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书(优质14篇)

岗位职责是指在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任务,是一个员工在组织中发挥作用的重要依据。希望通过这些范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拓展自己的岗位职责。

试论环境刑事责任的定义

摘要:对于企业的环境形势责任进行研究,可以概括为法律责任是一种对不利后果的应当性的承担,这种应当性也是对观念性存在、社会群体的评价。法律责任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责任后果,又可称为制裁方式。本文对环境法律责任理论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述。文章针对有关环境责任问题的特殊性,分析得出有关环境法的特殊的法律责任理论。关键词:法律责任环境法律责任应当性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是,环境问题却越来越严重,对这种情况应当予以重视,社会风险不断增加,并且有人把当前社会称之为“风险社会”。在这个技术发展迅速的时代,技术带来了更多环境风险,根据情况,我们应该视情况作出对环境的思考。对环境的思考一般是技术、自然、医学或经济角度思考引起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试图从多角度找到解决环境问题的策略。一、环境保护问题的特殊性这里指的环境保护问题,不单单是指因为环境侵权导致的公民财产、个人生命等个人权益受到损害,还包含因损害环境、未伤害到具体公民的个人财产、生命等权益的环境问题。从伦理角度考虑环境问题,我们要讨论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以“人类”为主体而产生的环境问题,其中不包含以“生态”为中心产生的环境问题。(一)环境保护与科技发展事实上,不仅是科技水平与环境侵权行为紧密联系,科技发展也与环境保护和环境破坏密不可分,紧密相连。某种物质或某一行为,是不是会造成环境的破坏,这就需要科学技术予以检验。甚至可以说,某种物质或某种行为在某种程度以内对环境造成了损害,导致了环境的污染,当然这些都需要利用科学技术进行鉴定,并且应该有具体标准。环境遭到破坏后,为了恢复和治理受损的环境,我们一定要以科学技术手段为前提,加强对受损环境的治理。环境品质的良好及设定标准都需要采用科学技术进行鉴别。(二)环境保护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环境遭受污染后,一些行为造成的后果不会涉及人们的财产、生命、身体健康等,一定程度上对人们的权益造成了损害。某种意义上不侵害财产权、生命权等“自由权”并不是说此类环境破坏同样不会侵害人的发展权、生存权等“积极人权”。环境遭到破坏后,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可能会因此受到影响。所以,土壤的污染同样会影响到几代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二、造成损害后果(一)环境损害后果的严重性、长期性因为环境侵权造成的后果,具有以下两种特征:第一,环境侵权行为的后果是社会性的,对社会的危害亦是不可估量的,往往涉及的范围面广,污染的地区大,所以,因为环境破坏造成的受害人是多数的,造成了公共利益的损害。第二,环境侵权行为的后果危害性是长时间的,有时候甚至会危害到几代人的生命安全,主要原因是环境侵权行为直接的影响对象不是个人,而是我们的生活环境,首先导致的是环境要素的破坏,其次是生态系统的破坏,最后才是对人体生命健康甚至下代人或者几代人的生存环境的侵害。环境侵害导致的后果具有间接性,对人体健康的侵害除了间接性还具有潜伏性。(二)违反法律义务未造成损害后果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环境损害的行为中,有些是造成危害后果的,有些是违反法律义务的,无论哪种都要承担法律责任。环境法的立法根本主要以预防损害发生为前提,在预防的原则下,法律根据不同情况出台了不同的法律条文,对于仅违反法律义务未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设定了相应的制裁手段。虽然损害并未造成一定的后果,但是这种行为已经对社会造成了危害,所以对这类行为也要进行制裁。(三)损害后果的滞后性在环境侵权的行为中损害结果与行为之间,往往存在因果联系但又非常隐蔽。这种情况是由以下两个原因引起的:首先,正如前面提到的,一些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和环境的损害结果之间有较长时间的间隔,当中的因果关系是不容易被重视的'。环境破坏是技术发展的结果,然而科技的发展又是之前环境破坏行为的终结者。由于损害结果和环境损害行为之间关系不明显,导致了环境损害后果滞后于环境损害行为。甚至会由于上述原因,出现损害行为者已经不存在才发现损害的后果的现象。三、承担不利后果的应当性(一)第三方的判断依据法律理论,我们可以了解到因为承担后果造成的应当性其实是一种观念,因为观念本身存在于群体的第三方判断和评价。或者说,第三方主要的评价和判断是因为行为人之前的主要行为,依据行为人的主要行为,视情况判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具体的不利后果。这种判断情况,是融合了人们理性和良知的共同作用。根据人们良知上的应当,还是基于人的恻隐之心,人们本身对一些人和事物存在同情心,更别说对于受损害者。(二)理性的判断理性的判断主要是指第三方应该需要从社会效益进行考量,并不是依照个人感情而定,基于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的衡量,使二者做到相互协调。所以,第三方应当进行例行判断,对于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者进行相应后果的承担,主要是对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进行优先选择。四、设定不利后果因为环境法律责任没有专门的责任形式,根据此情况应该对行政责任形式、民事责任形式和刑事责任形式进行综合采用。也有人做此类判断说环境法律责任并不是独立的法律责任,这种看法不是完全被否的,还是有待研究的。环境法律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采用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责任制裁方式,然而因为环境的独特性,决定了环境法律责任是一种独特性责任,它区别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对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只是责任承担方式的不同罢了。具体来说,环境法律责任包含行政责任方式、刑事责任方式及民事责任方式。(一)民事制裁手段环境侵害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造成的损害众多,其中主要包含三种方式:环境损害、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在制定《侵权责任法》以前,我国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主要包含两种:一种是间接损失,一种是直接损失;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赔偿的范围只是赔偿相应的财产损失,对精神损害是持否认态度的。环境侵权最主要的表现是对很大一部分人的健康状况、生活条件、精神状况的影响,比如烟尘、噪声、恶臭等污染。这种污染会使人体功能早衰、减退,甚至会危及后代健康,主要是会通过遗传因素影响健康。根据此类情况,因为环境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是不比侵害人格尊严所受的精神损害轻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应扩及环境侵权的精神损害。(二)刑事制裁手段我国的环境刑事责任主要包含两种方式:非刑罚的处罚方式和刑罚的处罚方式。对于我国而言,刑罚的处罚方式分为附加刑和主刑两种。附加刑又被分为资格刑和财产刑(没收财产和罚金)两种,主刑包括拘役、管制、死刑、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环境刑事责任当中的非刑罚又分为:行政性的非刑罚处罚(由主管部门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经济性的非刑罚处罚(责令赔偿损失)、教育性的非刑罚处罚(训诫、具结悔过和赔礼道歉)三种处罚方式。对于我国法律,环境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主要是短期的自由刑和财产刑。从司法层面分析,环境法律责任的研究更有利于受害者获得更好的救助,保障我国环境,使环境侵害行为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参考文献:[1]时军.环境规划法律制度在生态城市建设中的作用[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2):24.[2]宋国君.环境政策分析[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9):34.[3]张建伟.政府环境责任论[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14.[4]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103.

