路器(俗称总闸)的位置,一旦发生火灾触电或其它电气事故时,第一时间切断电源,避免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

4、不能私拆灯具、开关、插座等电器设备,不要使用灯具烘烤衣物或挪作其它用途,当设备内部出现冒烟、拉弧、焦味等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切断设备的电源,并通知电工人员进行检修,避免扩大故障范围和发生触电事故;当漏电保护器(俗称漏电开关)出现跳闸现象时,不能私自重新合闸。

5、确保电器设备良好散热(如电脑、音响等),不能在其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防止因散热不良而损坏设备或引起火灾。

6、珍惜电力资源,养成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当要长时间离开或不使用时,要确定切断电源(特别是电热器具)的情况下才能离开。

7、带有机械传动的电器、电气设备、必须装护盖、防护罩或防护栅栏进行保护才能使用,不能将手或身体进入运行中的设备机械传动位置,对设备进行清洁时,须确保切断电源、机械停止工作并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消防安全。

1、营业期间安全出口门禁止上锁,严禁用其他物品将防火门卡住。

2、严禁在疏散通道里堆积物品。

3、禁止客人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到营业场所;。

5、营业场所发现异味,烟烧焦味,电器烧焦味要及时检查处理并通知相关部门;。

6、每班的班后检查,要对沙发的每一个角落仔细检查是否遗留火种,电器,电源是否关闭自查无误后由本部门值班人员随从检查.确认安全后双方在班后检查记录上签名,最后关闭电源总开关,锁好门方可离开。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改正,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生产管理制度

1.1每天7点50开早会,不迟到,不早退。

1.2每天车间主任主持召开班前会,总结前一天教训,并作当天工作安排。

1.3员工上班时间不准回宿舍,不准到处逗留。

1.4下班必须本班组人员统一下班。

1.5上班时间不准在车间听耳机、不准玩游戏,发现一次罚50元。

1.6工作期间严禁串岗、闲聊、闲逛、唱歌、高声喧哗等等。

1.7上班期间穿戴整齐、禁止穿拖鞋、裙子、短裤、褂头、高跟鞋,不准袒胸露肚。

1.8禁止在车间吸烟、吃零食、酗酒、嚼口香糖,发现1次罚100元。

1.9上班期间禁止在车间无精打采,闲坐、睡觉,发现1次罚款100元。

1.10谈吐举止文明,不恶言伤人。

1.11禁止在车间拉帮结派,聚众闹事,一经发现做开除处理。

1.12请假必须提前一天申请经班长、车间主管签字批准才可离开岗位,旷工两天作自动离职处理。

1.13辞职必须提前一月写辞工申请报告,公司领导签字批准为准。

二、成本节约及控制。

2.1原材料的领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订料单或规定的定额,特殊情况必须经车间主管或上级领导同意后才能领用。

2.2各个工程余料大于等于500宽的必须经领料员登记退回仓库,以备下工程领用。

2.3辅助材料按工程定额数量申请领用、不得影响生产,易损品必须经班长或车间管理员检查使用程度,确定是否可用,车间批准后方可以旧换新领取使用。不许随意更换。

2.4劳保物资必须按月份规定数量以旧换新领用,员工自行保管,当月无需再领,特殊情况另行申请。

2.5其它辅助用品必须提前填申请单申请。

2.6用过的损耗品禁止乱丢乱放,必须清理到指定的位置存放或退回仓库处理。

2.7剩余尾料必须按要求摆放整齐,废料必须分类处理。

2.8禁止乱用,浪费材料,乱丢乱砸造成损失。

2.9严禁金属附件,螺钉、铆钉随地乱丢。

2.10随时保持原附材料、工具摆放整齐,按规定的范围摆放保持清洁和干净。

2.11要有强烈的时间观念,遵守出勤和会议时间,时间就是成本。

三、设备的正确使用和保养。

3.1操作设备必须按照设备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禁止用硬物捅开关按钮。

3.2主要设备只许设备责任人操作,禁止其他工序人员无故操作设备。

3.3严格按照设备保养规程保养设备,两天至少一次清洁打扫设备灰尘,每周日定为设备保养日,下午下班提前10分钟开始清理卫生、设备卡填写等。

3.4设备有故障及时排除,出现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填写维修单,报告维修部门和车间主管。