试论环境刑事责任的定义

(一)关于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是相对于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比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复杂:首先,共同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比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更大;其次,各个共同犯罪人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作用不同,依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需要区别对待,处以不同的刑罚,这就需要规定不同于单独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三,有的共同犯罪不能直接适用以一个人实施犯罪为标准而制定的.《刑法》分则条文,而需要另行加以规定其行为形式。

(二)认定共同犯罪的特征。

1.犯罪主体方面。

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在二人以上,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1)在我国各个部门法中,单位的法律主体地位都得到了认可,《刑法》亦如此。《刑法》条文中的单位犯罪的概念,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2)作为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2.犯罪客观方面。

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里所称的共同犯罪行为是广义的,既包括实行行为,也包括组织、教唆、帮助、共谋行为,这些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有机整体。

3.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共同犯罪的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互相沟通联络,认识到他们的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实施共同犯罪,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二、特殊共同犯罪的认定。

在认定共同论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问题犯罪中,重要的是要真正把握有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因为共同犯罪故意的部分瑕疵而导致欠缺某些必备因素,共同犯罪所必备的共同犯罪故意不成立,因此,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不成立共犯,不应当作为共同犯罪:

(一)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按照他们所触犯的罪分别处罚。

试论环境刑事责任的定义

论文摘要醉酒人刑事责任是一个在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从古代到近代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都有对醉酒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和探讨。本文拟对中外关于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学说进行系统介绍,以期对醉酒人负刑事责任进行合理解释有所助益。

论文关键词醉酒人事责任原因自由行为。

一、引言。

从刑事立法的发展历程来看,古代、封建时期、近代时期均有规定饮酒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并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总体而言,对饮酒、酗酒、醉酒及醉酒人犯罪的处罚处于日趋轻缓趋势,这是一种进步,是罪与刑远离残酷和非人道的表现,是人们对罪与非罪认识日趋科学的表现。然而,当醉酒行为本身与犯罪行为相结合的时候,我们必须从其严重的社会危险性上予以高度重视,采取刑罚措施对其进行打压。

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是什么?这是本文要着重解决的问题。刑事责任根据是刑事责任核心问题,是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理由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以及国家基于何种理由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有学者对此的解释是:刑事责任的根据是指法律上对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规定刑事责任以及具体的行为人据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被刑法规定为违法,是刑事责任产生和存在的基本前提。在这个前提下,为什么能够要求人们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刑事责任根据所要回答的问题。它旨在说明“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这一法律原则的理由,从而揭示刑事责任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同样它也是解决醉酒人于醉酒后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刑法规定其应负刑事责任以及醉酒人据以对自己的行为承受刑罚处罚的理由。

二、域外醉酒人刑事责任学说的发展及刑法规制。

在古罗马法及日耳曼法时代,多数学者皆认为,醉酒可以成为阻却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事由。到了中世纪教会法时代,由于教皇极力反对饮酒作乐,因而对于因酗酒而犯罪的,认为是加重刑事责任的原因。这种思想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影响英法等国的刑法理论。

18世纪中叶,德国学者主张应区别因酗酒而实施危害行为的情形,分为可归责于行为人与不可归责于行为人两种,以确定其应否负刑事责任。这种学说很快对德国各邦的刑事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些邦的刑事立法仅规定可归责于行为人之酗酒的刑事责任。但随着时间流逝,这种规定逐渐从立法中消失。

近代刑法关于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理论上主要有“无责说”与“有责说”两种:

无责说认为,刑罚应加罪于有责行为,醉酒人在醉酒之时,往往处于心神丧失状态,即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的状态,对于在这种状态下实施的危害行为,不应该让醉酒人负担刑事责任。

有责说则认为,酗酒者于实施危害行为时,确实处于心神丧失或心神耗弱状态,但之所以陷于这种状态,是完全受人的自由意志支配的。可见,在陷于心神丧失或心神耗弱状态以前的饮酒行为本身就具有可罚性。从刑事政策的角度看,为维护社会秩序,对酗酒者的危害行为也应予以处罚。这种主张由于得到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迈耶、巴尔等人的支持,到了20世纪初期,有责说逐渐占了上风,为各国刑法理论和立法所采纳。

在当代刑法理论中,一般认为,醉酒人应为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有关刑事责任的根据,主要学说有三种:

一是预先故意说。这种学说认为“对偶尔或者经常饮用酒精并处于醉酒状态的人,不能免除刑事责任,因为这些人是有责任能力者,他们并不具备无责任能力医学和法学的特征”;“一个故意饮用酒精并一直喝到意识模糊的人能够预料到产生的各种后果,包括法律后果,这是他们对酗酒和在这种状态中实施的犯罪负责任的根据”。这种学说注意到了醉酒人不同的精神状态,并着重指出在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情况下,醉酒人对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在于行为人对后果的预见,但问题是,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行为人在醉酒前预见的心理态度并不能等同于构成要件的故意和过失,也无法说明一般责任原则在此种情况下排除适用的根本原因。

二是公共利益说。这种理论认为,从生理及心理角度看,醉酒虽不是精神病,但它能在一定时间内导致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甚至丧失;从社会角度看,醉酒之中又干坏事,则是错上加错。显然心理能力和社会政策之间存在矛盾,解决矛盾的途径只能以公共利益、社会政策为主,一般的刑法原则服从根本的社会利益。这种理论试图从社会利益角度揭示醉酒人犯罪负担刑事责任的原因,但却无法说明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本身具有可罚性,有忽视个人合法权益保护之嫌,并且其立论基础在于刑事政策优于立法而为司法实践所选择,更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危险倾向。

三是原因自由行为学说。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提出,其目的在于设法提供对因故意或过失而招致精神障碍的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予以处罚的依据,而避免和传统的责任原则发生正面冲突。其基本内容为: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即在自由意志支配下,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人应视为完全责任能力的人,负担故意或过失的责任。将此学说运用在醉酒人刑事责任问题上,一般应理解为:由于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致醉酒、进而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人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反之,如果醉酒是由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如不可抗拒的原因,便应按实施危害行为时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实际状况,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原因自由行为学说可以看作是预先故意说的'一种进化理论,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具有极大的理论诱惑力,但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问题在理论上长期难以达成共识。“既然行为人的辨认控制能力是犯罪成立要件,为什么可以将在无辨认控制能力状态下实施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处罚的根据是原因行为还是结果行为,抑或同时包括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辨认控制能力及故意过失存在于行为之时,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上的‘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的原则,追究原因自由行为的刑事责任,是否违反该原则?”为了解释这种理论困惑并进一步论证原因自由行为学说的科学性,有学者指出:原因自由行为对于危害结果亦具有支配力,应把原因行为理解为实行行为的一部分。因为原因自由行为含前后相继而不可分的原因阶段与行为阶段。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精神障碍状态下,从而实施危害行为,即使原因阶段与行为阶段行为人在心理上没有任何联系,也应认为行为人对行为的结果具有支配力。因此,刑法对于这种行为的阶段自然不能以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瞬间系在精神障碍状态下,而认定行为人无责任能力或只有限制责任能力。这种理论现今得到广泛支持,成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通说。

三、我国刑法对醉酒人刑事责任规定的理论解释。

我国刑法对醉酒人刑事责任的规定比较简单,《刑法》第18条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由于立法对醉酒人的类型未做划分,也未对醉酒的原因做出细致分析,“是否所有醉酒后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人都要负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对醉酒及其后实施危害行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的醉酒人,究竟应负完全刑事责任或部分刑事责任?”20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飙车、醉驾列入犯罪行为,并规定了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八)同时规定,有飙车、醉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成为理论探讨的焦点。

日本刑法学者大塚仁教授曾说过:“在解决刑法上的问题时,要仔细观察社会的实际,提出符合社会实际的解决办法,也就是说,刑法理论必须是能够给社会带来妥当结果的现实的刑法理论”。基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和实际需要,为了对立法做出合理的解释,醉酒人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是理论上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20世纪80年代我国有学者认为:醉酒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主要有三点:首先,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没有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次,醉酒是醉酒者自己饮酒造成的,并非不可避免;最后,酗酒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恶习,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理应加以制止。由于这种论点多数论据并不科学而逐渐淡出理论争论之列。

进入20世纪90年代,学术观点不断丰富,影响较大的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运用严格责任理论来解释醉酒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认为实际生活中存在着醉酒后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就是一种严格责任。由于我国刑法理论贯彻主客观相结合的一般原则,并无英美国家刑法中所支持的严格责任存在的余地,因此,这种观点更多地受到了批判。

第二种观点认为,关于醉酒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合理的解释只能是,实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这是一般原则,而以实行行为的原因自由行为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实行行为视为原因行为的自然延续,则是一般原则的例外。这种观点基本得到了学界认同,但由于在借鉴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解释醉酒人刑事责任问题时,只注意到了客观行为的界定,并未涉及相应的主观要件及责任能力认定的原则而略显不足,有些学者的论述恰好能为之补足,“在认定醉酒人的刑事责任时,不能单纯从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发生时分析责任能力和犯罪主观要件是否存在,还要考虑行为人醉酒前的责任能力与状态和对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甚至要把醉酒前的这种状态,作为认定实施危害行为的醉酒人的责任能力和犯罪主观要件是否具备的主要依据。”

第三种观点是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同时“除说明醉酒人的危害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以外,还可以从刑罚目的及立法精神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等各个方面再作些论证,这样会有助于更加全面和深刻把握法律关于醉酒人对其危害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及立法精神。”这种观点以我国刑法基本理论为研究工具,并注重刑事立法与刑事政策间的辨证关系,论述较全面,有成为通说之趋势。

四、结语。

虽然原因自由行为学说还存在争议,但在刑法理论发展史上,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问题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再到肯定的接受过程,至今为止,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已得到大陆法系各国刑法学者的认同和刑事立法、判例的肯定。当然,应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我们同样面临如西方国家所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合理解释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对这个问题的解释以“责任原则维持说”为立足点,认为原因自由行为并未违背“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在”的一般责任原则,试图在没有实行性的原因设定行为中寻找实行性,将实行行为提前到原因设定行为阶段,导致实行行为过于宽泛,不适当地扩大刑事责任,有理论媾和之嫌,为我们所不取;责任原则例外说则克服了这种困境,认为原因自由行为的现实危害性不容否认,如不处罚,则不合法理。为此,应在坚持一般责任原则的前提下承认有例外情形的存在,正如我国学者所言“之所以确认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在原则,是为了防止客观归罪,从而坚持责任主义的立场。原则必有例外,只要这种例外并不违背设立原则的初衷,就是合理的,就应当承认这种例外。因此,与其对实行行为作牵强的扩大解释,不如迳行承认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是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在原则的例外”。这就是说,以原因自由行为解释醉酒人负担刑事责任问题带有一定的限度性,它不能替代一般责任原则并排斥其在一般场合下的应用。

原因自由行为学说,本身是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规范评价与社会评价的统一,认识到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原因自由行为学说并不与犯罪构成理论相违背,也不与刑法上的一般责任理论相冲突,它只是二者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与修正。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解释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在犯罪构成理论框架之下,以一般责任原则为基础、以原因自由行为为例外。具体而言,如果醉酒是因为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所致,对于在醉酒期间所实施的危害行为,行为人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并应区别对待:若行为是在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的情况下所为,犯罪的主观要件以行为人对醉酒本身或醉酒后实施犯罪的心理态度为确认依据,若行为是在行为人未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情况下所为,犯罪的主观要件以行为实施时行为人的心理态度为根据;如果醉酒是因为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对于醉酒期间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应根据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所处的实际精神状态,确定是无责任能力的人或者是限制责任能力的人,负担减轻的刑事责任。