3.5工具、量具不得乱丢乱放,不得故意损坏,正确使用,用后归还原位。

3.6借用工具必须及时归还,不得转借他人。

3.7模具用完必须归原位摆放整齐,随时加油、清洁。

3.8禁止用模具用来当压块和铁锤,任何机器模具不允许放地上或机台上。

3.9爱护设备和工装夹具,用完后清洁机台和打扫场地卫生。

四、质量控制。

4.1产品必须正确摆放、整齐、禁止在加工搬运过程中拖、拉、踩划伤装饰面。

4.2开料后产品必须非面朝上、禁止放地上加工。

4.3严格按要求编写图号、班次、字体工整,粘胶带。

4.4严格按图加工产品,禁止乱干、盲干。

4.5各工序严格控制数量,开料数量必须准确,各班次(笔墨)分清记录,划分责任。

4.6杜绝不按图加工,无要求加工。

4.7发生质量问题及时报告班长,重大问题必须报告车间,上工序的问题下工序发现,未干之前返回上工序(5件以上、含5件)未检查就加工才发现问题,本班组自行解决。

4.8开料严格控制工件厚度,展开尺寸。

4.9严格控制成形尺寸、角度大小、无明显裂纹,保持在公差范围内。

4.10焊接牢固、不漏水、打磨平滑、凌角统一、不留焊渣,外露角(边)补全。

4.11装拼统一,板面平整、连接码高低一致、安装牢固、不掉钉(板面无钉印)、严格按照行业标准执行,不影响质量。

4.13大件平板必需斜立摆放、面与背隔开。

4.14各工序注意,产品一定轻拿轻放,摆放整齐、避免板面划伤。

4.15本工序无故划伤、拖划、压变型本工序负责抛光、校平。

4.16露天摆放的原材料雨天必须盖好,晴天必须晒太阳。(开料组班长负责此项工作)。

五、安全生产。

5.1工作期间正常佩戴劳保用品。

5.2使用钻床禁止戴手套上机操作。

5.3打磨切割正确戴防护眼镜。

5.4不得无故搭接电源电线,禁止车轮压损电线。

5.5禁止设备带病操作。

5.6严禁在禁烟区、厂区车间吸烟点火。

5.7安全摆放,正确推拉。

5.8注意人与设备的距离,站立角度,严格按设备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人离断电关机。

5.9清理清除一切有安全隐患的障碍物。

5.10外派工地的必须有外派单和签卡条。

6.1接图后各班长组织好本班组员工及时投入生产。

6.2各班组必须准时按要求完成任务,服从车间任务的前提下细化本工序任务。上下班时间和任务量必须汇报车间、特殊任务必须征得车间同意后再实施。

6.3特殊产品生产进度要及时向车间汇报完成情况。

6.4各班组不得无故拖欠产品,及时配合完成。

6.5每天都要制定当天完成的任务量,完不成任务时班长就要检查工作安排组织,未完成任务的班组,班长要自觉安排加班,无需车间另行安排,班组内部问题影响进度,次日累计任务。

6.6前工序影响后工序或前后工序不协调、不配合影响发货的两个工序班长负主要责任(严罚)。

6.7班组长要落实组员责任,任务完成情况,随时检查组员完成情况。

6.8各班组任务完成情况当天向车间汇报,并作总结。

6.9半成品入库员要随时跟进生产随时上报车间,及时入库、数量准确、编号清晰,工程分开入库单当天交车间存档。

6.10分析本班组存在的问题、调整人员,排除一切障碍、保持畅通;由于本班组班长不负责任或推卸责任的个人行为影响班进度的当事车间主任承担相应责任。

1.1接班者应提前15分钟到岗,穿戴好劳保用品,由交班者向接班者详细介绍本班生产情况。

1.2交班内容。

a、工艺指标、产品质量及生产任务完成情况。

b、设备、电器、仪表等的运转及维护情况。

c、生产不正常现象及事故(包括隐患)的处理情况。

d、本班尚未处理完的事项。

e、上级指令、要求及注意事项。

f、生产记录、清洁卫生及公用工具。

1.3接班内容。

a、听取上班人员介绍、了解生产运行状况及有关事项。

b、现场检查设备、仪表等的运行情况。

c、承接上班未处理完的事情。

d、检查上班生产记录及岗位清洁卫生,验收公用工具。

1.4交接班责任。

a、交班时间己过,无人接班时,交班者未经班长或车间调度同意,不得擅自离岗下班。

b、交接班时,交班者需待接班者认可后方能离开,交班未完成或正在交班时发生的事故由交班者负责。

c、接班后发生的事故由接班者负责。

2、巡回检查制度。

2.1巡回检查要求每小时一次,并要定内容、定重点、走路线。

2.2执行巡回检查挂牌制度,认真填写好检查情况。

2.3检查中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及时处理或通知有关人员。

2.4巡回检查主要内容:

a、生产及安全情况。

b、各工艺控制点及工艺指标的控制情况。

c、机械设备及电气仪表的运行情况。

d、设备、管道、阀门等的跑、冒、滴、漏情况。

e、安全仪表及附件等的完好情况。

3、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3.1操作人员对本岗位设备要做到“四懂”、“三会”,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3.2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不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

3.3按时定点巡回检查设备运转情况,及时做好调整、紧固、润滑等工作,保证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3.4做好设备的经常性清洁维护工作。

3.5发现不正常现象应立即查找原因,及时反映,并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3.6认真写好设备运行记录。

4、操作工岗位责任制。

4.1熟悉本岗位工艺流程、设备结构原理、物料性质、生产原理及安全消防基本知识。

4.2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4.3认真负责地做好以下工作:

a、严格各工艺指标的控制,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b、及时处理、排除生产故障。

c、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

d、按要求用仿宋体准确及时填写好生产原始记录。

4.4及时与上、下工序、岗位及工段联系,共同协作搞好生产。

4.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上班时间不准睡觉、不准干私活;操作室不准上锁闩门;操作工不得随意离岗、串岗,有特殊情况临时离岗应得到本岗位人员或班组长同意。

4.6操作工上班时间内受班组长、工段长及车间调度领导,并服从厂调度指挥。

5、班(组)长责任制。

5.1按车间及工段要求组织好当班生产。

5.2负责召开各种班组会议和组织学习。

5.3经常与工段、车间保持联系,共同解决班内职工的思想问题和生产事宜,有较重大的情况及时向车间和工段汇报。

5.4经常检查操作人员是否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发现违章者及时纠正,对严重违章者可提出批评或停止其操作。

5.5熟悉本工段工艺过程及设备状况,熟练掌握岗位操作法,经常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6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填写好交接班日志。

6、车间主任、付主任责任制。

6.1根据车间有关规定和精神,负责组织和领导本车间的日常生产极主动地按要求完成上级下达的生产任务。

6.2负责本车间职工的思想工作,组织领导工作,严格本车间劳动纪律。

6.3熟悉本车间工艺过程及设备状况,熟练掌握本车间各岗位操作法,经常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4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督促操作工严格按工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5随时注意本车间生产动态,对车间的所有设备、管道、电气仪表状况做到心中有数,有问题及时处理或向车间反映。

6.6掌握本车间原辅料的使用和消耗情况,及时向车间有关部门提供信息,以保证生产用原材料的供给。

6.7配合车间及工程技术人员做好停车检修,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工作。

6.8协调好上、下工段之间的生产联系。

6.9负责安排好车间人员的班次,做好考勤汇总工作。

6.10组织车间人员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好本车间公用生产工具。

7班组长安全工作职责。

第一条、贯彻执行公司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

第二条、组织员工学习并执行公司与分厂车间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员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第三条、定期组织班组级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第四条、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主持对新上岗人员的传、帮、带和安全技术考核。第五条、教育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检查督促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完好投用。

第六条、负责班组安全自查,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不能整改的应立即报告上级,同时采取应急防范措施。

第七条、组织参加本班组发生事故的调查,配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条、搞好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竞赛,抓好班组安全建设,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维护班组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九条、负责员工安全、环保、消防装置、设施、器材操作,维护保养的培训考核,每周组织一次装置、设施、器材检查。

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活动,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增加项目及费用清单。

(三)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对有可能引发通信工程安全隐患的灾害提出防治措施。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并在设计交底环节就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说明。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通信专业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应当由通信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对本单位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同时,建立教育和培训情况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三)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工程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和措施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并形成交底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四)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五)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工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井下、高空、用电作业时必须配备有害气体探测仪、防护绳、防触电等用具。