试论环境刑事责任的定义

法律责任是立法者实现其立法目的的最后保障手段,因此在立法体例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任何法律基本上都是围绕法律责任的根据、范围、承担者、法律责任的认定、法律责任的形式与实现而展开的。任何法律都不可能脱离法律责任来谈立法的目的、法律制度与措施。[1]当前,随着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日渐广泛和深入,国内理论界有关环境刑事责任的探讨也越来越多,然而,对于环境刑事责任定义的表达则相差甚大。笔者以为,这种状况不但不利于人们准确地把握环境刑事责任以及理解环境刑事责任的适用,并也会对我国国内环境法学尤其是国内环境刑法学研究的深入开展带来不利影响。基于此,本文拟就环境刑事责任的定义问题略加探究。

从国内学者就环境刑事责任定义的研究和表述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比较典型观点:

应当承认,上述种种定义,都从某一个侧面对环境刑事责任的内涵或外延进行了揭示,有助于启发我们进一步探讨环境刑事责任的科学定义。但另一方面,这些定义又都分别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加以评述和指正。但在评述和指正这些定义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就环境刑事责任的定义方法问题谈两点看法。

首先,我们在界定环境刑事责任的定义时,应当采取“就简弃繁”的原则,尽可能地用简单明了的语言准确表述出环境刑事责任的内涵及外延,就是说,“如无必要,勿增实体”。尤其切忌将环境刑事责任的定义表达得过于抽象和复杂,否则,将只会给人们理解环境刑事责任的准确含义带来困难。其次,任何定义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不能企望一个定义里揭示事物的一切。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唯一真正的定义是事物本身的发展。所以,我们界定一项事物时,没有必要追求一个绝对适合该事物的“恰当”定义。以此为基点,在界定环境刑事责任的定义时,我们只需要揭示该定义最本质的特征,使其能够与其他法律责任(如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军事犯罪刑事责任、生命科技犯罪刑事责任等)区别开来即可,而没有必要将其界定得过细、过精。立足于上述两点看法,我们来评述一下上引三种关于环境刑事责任定义的表述。

首先,就定义(1)而言,该定义是当前国内法学界尤其是环境法学界对环境刑事责任最常见的表述,但事实上,这种定义方式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因为依据该定义,我们不难推导出这样的结论,即: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的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只有在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从而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可以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我们不仅要产生疑问,假如行为人所故意或过失实施的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没有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是否就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呢?假如从该定义的字面意思来理解,答案似乎只能是肯定的'。然而,事实上,刑法在规定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时,并没有以“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作为要件,在很多情况下,行为人所实施的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即便没有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例如,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处置进口废物罪”、[6]“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7]“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8]等,都没有以“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为犯罪构成要件。从这一点上来说,该表述对环境刑事责任定义的界定存在比较大的问题,不宜以此来理解和把握环境刑事责任的定义。

其次,就定义(2)而言,该定义尽管看似较为全面,但却容易给人以混乱的感觉,导致人们对环境刑事责任产生错误的认识。因为该定义中内含了五个限定条件,即:“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严重破坏环境资源”、“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但该定义却并没有明确这五个限定条件的关系如何,是递进关系呢?还是并列关系?而从法理上来说,这五个限定条件关系如何将直接导致环境刑事责任内涵的不同。例如,假如是并列关系,则环境刑事责任显然就是指包括单位或个人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范而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单位或个人因严重破坏环境资源而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单位或个人因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而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单位或个人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范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等在内的法律责任。而假如是递进关系,则环境刑事法律责任就只能是指单位或个人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严重破坏环境资源,从而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以致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显然,在并列关系与递进关系的不同情况下,人们根据该定义会对环境刑事责任有不同的理解。基于此,我们认为,定义(2)有画蛇添足之嫌,也没有对环境刑事责任作出相对科学的界定。

再次,就定义(3)而言,该定义充分考虑和权衡了环境犯罪在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上的影响,并且从环境民法、环境刑法及环境行政法三个角度对环境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全面界定。这种定义方式是较为新颖和有突破精神的。但在具体表述上,该定义也存在明显问题。()例如,该定义将环境刑事责任界定为“对人、单位、国家、社会及环境的补偿、惩罚或其他性质的具有强制性的不利刑事法律后果”,但实际上,环境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家与犯罪行为人(包括单位及个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涉及到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个人与社会或单位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因此,将环境刑事责任表述为“对国家、社会与环境的补偿、惩罚或其他性质的具有强制性的不利刑事法律后果”还说得过去,但如将环境刑事责任界定为“对人、单位的补偿、惩罚或其他性质的具有强制性的不利刑事法律后果”,则是显然不正确的。此外,从法理上来说,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性的保护性法律关系,其主体一方必须是国家。但定义(3)却将环境刑事责任界定为“环境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应承担的……不利刑事法律后果”,这就意味着如果我们依此来理解和把握环境刑事责任,则作为环境刑法律关系一方主体的国家也将是这类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之一,而国家作为刑事法律的制定者和实施者依法理是不可以作为刑事责任承担者的。从这些方面来分析。定义(3)也没有很科学地表述环境刑事责任的定义,也不是环境刑事责任的科学定义。

个刑事责任心得体会

刑事责任是指个人因具有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违反刑法的行为会引起社会的不满和谴责,也会给个人带来沉重的心理负担和生活负担。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谈论自己的罪责心得体会。

第一段:犯罪不仅伤害他人,也伤害自己。

我曾经因为轻信他人的骗子,犯了一项犯罪行为。在法庭上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后,我开始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和罪责后果。我不仅伤害了他人的利益,也伤害了自己的人格和社会声誉。我深刻体会到了犯罪不仅是对他人的伤害,也是对自己的伤害。犯罪行为不仅会给他人带来生理和心理上的伤害,也会打乱自己本来平静的生活。

第二段: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作为犯罪的一方,我深刻认识到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经历过短暂的快感之后,应该迅速想到自己随之而来的后果,要有勇气面对自己所犯的错误,从而才能走出来。犯罪不仅仅是选择一条错误的道路,更多的是对自个的不负责任。

第三段:应该对犯罪行为作出补偿。

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后果,不仅仅是法律制裁,也可能会给被害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和心理上的伤害。在我的犯罪行为中,本该我为我的错误寻求补偿措施。我决定为自己的错误买单,死皮赖脸地向受害者陈述情况,给其造成的经济和心理损失做出最大限度的补偿。犯罪之所以让人痛苦不堪,是因为犯罪不能由简单的道歉来完成,更需要长期的努力。

第四段:应该引以为戒,改正自己的错误。

在经历过矫正之后,我重新审视自己,认识到自己人生的价值和意义。作为一个公民,我应该具有自我约束的能力和规范自己的为好习惯。犯罪行为的痛苦让我思考和反省,努力成为一个积极向上的好公民。在这个过程中,我学到了如何以积极的态度面对自己的不足,坚持做对自己好,对社会好的事情。

第五段:总结。

犯罪行为对个人和社会都是很大的伤害,不能轻驾看待。作为公民,我们应该具有责任感和自我约束的能力,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发挥我们的作用,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作为有过犯罪经历的人,我希望未来的自己能够靠自己的勇气和信念,让犯罪经验成为自己的独特经历,不断发扬光大,与时俱进,做一个锐意进取的好公民。

试论环境刑事责任的定义

犯罪动机是判断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最直接的依据,很多案件正是因为司法人员对行为人的作案动机产生疑惑而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有学者指出可以依据动机判断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可见犯罪动机的重要性。动机是指行为人满足某种需求的意愿和心理状态。一般而言,只有出于现实动机作案的智力障碍者才有刑事责任能力。

(1)动机不明。正常人实施犯罪行为总是存在一定的动机,例如谋财、满足性欲等。对智力障碍者来说,如果智力缺损严重到使行为人意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或者不能意识到自己真正在做什么,即属于无作案动机,或者称为动机模糊、动机不明,多表现为行为人不能说明自己作案的原因,或者所说的原因十分奇特,与现实情况完全背离。

(2)病理性动机。此种情况在单纯智力障碍者身上比较少见,但有些智力障碍者合并出现其他精神障碍,如智力障碍并发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病等,就可能出现幻觉、妄想等知觉、思维障碍,虽然此类行为人存在明确的动机,但他们的动机是出于虚幻的需要,正常人无法理解,正因为此种动机无法被人理解,比较容易识别。

(3)现实动机。此种动机与精神正常者产生的动机区别不大,都是出于生理、社会、心理等需要,即便这种需求不是合理、合法的需求,也属于现实动机,对智力障碍者来说,他们有可能不能采取正确、恰当的方式满足自己的需求,或者难以控制自己的欲望从而实施犯罪行为。对基于现实动机作案的智力障碍行为人需要仔细甄别,与普通人的道德品质和法律意识低下区别开来,防止将严重智力障碍者视为普通人犯罪。有些智力障碍行为人由于思维能力差,推理判断往往不符合逻辑,虽然他们的动机是现实的,但多多少少显得荒谬可笑,对基于现实动机作案的智力障碍行为人的审查,不在于行为的动机方面,而在于行为的控制、行为方式上面,即行为人是否能支配自己的情绪、行为,是否能以正常方式满足自己的欲望。例如,有的智力障碍行为人不能对强奸行为作出合法与非法的判断,他们不能理解性欲的本质,不清楚法律、社会规范对性行为有何限制,因为不能通过正常、合法的方法解决性欲冲动而实施强奸行为,其中比较严重的智力障碍者甚至可能不加选择的侵犯亲人、邻居等,而对于辨认能力正常的人而言,他们一般会对犯罪对象有所选择。

(4)混合动机。即病理性动机和现实动机的混杂,其中某种动机可能占据主导地位,审查时要特别注意行为人作案是否具有深层次病理性的原因,而不能仅仅根据直接的、现实的原因认定其作案动机。有的智力障碍行为人归案后所供犯罪动机看起来合乎情理,但深究下去可能发现该动机受到其他精神障碍的影响。

作案后的表现。

作案后的表现是判明行为人对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对智力障碍行为人来说,犯罪前后智力障碍不会有明显的变化,可以通过归案后的变现确认其犯罪时的辨认、控制能力。

犯罪行为人犯罪后的表现主要体现在亮点:

(1)自我保护行为。自我保护是指犯罪人为逃避惩罚和追究责任,有意识的向司法人员回避、虚构事实,或者负隅顽抗、毁灭证据。对自我保护能力欠缺的智力障碍者来说,他们由于智力受损,往往采取的手段比较幼稚,很难取得他人信任,还可能暴露自己;有些严重的智力障碍者由于根本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完全不存在自我保护能力。自我保护行为反映了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认识,较好地体现了行为人辨认、控制能力的强弱。但也要看到,具备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为不能说明被告人一定没有精神障碍,有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为只是衡量行为人辨认、控制能力的重要依据之一,但还要结合其他依据综合判断。

(2)对犯罪的认识。对犯罪的认识也体现出行为人对犯罪后果的认识和对自己行为合法性的认识。精神障碍者对犯罪行为的认识有多种情况,如坦然承认、无动于衷、固执已见、屡教不改等。智力障碍者较为常见的情形是认罪伏法,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可能缺乏深入的认识,对司法人员的讯问通常有问必答,有的轻度智力障碍者甚至会夸大自己的犯罪行为;较为严重的智力障碍者对自己的犯罪细节通常不能完整的回忆,有时对犯罪后果表现出冷漠、无动无衷等情绪。

社会适应能力。

社会适应能力是对被鉴定人的职业工作、婚姻家庭、社会交往、个人生活能力、对外界的性趣等多个方面的综合性评价。由于精神病鉴定对智力障碍者的智力水平评估通常是一次性测试,难免出现不准确的情况,社会适应能力的评估显得尤为重要,且社会适应能力的评定具有客观性,往往比智力测试更为可靠。特别是评定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和边缘智力行为人的责任能力时,智力水平不能完全反映出他们对犯罪行为的认识程度,而社会适应能力是具有价值的评定标准。评估行为人的社会适应能力,需要考察行为人的成长历程、学习经历、工作能力、人际交往情况、兴趣爱好等内容,其中大部分与案件没有直接关联,公安机关取证时往往不会全面进行调查,这需要审判人员根据案件材料全面掌握与被告人社会适应能力项目相关的证据,必要时可亲自进行调查取证,以正确评估被告人的社会适应能力。

试论环境刑事责任的定义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因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一般认为,根据民法总则的基本原理,结合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自身的特性,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一般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主要是为了防止侵权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更大的损失,一般是在法院对侵权诉讼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以后才采取的救济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2条的规定,对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如果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能够证明以下几点,法院也可以应权利人的申请在诉讼前诉讼中先行作出停止侵害的裁定:原告初步证明被告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如不停止侵权行为,将对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停止侵害不会给被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要求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的权利人应当提供担保。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一种常见的经济补偿方式,要求商业秘密侵权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对权利人的损失予以补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一般不适用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方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高法审委[]3号)第十九条中规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一般不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形式。