(七)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铁塔底部、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警示标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八)在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九)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国家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九条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三)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项目监理机构应配置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五)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单位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执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时,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清单,并明确安全生产费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应列入标外管理。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十五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发生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报告。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八条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通信管理局应于收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通信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事故报表)。

第十九条对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通信管理局应按季度汇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事故报表。

第二十条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依照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监督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对处理决定的落实,并及时将处理决定及事故责任单位内部处理结果报部(信息通信发展司)。

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委托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对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及时通报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五)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立省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并定期向部报送省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五)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负责入库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落实,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足额支付。

(二)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单位是否制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

(三)施工单位是否购置足够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及设施,安全生产费是否专款专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否落实,安管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从其规定:

(一)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或对事故调查处理不力的。

(三)未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四)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五)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xx]111号)同时废止。

生产管理制度

6、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等。

第一条。

设安全环保部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任命分管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经理进行监管,安全部人员由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专职(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工作。

第二条。

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本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安全与企业信誉的关系。信誉是一种隐形效益,是企业多年经营后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施工安全是企业信誉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志。

一个高信誉的企业必定是个安全工作做得完善的企业。因为信誉高是企业综合素质的反映,当然包括在安全方面的出色表现。建筑企业欲在当今市场中求发展,做好施工安全管理是极其重要的一环。创造信誉得靠人为,企业要获得信誉,先要保证开创信誉人的安全。

施工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施工企业存在的目的是要创效益,么有效益的企业必然会被淘汰。然而效益是人创造的,不维护好人的安全无法维护效益,人不安全又由谁去创效益?人是社会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而建筑施工安全就是要维护人的正当、正常、正确的生产劳动形态,进而创造良好的效益。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往往是看得见的,而间接损失是一种潜在的,常常是情绪化了的,不仅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效益,还会由此引发其他问题,给企业造成很多不良后果。

生产管理制度

(1)原料和衣片堆放要有垫仓板衬底,保持道路畅通。

(2)裁片要堆放整齐不可着地。

(3)生产班组领活不能将衣片随便放置地上。各道工序在半成品流动及生产操作时不许将各部件随意堆放或掉在地上。

(4)不允许在衣片、半成品、成品上坐、卧、踩、踏。

(5)成品整烫后要摆放整齐,入箱时要防止挤压,大箱打包后及时入仓。.

生产管理制度

1、系上布袋同时检查布袋有无破裂和小孔,如有必须修理。装上喷枪,喷枪的喷咀要垂直于原料容器底,将原料容器及喷雾室旋入对正,接通蒸汽。

2、启动空气压缩机及电柜电源开关,启动控制面板上的总电源开关,按下容器升按钮,升起原料容器及喷雾室,待辅风入口对接完备(听到铛的声响后)按下程序按钮及干燥按钮,打开热风门及辅风门,依次按下鼓风机启动按钮、加热按钮、主加热按钮、辅加热按钮。使机器空载运转5~10分钟,观察压缩空气表(1)和表(2)(略)的压强是否达到雾化的要求,检查机器运转是否正常。

3、上述操作后如果无异常情况,按鼓风机停按钮使鼓风机停机,按下容器降按钮,使原料容器降下,将事先称量好的辅料倒入原料容器,升上容器,启动鼓风机,对原辅料进行预热。

4、当物料达到所需温度后,按下喷雾按钮,调节至所需的喷雾速度喷入事先加热并过滤好的药液。

5、在喷雾过程中通过原料容器两侧的视孔及取样口随时观察喷雾的情况,并随时调整喷雾、干燥、鼓噪之间的转换,保持物料的流动性。

6、当定量的药液喷完后应加入少许的温水再喷雾,以便对输液泵,输液管及喷枪进行清洗,避免喷枪出现阻塞现象。保持机器处于干燥状态15~20分钟,使颗粒充分干燥。

7、关掉鼓风机、辅风机及程序按钮、各种加热按钮,降下原料容器,将制成的`颗粒过筛、装桶、称重、贴签。

8、彻底清洗设备的内、外部及喷枪、布袋及输液管,准备下次再用。

注意事项:

1、严禁鼓风机未停或程序未关的情况下对机器内部进行修理。

2、在容器升降过程中严禁将手指伸入容器底部及原料容器与喷雾室之间的`空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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