二、侵害商业秘密的行政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3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二)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人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申请人违法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将给权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应权利人请求并由权利人出具自愿对强制措施后果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第八条规定,对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侵害商业秘密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有:

1、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一种重要的行政处罚形式。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而言,其具体要求商业秘密侵权人停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中责令侵权人停止使用商业秘密包括停止正在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的商品生产行为和停止销售该类商品。

实践中,许多侵权企业或个人拒不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了提高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率,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如果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2、行政罚款。

罚款,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被处罚人作出的让其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行政处罚形式,是一种有效的经济制裁方式。罚款是目前行政处罚中应用最多最广的一种财产罚。我国现行立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罚款数额规定了罚款的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商业秘密的罚款数额,既不得低于一万元,又不得高于二十万元,只能在一万元和二十万元的幅度内自由裁量。

但是,并非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必须对侵权人处以罚款。我国法律仅仅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决定是否给予侵权人以罚款处罚,至于科处罚款与否的标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进行自由裁量。

3、对侵权物品的处理。

为了更加彻底地禁止侵权人继续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二)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人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这项规定销毁了侵权的硬件设施,从具体上杜绝侵权人继续侵犯该商业秘密。

三、侵害商业秘密的刑事法律责任。

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给权利人造成五十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时,除了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外,必须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七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应负的刑事法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或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的附加刑,主要有两个量刑幅度:

(二)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殊主体,法律单独对其作了特别规定: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以个人犯该罪应罚金数额的三倍来确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作者唐青林律师简介。

作者唐青林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从业的丰富经验。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办理过大量案件,曾在最高法院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并获胜诉;论文曾发表在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商业秘密法律精解与百案评析》、《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等著作。多次就商业秘密问题接受人民网、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等媒体采访报道。受邀在清华大学等高校或大型企业举办《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实务》讲座。

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师在商业秘密领域是专家型律师,不仅业务实践精湛,还注重理论升华和经验的总结,在中国法制出版社主编出版了两本商业秘密专著,分别是《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出版)和《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出版)。欲购买该书,可以在当当或京东或淘宝购买。

商业秘密领域服务范围。

在商业秘密领域,我们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

(1)代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原告或被告;。

(4)为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采取保密措施、预防商业秘密泄露)。

刑事责任能力

环保部在京举办“生态文明基层行--有色矿业责任意识和履行环境责任宣讲交流活动”,旨在加强面向社会的生态文明宣讲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环境意识和履行环境责任能力。我有幸参加了此次活动,现将此次活动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活动主要分四块内容:

1.环境保护部原核安全总工程师杨朝飞作当前环保形势讲座。

2.环境保护部应急办副处长李丹作环境突发事件应对讲座。

3.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作企业社会责任专题讲座。

4.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竺效作“两高”关于惩治和预防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解释。

一、通过专家对形势的讲解,对国家政策的解读,使我了解到目前我们的环保形势不容乐观,恶化趋势尚未根本扭转,压力大,解决难。污染范围从城市向农村扩散,且农村污染问题更为突出。从以前的农村上访到城市上街头,从个人诉求到群体性诉求,从污染纠纷到新建项目,从工业项目到环保项目,从抗争企业到抗争政府,从环保事件到社会事件。环保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影响国家发展、民生建设的社会性问题。作为央企环保工作不容忽视。

二、突发环境事件具有事件种类多样性、时间和季节特点突出、起因复杂、难以判断、突发性强,危害性大、处理难度大,消除污染慢的特点。近些年来我国突发环境事件总量居高不下,事件发生诱因复杂且危害影响大。我公司重大危险源为尾矿库,这也是矿山企业常见的突发环境事故发生源。为防范于未然,我们应该加强防范措施,制定预案并演练,立即清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建立风险评估,排查隐患,储备足够应急物资,建立并培训应急队伍,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工作。

三、作为一个央企做好环保工作就是我们应该主动担负起来的职责,作为一个矿山企业做好我们企业良心的重要保证,因为我们环保工作稍有不慎就会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重大破坏。积极响国家号召做好减排工作、监测发布工作、预警应急工作、信息公布工作是我们长期坚持不懈的工作目标。

四、从20xx年开始,国家开始加大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惩罚力度,6月18号“两高”出台环境污染刑案司法解释,明确14种“严重污染环境”的入刑标准。“两高”司法解释主要解决了三个问题即统一法律适用性、适当降低入罪门槛,加大惩处力度、解决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的问题。对污染企业追究到主要责任人,并进行行政处罚与经济处罚的“双罚”制度。我们公司生产废水进行循环利用不外排,但也应该加强管理确保无废水泄露现象得到发生。

目标刑事责任心得体会

目标刑事责任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主要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自愿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损失等行为,给予相应的减轻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优惠政策。在我的实践工作中,我深刻认识到了目标刑事责任的重要性,并在实践中获得了一些经验和体会,在这里与大家分享。

第二段:理论理解。

目标刑事责任最早于我国刑法修正案(五)中引入,其主要思想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案件前,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目标刑事责任的条件,则可以获得减轻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优惠政策。这一政策的出台,可以激励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损失,从而减少了社会成本,促进了刑事案件的协调解决。

第三段:实践经验。

在我的工作中,曾有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僵持了很长时间,最终还是被警方抓获。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经过我们及当地司法机关的耐心劝说和教育引导,犯罪嫌疑人最终自愿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在法律规定下,犯罪嫌疑人获得了刑罚减轻的优惠政策,不仅实现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保障,也符合了社会公众对于犯罪问题的正义认知。

第四段:反思总结。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深入思考目标刑事责任的本质和实际运用,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政策工具,更要将其融入到公安工作的日常实践中。通过对各种类型的案件进行分析和研判,找到案件中涉及到的目标刑事责任特征,进一步确认案件是否可以适用目标刑事责任,使其具有更加精准和专业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性,为我国刑事司法的模式创新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撑。

第五段:展望未来。

目标刑事责任的提出,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不断进步的重要体现。它不仅可以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机关的温暖和公正,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司法形象,也对于加强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未来,我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和完善目标刑事责任的具体运用,建设一支具备丰富实践经验和优秀专业技能的公安队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目标刑事责任心得体会

在我国刑法中,目标刑事责任是刑事责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与普通的主观刑事责任、客观刑事责任等相对应。目标刑事责任的产生有其独特的原因和条件,加强了刑罚的预防作用,对于我们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有着深远意义。下面,我将围绕着目标刑事责任这一主题,分享我自己的心得和体会。

从定义上来说,目标刑事责任是人们因某种特殊的行为方式而产生的刑事责任。这种行为方式是有意满足特定的目标,即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法律法规,达成违法目的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都是以犯罪手段来实现的,比如诈骗、抢劫等等。与此相对应的是客观刑事责任,即一种客观上能够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

目标刑事责任的产生有其自身的动因。首先,目标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往往伴随着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其次,目标刑事责任是人们对自己违法行为的认识,对法律第一次的直接挑战。因此,目标刑事责任的产生不仅给追究刑事责任带来了更为严重的后果,也对整个社会产生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对于这种犯罪形态,我们应该加强预防和打击。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我们应该把握好社会心理和管理的张力,如贫富差距、道德沦丧等等。这些社会因素将加剧发生目标刑事责任的现象。其次,我们应该加强警民互动。社区警务、公安机关等部门应该加强与居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有效预防目标刑事责任的产生。

四、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反思。

在日常社会治理和维护秩序过程中,我们会遇到诸如目标刑事责任具体形式的多样性、使用执法手段的合理性和善意性等等问题。如何更好地处理这些问题,合理、公正、高效地管理和治理刑事犯罪贯穿始终。在实践中,我们应该辩证思考、分析问题,依法依规、严格执法,注重调解和教育,力求协调好社会内部的各方利益关系。

五、总结。

回顾目标刑事责任这一问题,我们应该时刻牢记它的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在预防和打击视角下,我们应该加强警民互动、发挥法制教育的教育作用等等。但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处理矛盾,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通过不断提升规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我们能够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提高社会治理的水平和效果。

刑事责任重大案例心得体会

作为刑法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责任重大案例不仅是法律知识的重要来源,更是我们对社会规范和道德底线的认识和体悟。下面,我将从受害者权益保障、证据链条构建、公正司法、司法效率和普法教育等五个层面,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受害者权益保障。

在刑事案例中,受害者权益保障是刑事司法最为重要的目的之一。无论是对于身体受到伤害的人,还是因为经济纠纷而产生损失的人,司法程序必须严密,必须充分保障他们的权益。经过案例学习,我认为,要实现受害者权益保障,首先需要对受害者进行全面的保护,避免其受到二次伤害。其次,在司法程序中,需要给予受害者足够的关注和支持,包括接受心理辅导等方面的帮助,进一步弥补其受到的损失。加强受害者保护,是刑事司法向社会展示自己的责任担当。

第二段:证据链条构建。

证据是刑事司法能否公正有效地行使职权的关键。在案例学习中,我发现证据链条构建是刑事司法中非常关键和挑战性的一个环节。在司法过程中,认真严谨地收集证据,对证据分析和鉴定,是保证案件公正和效率的必要条件。而对证据的处理是否得当,不仅关系到案件的成败,更关系到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因此,构建完整、准确的证据链条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段:公正司法。

公正是司法的核心和价值所在。公正司法是国家安定和人民幸福的基础。在学习刑事责任重大案例中,我发现公正司法的实现需要通过司法人员的精神面貌和职业素养来实现。对于公正司法的实现,首先需要建立良好的司法制度和审判机制,同时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司法公正水平。公正司法必须将道德理念与法律原则相结合,在平衡当事人权益和社会正义之间保持平衡。

第四段:司法效率。

效率是司法改革的核心目标之一,也是保障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在学习刑事案例中,我发现要提高司法效率,需要进行多方面的努力。一方面,要在司法制度上进行改革,加强刑事程序管理,提高司法效率。另一方面,需要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加强团队协作,协同工作,提高审判效率。以提高司法效率为目标,我们可以更好地保障社会公正和稳定。

第五段:普法教育。

普法教育是推动刑事司法进步和提高司法公正性的重要途径。在学习刑事案例过程中,我发现宣传刑法、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民众法制观念和素质,是普法教育不可或缺的要素。政府应该积极推动和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提高广大民众的法律素养,加深对法律规范和刑事责任的认识和理解,保障社会公正和稳定。

总之,通过学习刑事责任重大案例,我们能够更深刻地认识社会规范和道德底线,增进司法公正和效率,提高生活和工作品质,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作为有志于从事法律行业的人,我们应该吸取这些案例的经验和教训,积极应用到实践中,彰显出法律人的责任和担当。

刑事责任重大案例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各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也时有发生,这些案件不仅对个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对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也是一种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学习重大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道德经验及其体会是我们每个人不可忽视的责任。下面我将根据我在学习重大刑事案例时的体验和经验,谈谈我对此的理解和感悟。

一、深入思考案件背后的社会问题。

学习重大刑事案例时,我们要更多的从社会问题的角度去认识案件,并通过思考案件背后的社会问题,察觉到当代中国社会的问题和规律。将抽象和晦涩的法律条文化为具体的语言和场景,使我们更直观地感受到事实真相和案件受害人的痛苦。例如,一些特权阶层的案件,我们要从权力运作和法治时代的角度去看待,了解案件所涉及的社会利益关系。只有深入探究案件的背后,才能找到案件解决之道,从而更好地拓宽我们的思路和知识面。

二、深切体会犯罪的严重性和残忍性。

犯罪的严重性和残忍性在学习重大刑事案例时得到了最直接和深刻的呈现,我们可以感受到罪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和不道德行为,也可以感受到受害人的痛苦和无助。正是这些案件告诉我们,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法治社会是多么的重要,也提醒我们保持对待人类生命尊严的基本态度,加强依法管治,定期完善法律体系,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深化对各类罪行的认识和分析。

学习重大刑事案例,对于加深我们对罪行的认识和分析是至关重要的。通过深入了解典型的犯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各种罪行之间的相同和相异之处,并能够更好地掌握和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们必须要清晰地认识各种罪行背后的逻辑和因果关系,以便我们在未来的生活中更好地应对各种情况,并避免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四、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学习重大刑事案例不仅可以加深我们对罪行的认识和分析,更重要的是可以让我们提高法律意识和素养。作为一个公民,必须学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守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学习重大刑事案例也是在提高我们的法律人文精神,提升我们的思想能力和文化素养的过程。

五、牢记身为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学习重大刑事案例,我们必须始终铭记自己作为公民应该承担的民族责任和个人义务,尤其要牢固树立复兴中华、建设法治国家的信念,这个信念不仅源于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更是现代中国社会建设的重要推动力。只有将公民责任和义务落实到实践中,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和尊严,也才能为中华民族的复兴和社会的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

总之,学习重大刑事案例是一次深度的思想洗礼和精神升华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我们可以深入思考社会问题、加深对罪行的认识、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以及树立作为公民应有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这不仅有利于我们的自身成长和发展,还有利于实现法治社会建设和国家的长期和平稳定。

不追究刑事责任谅解协议书

甲方:

身份号码:

乙方(受害人):

身份号码:

因______行为致使被害人______遭受身心及财产损失,现甲方代______诚恳道歉,并就被害人______人身及财产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信守履行:

一、甲方对______的行为给乙方造成的伤害,深感歉意,并致以诚恳的`道歉,请求乙方予以宽恕。

二、甲方一次性以现金方式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支付乙方赔偿金共计: 元。

三、甲方付清赔偿金后,乙方不再追究甲方的任何民事责任。乙方在此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害后果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乙方本着化解矛盾的态度,对甲方的行为给予谅解并出具谅解书,同时请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______给予从轻处罚;如被害人撤回对______的谅解,甲方有权请求乙方返还上述款项。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呈交______公安机关存档一份。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自行车醉驾有刑事责任

自行车醉驾有刑事责任吗?正所谓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那么醉驾自行车会被处罚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自行车醉驾有刑事责任吗,供大家参考,快来一起看看吧!

自行车虽然不属于机动车范围,不能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驾法律责任进行处罚。但醉酒在道路上驾驶的行为,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一定现实危险。因而依照相关实施条例的规定,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也不得醉酒驾驶。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三)不得醉酒驾驶等。

喝酒后骑自行车被交警抓了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第七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醉酒驾驭;。

(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赵良善律师表示,并非喝酒后的驾驶行为就是醉驾,酒驾与醉驾存在着严格的区别。如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是酒后驾驶的一种),简称“酒驾”。如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是另一种酒后驾驶),简称“醉驾”。如“酒驾”驾驶的是机动车,驾驶人员需负行政责任,而不负刑事责任。如“醉驾”驾驶的是机动车,驾驶人员需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如果饮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而且体内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大于或等于80mg的,属于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情形,应当按照规定处罚。如果酒精含量未达到该标准,则不予处罚。赵良善律师指出,酒后骑自行车危险性较小,而酒后驾驶机动车危险性较大,所以法律规定骑自行车的人员只有醉驾,才算违法;而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即使酒驾,也是违法,也将受到行政处罚。

相关推荐

  • 刑事抗诉书申请书(优质24篇)

    一份精心准备的更多申请书可以让你在众多申请者中脱颖而出。这些范文涉及不同领域和目标,适合不同类型的申请书参考。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检察院会

  • 目标管理责任书(优质14篇)

    拓宽岗位职责可以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和职业素养,为未来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以下是一些岗位职责的实例,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参考和借鉴。村党支部、村委会签订《

  • 申请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书(实用21篇)

    申请书通常包括一份自我介绍、对目标事项的申请理由、个人优势的展示等内容。掌握一些申请书写作的技巧和方法,会对申请的成功与否起到重要的影响。尊敬的上级指导:本人是

  • 追尾事故责任书(优秀16篇)

    岗位职责是指在工作中,每个员工所负责的具体任务和职能。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提供了一些与不同岗位相关的职责范文,希望可以对大家理解职责和工作有所帮助。为进一步贯彻“

  • 事故协议书责任(优质15篇)

    合同协议的有效期限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和双方意愿进行明确。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同协议范本,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写作上的灵感和参考。甲方:乙方:事件概况:2012年7月

  • 刑事案件立案申请书(优质20篇)

    对于想要进一步发展自己的人来说,撰写更多申请书是非常必要的一项技能。以下是一些精选范文,它们涵盖了求职、留学及科研等各个领域的申请书,供大家一同学习。

  • 班主任与学生安全责任书(优质14篇)

    岗位职责有助于员工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明确自己的工作重点,提高工作效率。通过以下岗位职责范文,可以更好地理解职位的工作内容和责任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上级主管

  • 刑事拘留报告(优质14篇)

    一个好的报告应该具备准确性、逻辑性和可读性,能够让读者对所述事件或问题有一个全面而深入的理解。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几个精选的报告范文,从中学习如何写好一篇报

  • 刑事拘留申请书(优质22篇)

    不同类型的申请书对于格式和内容的要求也各有不同,因此在写作时需注意针对性。查阅一些成功申请人的更多申请书样本可以提高申请者的写作水平。申请人:申请人因不服湖南省

  • 刑事责任书(优质14篇)

    岗位职责是指在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任务,是一个员工在组织中发挥作用的重要依据。希望通过这些范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拓展自己的岗位职责。摘要:对于企业的环境

  • 家长禁毒责任书(优质14篇)

    岗位职责是企业管理中的基础,它能够帮助领导者更好地进行员工管理和工作调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岗位职责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通过这些范文的学习和借鉴,能够

  • 护理目标管理责任书(优质14篇)

    护理是一种人文关怀,护士在工作中需要与病人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护理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为了积极配合医院创建三甲工作的开展,使

  • 申请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书大全(15篇)

    在申请书的主体部分,要充分阐述自己的背景、能力和经历,以增加自身的竞争力。掌握了一些基本原则和技巧后,接下来让我们看看一些优秀申请书的实际案例。尊敬的领导:我叫

  • 事故协议书责任(优秀20篇)

    在签订合同协议之前,双方应进行充分的谈判和沟通,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在下面,我们列举了一些经过验证的合同协议范文,供您查阅。事件概括:20______年7月

  • 事故责任协议书才有效(优质17篇)

    合同协议中的条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保证合作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如果您对范文中的合同协议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咨询,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 店铺门前三包责任书(优质14篇)

    岗位职责是资源分配和调配的依据,它决定了各个岗位之间的工作重心和优先级。下面是一些对于岗位职责认识的思考和分析,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乙方:为深入开展兵坑